關注網絡人格權

2000 12 18 秦平/ 資料來源:《eNet

互聯網從其誕生到蓬勃發展,前後不過十幾年的時間,但其巨大影響與重要性已爲人們所普遍認識。近年來世界各國都開始積極立法以期對網路空間進行有效管理。但就目前各國的立法來看,更多的是對網路資訊與網路安全進行保護與規範,對網路中所涉及人的權利保護似乎尚未引起足夠的重視。  

  現實生活中,法律除了有維護社會公共秩序的功能外,還有另一種對人自身的關愛與保護的功能,即人格權保護的功能。在網路世界中也如是,曾經有人毫不誇張地把網路稱爲人類生活的新空間。這種說法首先因爲隨著網路的進一步普及,人們對它認識的深入和由此帶來的網路功能的不斷拓展,網路必然會更多地觸及到我們生活的每一個角落,人的各種關係,甚至是人的情感與隱私;其次,網路與傳統媒體不同,它不僅僅是資訊的發佈者,更多地是與資訊的接受者之間進行互動,資訊的接受者的積極參與是網路的魅力所在,現在很多網站都要求上網者註冊網名,人們可以利用網名在網上發表自己的言論,與其他上網者進行交流,建立各種聯繫。這就說明網路並不是單純的資訊傳播工具,它還是一種人與人之間的交往手段,人們可以藉此建立起一套與現實世界中完全不同的人際關係,可見人在網路上是積極的參與者,那麽人在網上是否也就應該擁有相應的權利呢?網路雖然是一個虛擬的空間,但它還沒有虛擬到可以脫離現實生活中的人而存在的地步。因此如果僅把網路立法看成是資訊安全立法顯然有些狹窄。  

  「網路人格權」至少在兩方面是值得研究的。一是「網民」的著作權。一個傳統意義下的作家,他的作品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不能被任意刊載於商業網站中。反過來也一樣,一個網路作家同樣也對自己的作品享有相關的權利,不能被任意出版或刊載於傳統媒體上,更不能被任意剽竊和篡改。但現在很多問題正出於此。「網民」用自己的網名在網路上發表文章,卻被隨意地轉載於傳統媒體上,甚至被人剽竊,這無疑是一種侵權行爲,但在網路中這一現象卻十分普遍,而且未能引起人們的足夠重視。  

  二是「網民」的名譽權。上網者雖然可以任意變換自己的網名,但他在長期使用某一網名,並藉助這一網名在網上發表自己的見解和與其他人交往的過程中,其實已經建立起了自己的「虛擬的人格」,或者說是一種信用,同時也就可能得到這種信用所帶來的利益。前不久,一位元網路作家之死引來了網上的一片哀悼之聲,這大概就可以看成是虛擬人格的一種真實的體現。因此某一網名的使用者很可能想保護它,並長期擁有它。但事實上,在網路上利用各種軟體或其他手段任意盜用他人網名,或者對他人已有良好信譽的網名進行肆意攻擊和歪曲的行爲很普遍,對此網路上也只能用道德進行調整和約束,譴責是惟一的手段。但是不能說網上這一現象與現實生活就沒有任何關係。  

  我們的法律對社會問題的發生應有預見性。隨著網路的普及和對網路功能的開發,有可能涉及「網路人格權」的問題會更多、更令人意想不到,因此,我們現行的法律對此應有所準備。(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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