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成多的人 通訊自由遭「侵害」

記者王文玲    2001/10/23 聯合報

法務部統計,近兩年透過監聽的破案率只有一成四,另有八成六的案件經治安機關監聽偵查後「沒有下文」,如此低的監聽破案率,顯示為人詬病的浮濫監聽現象,未有效改善,不符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須兼顧保障人民通訊自由的立法意旨。 

檢視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兩年來的統計資料,透過監聽的破案率竟只有一成四,查獲率更不及一成,數字顯然偏低,代表有八成四的案件、超過九成的人,雖然被監聽,但治安機關仍無法「聽到」、「找到」犯罪嫌疑事證。換句話,治安機關為了找出不到一成的犯罪對象,使得另九成多人的通訊自由在無形中遭「侵害」,失去通訊「保障」「監察」並重的真意。 

法務部的解釋,破案率低,是因為約占監聽六成的毒品、槍砲案難以破案,拉下平均值,但此不足以完全說明破案率為何低到只有一成多。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明文規定,唯有運用其他手段仍難達偵查目的後,才得使用監聽手段,並應在合法及必要範圍內,選擇適當且損害最少的方法為之,意即監聽是偵查犯罪最後的非常手段,但明顯偏低的監聽破案率及查獲率數字,顯露出治安機關似乎仍無法忘懷「先聽再說」的辦案模式。 

此外,通訊監察法監督監聽的利器--監聽結束後應通知被監聽人的設計,似乎也未發揮作用。不到五成的通知率,包括有不能通知的例外,但當例外幾乎取代原則時,就得細究是不能通知,還是逃避通知,這也是檢察官不能推卸的監督責任。 

低破案率、低通知率,代表監聽執行可以進步的空間還很大,檢察機關不要以解釋數字自我安慰為滿足,除要實質追蹤低數字背後代表的意義,更該勤於線上查覈,追究有無違法監聽,法律將監督審查權交給檢察機關,檢察官不能輕忽怠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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