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不當用網路 4成企業開罰

記者劉淑婉/臺北報導


近來不少高科技公司員工因上班時間內使用網際網路遭公司處罰,甚至被迫離職,引發社會關注。1111 人力銀行上午公佈最新民調指出,迄今已有 43% 的企業發生過員工因不當使用網際網路而遭罰,其中為此而遭解僱或資遣者佔其中的 24%,比率不低。凸顯 e 化時代,僱主與員工間在使用電子郵件的權利義務上有必要予以法制化,確保雙方權益。

1111 人力銀行上午與立委陳學聖共同舉行記者會,公佈上述民調數據。這項民調是於上月 11 日至 24 日進行,共發出 e-mail給一萬家企業,有效樣本1632份。

陳學聖指出,站在勞動人權立場,資方可藉網路監控員工工作品質,但不宜監控員工隱私,但員工也須自律,尤其應堅守對企業的忠誠度。他說,企業營業機密固然重要,但網際網路的使用卻不能無限上綱以致侵害員工工作權,勞委會應儘早對勞工使用電子郵件的規範訂出一套準則,一方面規範不當行為,一方面保障勞工權益。

調查指出,64% 的企業禁止員工使用 ICQ、MSN 等線上訊息系統,60% 者禁止使用 Webcom 影音訊息系統,48% 禁止私自下載軟體,禁用線上聊天室的則占42%。

民調顯示,截至目前為止,已有 43% 的企業發生過員工因不當使用網路而遭處罰,企業處罰方式則以「口頭警示或公佈姓名單位」最多,占 35%; 其次是「記過處分」,占受訪者 28%; 另有 24% 採取「解僱或資遣」。

此外,對於員工於上班時間使用網路,55% 受訪者表示會在「伺服器端限制使用功能」,其次是「使用監控軟體」,占51%,23%則由直屬長官監管。 

【2002/09/19 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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