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屋房訊洩隱私檢警出擊

法拍屋房訊洩隱私檢警出擊

陳忠榮/板橋報導

被立委舉發不當洩漏法拍屋業主隱私資料,供不特定會員瀏覽之寬頻房訊科技公司,廿六日經板橋地檢署檢察官指揮臺北縣刑警隊電腦犯罪組搜索,當場下載查扣網站資訊,即依據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函送法辦。 

縣刑警隊調查指出,總公司在臺北市天母北路的寬頻房訊科技股分有限公司,由房屋仲介起家,目前在全省設有十個分公司據點。 

該公司透過中華電信取得法拍屋業主的地政、戶政資料,再結合按圖索驥所攝得的法拍屋景觀照片,彙整在該公司申設的法拍屋網站,供會員與非會員瀏覽。 

刑警隊電腦犯罪組表示,各地法院所公告的法拍屋資料,頂多隻有標的物的地址、地號、建坪、地坪罷了,但該網站所提供的訊息,卻還包括所有法拍屋的業主名字、身份證字號、平面圖、內部裝潢和外觀照片等詳盡資料。 

如果不是該寬頻房訊網站的會員,只能瀏灠區域性資料,會員若只瀏覽一個地方法院的佈告,月費一千五百元,想同時瀏覽三個地方法院佈告,月費三千五百元,年費一家法院打折一萬三千元,三家法院打折三萬元。 

寬頻房訊科技公司總經理游世一早自九十一年間起,即對外招攬生意,提供一覽無遺的房訊服務,但游世一堅稱行為一切合法。 

該公司的作法被立委舉發後,已有五位設籍在北縣的法拍屋業主告到縣警局,刑警隊電腦犯罪組初步瞭解,寬頻房訊公司網站所提供的法拍屋標的物,全國超過兩萬筆以上,因茲事體大、影響深遠,遂請示板橋地檢署定奪。 

檢察官葉志飛認為,在未完成法拍屋程式之前,縱然房訊公司透過合法管道取得相關資訊,在未經業主許可之下,其蒐集資訊的行為,已牴觸「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八、十九、廿三和三十三條規定,即非公務機關欲取得個人資料,應先行徵求主管機關的授權,或類似徵信社領有「探祕」的營業執照。 

昨天上午,電腦犯罪組幹員持搜索票前往寬頻房訊位於天母北路的總公司蒐證,總經理游世一相當配合,強調不知道這樣的資訊服務違法,此後,將在這些資訊加密處理,並同意廿七日補送一份全臺相關的備份資料,作為辦案參考,刑警隊即依法函送檢方究辦。

【2003.06.27 中國時報】 


特稿 是否觸犯個資法 尚難斷定

王己由

寬頻房訊科技公司,以收費方式提供會員在網站上瀏覽法拍屋屋主相關資料,遭檢察官指揮警方搜索,並依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函送法辦,固然顯示檢警保護民眾隱私,惟在房屋被法拍是事實,且相關資訊也不是基於特定目的儲存下,提供詳細法拍屋資訊是否觸犯「個資法」不無疑問。 

就目前法院處理法拍屋的作業方式來說,一旦民事執行處公告拍賣不動產,除了在法院公佈欄張貼相關訊息外,在網路發達下,也會在網路上公佈。 

公佈法拍屋訊息,目的在於廣為週知,讓有意購買法拍屋的民眾前往投標,而民眾為能瞭解更多法拍屋資訊,自然會設法收集相關資訊,包括房屋現況、屋主、有無產權糾紛、週邊環境如等。 

一般而言,向地政機關申請房屋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物登記簿謄本等資料,應是方便又迅速的管道,民眾從謄本登記資料,就可以蒐集到比法院公告還要詳細的房屋資訊,業者若單純「代勞」蒐集,在法拍屋是眾所週知的事實下,有關法拍屋詳細資訊在網站揭示,要以個資法的刑事手段究辦,爭議頗大 。 

尤其,個資法所謂的「個人資料檔案」,依該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指的是基於特定目的儲存於電磁記錄物或其他類似媒體的個人資料的集合,有關不動產的土地、建物登記謄本上,有關書面記載的資料,在不是屬於特定目的而儲存在電磁記錄或其他類似媒體下,很難「扣」上提供詳細法拍屋訊業者違反個資法的刑責 。 

再者,法拍屋業者提供法拍屋訊息是為意圖營利且違反規定時,構成要件還包括須「致生損害他人」。房子要被拍賣既然是已存在事實,公佈屋主詳細資料,會產生什麼損害? 

在無法舉證下,不能單憑提供一覽無遺的房屋資訊,就是違反刑事法令的個資法;有無涉及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也得當事人自己舉證受到何種損害,公權力更難以置喙。 

2003.06.27 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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