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權益
賣場人員無權搜查顧客私人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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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葉佳彬/臺北報導 【2001-07-16/聯合報/35版/消費旅遊休閒】 即使懷疑顧客順手牽羊,賣場工作人員若未徵得顧客同意,即無權搜查顧客私人物品或身體。如果以不當方式強行搜查,事後卻證明消費者是清白的,賣場還得負擔消費者告上法院求償的風險。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秘書長張智剛呼籲各大賣場應加強服務品質,注重消費者權益。賣場防範竊盜,最好以事前預防為重點,避免與消費者頻生糾紛。
張智剛指出,依法只有檢警人員才有搜查權,並必須先向法院申請搜索票或是在犯罪現場才能逕行搜查;也因此,除非徵得當事人同意,賣場人員無權進行任何搜查。如果賣場人員強行搜查,令消費者當眾受辱,依照民法侵權行為的規定,消費者可以名譽人格權受侵害為由,舉證向賣場求償,由法院依照客觀事實認定是否賠償及賠償金額。
張智剛指出,大型賣場在臺灣蓬勃發展後,因賣場坪數加大,防範竊盜更為加強,卻也與消費者之間糾紛不斷。除了類似讀者投書案例被搜查的不愉快,消基會也曾接獲消費者投訴,指稱賣場收銀檯消磁不完全,導致消費者付帳後走出賣場卻警報器大響,保安人員一湧而上團團圍住消費者,來勢洶洶的陣勢把小朋友嚇得當場大哭。
張智剛指出,大型賣場應秉持服務業精神,以顧客為尊,不能一開始就認定顧客是小偷,竊盜防範應從入口處做起,例如設置儲物櫃,規定顧客不能帶入大型包包,或提供專用嬰兒車取代顧客帶來的嬰兒車,若顧客堅持攜物進入賣場,或雨傘等不易放置而不得不攜入賣場的物品,可以標貼方式來區隔。
賣場中也可設置監視器及監視人員,萬一發現顧客有詭異行動或出口警報器響起,只能在顧客結帳完畢後,以和緩方式要求顧客配合檢查發票與所購物品是否相符,除非監視人員確定顧客有竊盜嫌疑,並親眼目睹顧客將商品藏起又未結帳,才可進一步要求消費者配合搜查,如果消費者拒絕配合,賣場也不能強行搜查,應該報警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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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有話說
我不想被當成小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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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儷融(北縣讀者) 【2001-07-16/聯合報/35版/消費旅遊休閒】 家住中和,附近有一大賣場,因地利之便常到那裡採購。一天帶著兩個女兒去採買,一個女兒坐我們的嬰兒推車,另一個便坐在賣場推車的小孩座椅上,我和老公一人推一車進入賣場,選了整車的東西,便到出口結帳。
我先推嬰兒車前行,老公後頭結帳,在收銀機旁等待時,一名男性工作人員指著嬰兒車對我說:「那個東西拿給我看一下。」我一時會意不過來,因為推車上只有女兒,沒有「東西」,他一直重複「那個東西給我看」,我才意會他指的是推車下方籃子裡的嬰兒車蚊帳。他接過去馬上檢視裝蚊帳的袋子,我這才明白,原來他懷疑我「牽」了賣場的東西偷偷放在推車下。
被當成小偷的一瞬間,非常難受,我急得指著袋子上某家嬰兒用品店的標籤,表示是在別家買的。沒想到那名工作人員又說:「這東西是不能帶進賣場的。」我說:「如果不能帶進來,我剛剛推嬰兒車進門口時,你們的人就應該告訴我。」
對方說:「那你應該在門口主動問『可不可以帶進來』。」
有冤無處伸,只好去跟老公說,他也很生氣,當場表示要投訴高層,並大聲要求見主管,那名工作人員竟說:「我不怕,我是職責需要。」
從頭到尾我們沒有聽到一句對不起,而是「顧客永遠是錯的」態度,難道賣場主管訓練工作人員看待顧客是「寧可錯殺一百,也不可放過一個」?被冤枉是小偷的感覺非常氣憤且難過,但我們事後也只能回家把那張特別為上此賣場辦的信用卡剪斷寄回,往後再也不上此賣場以示抗議而已。
我的疑問是,賣場的人有權這樣搜查消費者的私人物品嗎?消費者可否拒絕被搜查?事後證明消費者的確是清白的,該如何「後續處理」?最後真心希望賣場服務態度是「顧客至上」,讓消費者暢快購物,而非冤屈不快地離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