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監視器無所不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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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監視器無所不在
◎何信全、張煜麟 2003.12.29 中國時報 時值歲末,寒氣逼人,然而十二月的臺灣社會,卻也籠罩在選舉熱浪之中,處處是「凍蒜」之聲。在選舉激情之下,選舉議題掩蓋了一切,包括本月的數則新聞及事件,所圍繞的一項關乎自由與隱私權的重要議題。 首先,是十二月一日「警察職權行使法」的公佈施行,明訂警察對於經常發生或經合理判斷可能發生犯罪案件之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得協調相關機關裝設監視器;稍後,十日的媒體報導,臺大醫學院為提高上課出席率,祭出「照相」點名的方式,引發學生抗議;緊接著十四日女保險員分屍案,受害家屬經由調閱商家監視錄影帶,確認受害人行蹤及可疑的嫌犯;十五日華南銀行萬華分行發生金庫失竊,嫌犯破壞監視器,取走錄影帶,阻礙辦案進展;二十四日,「稻米炸彈客」於南港玉成公園公廁放置炸彈,警方強調將加強巡邏及調閱監視錄影帶過濾歹徒行蹤。 我們審視這些重大社會新聞,可以發現內容都指向一項重要的社會事實,那就是經由監視器或攝影工具,對公共場所的一切人、事、物,進行全面性監視的作法,已然是現今臺灣社會普遍的現象。然而,這種全面監視的社會,是我們想要生活的社會嗎?我們真的需要為了某種安全的考量,而活在「老大哥」的全面監視下嗎? 近日外電報導英國國會通過法案,預計在二○○七年時,架設兩千五百萬臺監視器,到時候平均每兩名英國成人就有一臺攝影機在監視他們,這項作法引發人權組織的熱烈討論。而臺灣社會在架設監視器系統上所將引發的相關問題,並不比國外來得輕微,卻未受到各界應有的重視。 特別是當我們仔細檢視臺灣全面架設監視器系統的發展脈絡,早從一九九八年起,便由內政部推動「建立全國社區治安維護體系-守望相助再出發推行方案」,積極編列預算架設監視系統;其後更推動「天羅地網」計畫,補助各地鄰里架設監視系統經費,啟動了這幾年來各地積極而全面架設監視系統的發展。然而,我們回顧內政部提出這些計畫的背景發現,當初這些規劃實際上並沒有經過周詳的立法與公聽過程,僅是為了應付當時因劉邦友血案、彭婉如案、白曉燕遭綁架撕票等案,在強大的輿論壓力之下,倉促推出的應急方案。對於裝設監視系統牽涉的相關問題,包括應有的規範與配套措施之考量與安排,完全付之闕如。 我們的報章與電子媒體報導,常過度強調監視器在維護社會治安的功能,而輕忽了全面架設監視器所可能帶來對人權的侵犯問題。迄至目前,警政單位與各地鄰里長在維護治安的淺碟式思維下,正積極爭取預算,繼續推動社區監視器的全面架設。我們必須沈重指出,整個臺灣架設監視器的政策,竟然完全跳脫法律規範的程式。在政策的推動上,既沒有對於監視器必要而合理的使用有周詳的評估,也欠缺公共空間監視範圍限制的相關考量,更不用說監視存檔資料的管制規範了! 我們的社會,正陷入一種科技迷思,認為依靠監視器這種現代科技,將使我們的安全獲得保障,至於全面架設監視器所涉及人文層面的相關議題,似乎完全拋諸腦後。然而,我們不禁要問:為何要犧牲我們在公共空間中的隱私自由,使我們一出家門,即如同玻璃缸裡的金魚,置身毫無遮掩的透明空間,而只是為了防範可能的犯罪行為發生呢?難道臺灣的警察,不再需要進行社區巡守的工作,只需要坐在監視器前面,看著二、三十個畫面,等著犯罪行為發生嗎? 我們是否需進一步深思,為何我們在社區巷道內與小孩玩耍,與親朋好友往來互動,年輕情侶們親密牽手散步,或穿著短褲去倒個垃圾,或採買生活用品等日常作息,都要被監視器拍攝下來,讓里辦公室相關人員品頭論足?難道我們真的沒有其他選擇,而只能生活在這種無所遁逃於監視器的社會中嗎? 政府警政機關與地方鄰里長,貿然以一種粗率的態度,將未經公共討論以及立法過程的監視系統,逕以安全理由進行架設的作為,已侵犯了自由社會所尊重的個人隱私權利。儘管現今「警察職權行使法」增列相關規定,並明文規定監視所得之資料,至遲應於製作完成後一年內銷毀。然而,條文中所稱的「經常發生」或「經合理判斷可能發生犯罪案件之公共場所」,顯然被相關單位過度寬鬆地界定,來作為現存及即將架設之監視器就地合法的依據。 當決定哪些巷道應該被監視的權力,掌握在警察的手中,因而每個空間都可能藏有隱匿的電子警察之眼睛時,這樣的社會與極權社會中處處都是秘密警察的監視,又有何區別呢?我們並不反對基於治安的理由,在必要而適度的範圍內裝設監視器,然而卻要呼籲社會正視全面性架設監視器系統,潛藏著侵蝕自由社會人權價值的危險因子,值得我們予以正視。 我們認為在合理的範圍內使用監視器以保障居家安全,應有容許社區成員參與的適當決策機制,而不是由少數基層官員逕自決定;同時,所有監視的影像內容,也應該嚴格限制監看者的身份,並且嚴格執行銷毀資料的作業。如果少了上述這些必要的配套規範,我們就要向存在公共空間的監視器大聲地說:拆掉監視器,還我自由的生活空間! 電桿裝監視器 無法管 鄭佑璋/高雄市(研究生)2003.12.30 中國時報 針對廿九日「如果監視器無所不在」一文,有些親身經驗想要分享。 高雄市的電子街上,數家走高價位路線的音響店,加裝監視器作為嚇阻盜賊的手段,不過這幾家音響行,卻是裝設在街道對面的路燈與電桿上。 在數年前有線電視業者架設電纜於路燈及電桿上,遭有關單位剪斷或是罰款,如今為了內政部的「天羅地網」計劃,這些私設的監視器,非法就地轉為合法。 筆者曾向高雄市政府的路燈股,查詢過電子街的私裝監視器是否合法,得到的回答是路燈股無權處理。令人啼笑皆非的是,承辦公務員說,「監視器裝在高雄市路燈上是合法。」如果未經申請算是合法嗎? 我還特別強調監視器不是鄰里辦公室裝設的,而是店家裝設,特別將監視器對準店家大門,為了拍攝經過店家門口的行人及車輛,該位承辦公務員的回答更有趣了,他說:「這樣不是更好嗎?這樣可以防盜。」 想了解的是,這些私裝監視器在高雄市路燈的店家,算不算竊佔公物?如果為了防盜功能,由所有店家共同出面,協調鄰里辦公室裝設社區監視器才是合理且更合法,畢竟,這些店家不是社區住戶,來到社區純粹為了聚落效應帶來的商機,整個社區的人權及隱私權以及高雄市政府的公務被這些音響店狠狠的踐踏,相關單位是否該主動處理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