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社論
自從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制定以來,首度由法務部提出的年度通訊監察報告日前出爐。主管機關能夠建立定期提出檢討報告的做法,是一件值得讚揚的事,不過,這份年度報告中所透露的內容,可謂駭人聽聞,難以置信!
根據這份通訊監察報告,九十年司法警察機關共向檢察官聲請通訊監察書七千二百餘件,覈準了七千二百餘件,覈準率為百分之九十九點五五。要是以為這表示去年度共有七千二百餘人遭到監聽,那就大錯特錯了。每一件聲請案件之中,並非只以監聽一個電話號碼為限,一件聲請可以監聽多達十線電話。此份報告,只以司法警察機關得到檢察官允許的通訊監察數據資料為其內容,國安情報單位以及軍方核發的通訊監察數據資料,尚且不在其列,如果每支被監聽的電話線路每日使用電話交談的人數以十人次計算、每件監聽案件以三線電話計算、每件監聽以三十日計算,簡單的估計,臺灣一年被監聽的電話人口,輕易地可達五六百萬人以上。這還不包括那些為了國家安全理由而被終年監聽的人口在內。想想看,這是個多麼龐大的一個數字?每一年內臺灣每四個人或五個人即有至少有一個人曾被監聽,這是個多麼恐怖的一個數字?而這樣的現象,就是在臺灣發生的現象?是不是駭人聽聞?是不是難以置信?能不能想像這距離當年白色恐怖的境界,還有多遠?這是提倡並矢志以人權立國的有為政府所能忍受的現象嗎?
不要以為這樣的數字危言聳聽,也不要以為這樣的數字與通訊監察報告的記載不相吻合。通訊監察報告統計的人數是以被監聽人為計算單位,但是監聽行為所影響之隱私權的主體,卻是被監聽人以及使用被監聽線路而與被監聽 人通話的所有第三人。單一的被監聽對象均必然招致倍數以上不特定的共同被監聽人;浮濫準許監聽的結果,隱私權被侵犯的,就不只是被監聽之對象,而是許許多多不特定以倍數乘方計算的第三人。百分之九十九點五五的允準率,任何人憑常識都可知道它代表著高度的浮濫監聽。
其實執行通訊監察機關的違法監聽行為,絕不僅此,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五條規定,停止監察時,應通知受監察人,但通訊監察報告坦承統計數字顯示,受通知率未達六成,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每次監聽不得超過三十天,超低的受通知率所顯示的,或者是未依法通知,或者是未依法停止監聽,都是違法的行為。如果未受通知都是繼續監聽的結果,那又顯示了四成以上的受監督對象被監聽的時間皆超過一個月以上,這樣的數字難道不是駭人聽聞、難以置信?
我們樂見法務部坦率的報告,但是真要為民主臺灣如此輕率地踐踏人權感到羞愧與汗顏,如果法務部只是坦率地公佈報告,卻沒有任何自我檢討、懲處失職、力求改善的具體措施,那坦率公佈報告豈不成了向國人炫耀權力的舉動?法務部以及行政院對於這次報告所顯示的現象,採取什麼樣的態度加以面對,直接決定國人應如何解讀政府的人權政策與權力姿勢。
這樣的一份報告,其實已然顯示了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全面失敗與破產,該法的名稱「保障」二字,已然形成了莫大的諷刺,該法第一條規定宣稱該法係「為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不受非法侵害」,不知該列為絕大的笑譚還是謊言?其實第一份年度通訊監察報告所顯現的內容,在該法通過的時候,即已註定發生。因為該法將通訊監察的許可權力,交給隸屬於行政機關的檢察部門,而不是獨立行使審判權的法院,在憲法法理上完全沒有足以防止檢警機關沆瀣一氣地侵犯人民隱私權的制衡機制,重蹈已經誤將強制處分權交給行政機關的覆轍,是早經識者所預見的悲劇。而同法中強制電信業者服從檢方要求執行監聽的規定,也是久經業者同聲詬病反對卻無力避免的違憲立法。立法院賦予行政機關如此有效而無所不至的監聽 權力,又怎能期待執行機關忍得住誘惑而不違法濫權?
看到這樣的報告,為今之計,只有幾條途徑可走:第一,是由立法院徹底翻修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將檢察及情治機關覈準監聽之權力,交由法院行使。第二,法務部應公佈違法監聽 之具體案件,通知被違法監聽的受監聽人,容許受害者依法請求每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之損害賠償。第三,法務部應主動訴追違法執行監聽人員之刑事責任,檢察機關應該展現絕不包庇自家人違法的決心。第四,監察院應該不計政治利害,行使調查及彈劾權力。如果監察院要以國家人權委員會自許,恐怕沒有比這次更值得展現身手的機會了。還是,在我們的主張過後,一切都將如船過水無痕,人權又回到橫遭蹂躪而眾神緘默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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