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挽救出版業,反對扼殺出版經營及創意空間之法條」座談會採訪報導

 

撰文◎夕月
攝影◎minipai

   你知道臺北市的漫畫以後都要在封面上印上奇醜無比的分級標示嗎?不但限制級作品(包含《浪人劍客》、《王道之狗》、《科長島耕作》等名作)要佔封面大小的1/10,連普通級都要印上佔封面大小1/50的難看標誌!除此之外,臺北市政府還打算重蹈出版法的覆轍,成立漫畫評議委員會來為作品分級。不免讓人擔憂是否《小叮噹》被看作有害青少年身心成長的時代又要來臨?扼殺臺灣漫畫發展的審查浩劫又要再度重演?

黑箱作業的法案

  近日臺北市議會正在審議臺北市政府提出的「臺北市漫畫及人體圖片出版品租售管理自治條例」草案,內容爭議性之高引起喧然大波。「為什麼只有漫畫出版業者的聲音?其他業者都沒意見嗎?」其實並非其他業者沒有意見,而是絕大多數的出版相關產業體系內的成員(包含漫畫、人體圖片、圖書雜誌進口業者、販售店、出租店甚至圖書館)根本不清楚,甚至不知道有此條例草案在進行!

  國內幾間漫畫出版社從去年就聽說臺北市政府有提出草案的訊息,舉辦了幾次協商公聽會。雖然會是開了,政府也承諾會加以考慮,可是在新聞處長換人之後,一切又再度歸零。雖然漫畫出版業界有請公關公司密切注意議會審議法案的狀況,但是當草案即將通過二讀之際漫畫出版界才得知訊息,甚至有很多出版人更是這幾天才曉得有這個草案的存在,除了業界幾乎沒有什麼反應時間之外,更嚴重的是政府在提案過程之中幾乎沒有對業界公開宣佈相關訊息,連相關法條在審議過程中都以未定案為由,沒有在任何「e化政府」的網站上發布相關條文。

  鑒於法案在3月26日已經二讀通過,雖然有點為時已晚,但是中華漫畫出版同業協進會還是在今天舉辦了一場座談會,除了東立、尖端、臺灣角川等漫畫出版社、漫畫家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圖書發行協進會之外,像是農學社、7-11、出租店等通路商,中華民國圖書發行協進會副理事長王承惠、中華圖書出版事業發展基金會董事長王祿旺、中華民國圖書出版事業協會理事長楊榮川、臺北市雜誌商業同業公會常務理事葉君超、中華漫畫出版同業協進會理事長黃寄萍、臺北漫畫從業人員職業工會理事長賴有賢、東立漫畫董事長范萬楠、尖端總經理黃鎮隆、大塊文化董事長郝明義……等,幾乎是全臺灣最重量級出版人全都對此法規抱持反對的的意見。可是,受邀的政府官員,例如臺北市政府新聞處處長或任何審議法案的市議員,一個都沒來。


支援分級,反對擾民

  漫畫出版業者從十年前就開始以自律的方式開始進行漫畫出版品的分級標示,然而身為國際級都市的臺北市卻以保護兒童和青少年為由,草率的訂立了一個法案要求業者重新進行分級。分級的依據是什麼?實際執行會造成哪些影響?民意又如何(包含出版、創作、消費、閱讀等成員)?政府與議會若執意強行通過將會造成相當嚴重的後果,也要付出相當大的社會成本。

  中畫漫畫出版同業協進會就此提出了三點聲明:

  一、不要捲入不相干的出版業者:所有的出版人都相當支援漫畫應該分級,但是為什麼連非限制級的作品也要管?在非限制級的書籍封面上印刷分級標誌不但多此一舉,更是極度擾民。例如說商業週刊上面連載coco的政治漫畫、得了奧斯卡和柏林影展的《神隱少女》、或者像是蔡志忠、敖幼祥等人的作品難道封面也要標上一個破壞美感的「普」?以目前合法漫畫出版業者為例,所有庫存書、市面流通販售的書以及出租店、營業單位的藏書等總共估計約有2億本,普遍級佔其中的95%,限制級漫畫作品僅佔其中5%,竟然要所有的普遍級漫畫都附加標示是很不合理的。另外,現今限制級或超限制級的漫畫出版有90%以上是盜版商在經營,政府應該盡力去取締這些非法經營的廠商,而非把罪名和責任全部推到合法業者身上。更不要說影響絕大多數消費者的權益!

  二、法律不溯及既往:法律通常有不溯既往的原則,但是這次的草案卻規定限期要回收所有市面上的漫畫重新印刷封面!出版社一旦把書推到市面流通,根本不可能控制他的去向,光是2億本的數量就已經不太可能實行。

  三、分級標誌一定要那麼大?:草案中規定限制級標示必須佔畫面1/10是源自菸害防制法的規定,但是菸害防制法適用的標示對像是單頁廣告,而不是封面!連1/20都嫌太大會破壞畫面,影響消費者權益了。既然普通級印1/50就能看清楚具有識別作用了,為什麼限制級不能比照印1/50,要印那麼大呢?

成本高昂,多此一舉

  7-11的代表、從事圖書進口經銷的農學社、還有租書店代表也都表示,光是回收這兩億本書,市面上這幾個月大概都買不到任何漫畫,而且不知道要花上多少成本。出版社粗估重新印刷貼紙貼上封面貼上再販賣大約每本要3元,2億本就是6億元!為什麼要浪費6億元去作多此一舉的事情?如果政府執意要執行法律處罰合法業者,等於是故意訂定不可能執行的法律陷合法業者於不義。更不要說現在是不景氣的微利時代,為什麼要訂定這種無益的法令增加業者的成本?經濟部早先訂立「文化產業創意推動小組」訂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條例」,確定出版、視覺藝術、廣播電視、廣告、設計等10大類為文化創意產業,並提供租稅優惠、免娛樂稅等優惠措施,決議在今年9月底前完成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條例的利多訊息,沒想到地方政府不但不協助出版產業,反而打算訂定嚴苛的法令,讓業者有無所適從的感覺。

         7-11代表發言指出每年書籍在便利商店流通約有2000萬冊,要一本本檢查有無漏標很難。便利商店陳列空間又小,要特別成立分級區也有困難。農學社代表前天才知道這個草案,看完差點昏倒,每年進口100萬冊以上的書,每本都要貼有其困難。而且限制級也是一種正常的出版品,只不過是限定18歲以上成人讀者閱讀,並不是需要除掉的壞人,為何法案獨獨針對漫畫和攝影作品,卻反而對有更多煽情露骨的文字作品不管?租書店代表則表示警察進入店裡調查很容易引起消費者反感的民怨,加上現在都是連鎖店,連續處罰的法令會令租書業者疲於奔命。他前幾天去錄影帶店看盒子上的標示,也就小小的版權資料等等,沒有特別什麼分級標示。


臺灣出版回到警察國家時代

  臺北雜誌商業同業公會何理事指出,臺北市政府和議會提出的草案具有可行性的問題。臺北市是臺灣的首都,既然臺北想要成立漫畫審議委員會,臺灣其他縣市必然會跟進,但是各縣市意見不一致怎麼辦?如果臺北市認為《海賊王》過度暴力訂為限制級,高雄市卻認為是普通級,臺灣有那麼多縣市,難道要各自發行不同版本?這是不可能的。草案中對於審查機關設立的相關辦法不明,不免讓人懷疑會否成為變相限制言論自由的審查制度重現江湖。更不要說這個機構的專業性、代表性和公正性如何確立也很有爭議。若是審查還要收費,其中的利潤可想而知,會不會有圖利之嫌?

  臺灣「知的權利」和國外相比相差太多,出版業不應該被審查制度階級化。臺灣已經是已開發國家,訂定這樣的法律在國際上會嚴重破壞國家形象,回到只憑人為認定管理的警察國家時代。連出版管理最嚴格的大陸都沒有像這樣標示分級。大塊創辦人郝明義希望臺灣不要再走不符合法治社會潮流的回頭路,不要想要輕率使用審查辦法來解決問題。

地方自治越權,自製條例違憲

  臺灣角川總經理塚本進提出了具體的日本經驗。日本的分級管理完全是依靠民間業界自律成立倫理審查委員會,政府官員完全不介入,以避免違憲妨害言論自由。除了業者在商品上標示之外,店家則會把限制級的刊物放在櫃檯附近可以由營業員注意購買者的年齡。若是出現法律上的爭議,則送交倫理審查委員會裁示。臺北市如果想要由主管機關成立評議機構是很危險的。

  誠品法務處經理李智洋笑著說他自己也是前天才知道這個訊息,出面是為了捍衛自己身為讀者的權利。臺北市宣稱基於少年兒童福利法訂立了這個草案,但是這是有問題的。少年兒童福利法所規範的對像是父母、養父母、以及監護人,並不涉及出版界。臺灣為了加入WTO,在88年1月廢除了惡名昭彰的出版法,之後若要對限制級刊物進行犯罪認定應該適用刑法的妨害風化罪來管理,而非少年兒童福利法。另外分級制度牽涉到言論自由,是憲法層級的問題,地方政府定立這樣的自治條例是否違憲?

  雜誌同業公會何理事也提到市議員要管理地方租售並沒有問題,但是隻要談分級就會牽涉全國,分級制度並不應該由地方政府管理。現在也有實際的案例指出政府和司法單位可能會出現認知分歧,到時候出版社要聽誰的?

漫畫家的心聲,消費者的權利

  東立出版社社長范萬楠談及這個草案嚴重破壞作品美觀,並不尊重作品,會影響到國外作者簽約代理的意願。有誰願意自己製作精美的封面上被印上醜陋的分級標誌? 漫畫家從業公會代表賴有賢則也表示民國50幾年的書籍審查制度,對臺灣本土漫畫發展造成了那麼重大的傷害,現在為什麼又要把漫畫單獨拿來開刀?

  會後發言時間有人提問目前的草案並沒有規範到郵購,還有例如同人即售會未正式出版的出版品如何管理?會不會到了最後出版業全部都把漫畫帶去CW會場賣?范萬楠笑著回答說去問臺北市政府新聞處,只有他們知道。很多很多出版業人士對於這次法案都不知情,但是草案卻已經通過二讀,通常三讀只會修正一些文字上的細節,尖端出版社代表表示出版業者都有共識,希望透過媒體記者的輿論力量,使政府機關可以暫緩這個草案的實行,也將會把這次的座談報告遞交市政府。

  臺大卡漫和臺北大學卡漫都有組團旁聽這場座談會,會後趨前詢問有沒有辦法繼續陳情。出版業者說,市政府認為業者爭取權力都是想要圖利,必須要讀者起而行動投書才會形成輿論的力量。

(92年4月18日下午2:00 凱悅飯店1樓貴賓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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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連結】

◎「臺北市漫畫及人體圖片出版品租售管理自治條例」草案
 完整條文:
 http://home.pchome.com.tw/art/cywmk4/law1.jpg

 http://home.pchome.com.tw/art/cywmk4/law2.jpg

 http://home.pchome.com.tw/art/cywmk4/law3.jpg

 有爭議的段落:
 http://home.pchome.com.tw/art/cywmk4/law4.jpg


◎「臺北市漫畫及人體圖片出版品租售管理自治條例草案」說明
 http://www.doi.tcg.gov.tw/faq_content.asp?sno=118
 新聞處今天發現事情大條才想到要趕快補貼說明啊....

◎漫畫自治條例 業者:扼殺空間(中國時報)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0,3546,11050601+112003041900109,00.html


◎新聞處:限字可縮小 但一定要註明(中國時報)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0,3546,11050601+112003041900110,00.html

◎普遍級加標付審查費 漫畫業吐苦水(星報)
 http://udn.com/NEWS/READING/REA8/128252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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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maillist.com.tw/maillist/maillist_browse.cgi?show_old_epaper=yamyoukan&filename=200304191208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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