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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廢除兒少29條
十字杵


兒童與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自1999年修訂實施以來,已有超過兩萬民眾被視為觸犯法條而送辦。其中三分之一根本罪證不足,以不起訴處理;三分之一案情輕微,被判決緩起訴;三分之一則遭到有罪判決。綜觀有罪判決,無論當事者是否有性交易的動機,此類判決均逾越立法的基本價值及規範目的,不但無法證明有效保護兒少,反而對網民的言論和溝通自由形成嚴重的戕害。

法界專業人士對此法條抵觸憲法保障之人權已提出各種專業意見,對於此法條之各種不合理的罪罰比例原則也多有說明。以下將列出被判觸犯29條的具體案例類型,以顯示法條對網民最尋常的互動進行了最惡意而簡化的解讀,將網民的性言論一體罪犯化,嚴重侵害網民的性自主權和言論自由權。

有罪判決類型可歸納於下:


一、無性交易動機的案例:

  1. 在聊天室與他人互動聊天,只要聊天內容提及性觀念就被視為暗示。亦有討論到價金,不論是否與性交易有關,均視為構成犯罪。
  2. 在網路上匿名有「援」字諧音或特定內涵,如:各取所需、救援投手、找有圓的女生、你我有緣等,甚至只要回應他人的詢問,留下電話或連絡方式,不論是否主張性交易,均視為有意圖交易。
  3. 貼文中描述性交易或類似暗示性交易過程,均被視為有意廣告宣傳。
  4. 打工代發文宣涉性暗示,文宣照片清涼,有連絡方式,均視為宣傳性交易。
  5. 研究性交易文化,好奇詢問,再加上交換意見,亦被視為想要從事此業的諮詢行情價碼。
  6. 原意玩弄詐騙集團,以為可以當場把詐騙者扭送警局,沒想到卻是自己被當成現行犯被警察逮捕。
  7. 板上留言杜絕色情,文字表達不清,反而被視為想要應徵性交易。
  8. 與異性朋友賭氣,想證明自己並不是沒人要,留言應徵交友,文字表達不佳,反讓人誤以為是要從事性交易。
  9. 銷售商品時使用到次文化族群的色情文字而不自知,被解讀成宣傳性交易,本是創意,變成犯罪。
  10. 與陌生人交友,被警方設計陷害。在交友過程中,對方積極蒐證文字及對話中提及任何與性及價金有關的事證,見面後法辦。

二、有性交易動機的案例:

  1. (一)只想解決性需求,但是每次從事性交易前會先徵詢年紀,以確定對方並非兒少。
  2. 喜歡性開放的異性朋友,不排除未來可能與性交易對象成為伴侶。
  3. 透過看照片或視訊等,對性交易對象產生性幻想。基於使用者付錢原則,對方開價,若經濟能力允許,不會排斥。
  4. 以為成年人之間有性自主交易的自由,往往先討論再決定要不要實踐。若雙方不合意或討論時意見不合,就不會再有後續連絡。
  5. 與人聊天時的話題並不設限,只希望談得中意而約見。即使對方開價也會有「凡事等見了再說」的心態。

三、本來沒有性交易動機,後來在談話中逐漸產生交易動機的案例:

此類型往往同時存在上述一與二的複雜心境中。

從以上列舉看來,網民之間存在著各種尋常的慾望和一般的互動,有時好奇,有時寂寞,有時玩笑,有時義憤,有時探索,有時邀約,有時惡搞,有時創意。然而這些複雜多樣的活動和心理,都在29條之下被視為可能觸法而遭到偵辦,最終背負司法的痛苦烙印。

過去數年中,29條的執法和法意多次遭到司法專業質疑,其立意模糊所造成的濫捕更屢次遭到批判,2006年且有兩宗案件提起大法官會議解釋29條是否違憲,侵害人民的言論自由。雖然釋字623號最終仍然確認29條並不違憲,然而法律條文若一再引發疑慮,經過多次解釋及定義仍無法平息爭議,而原先立法精神及本意也在此過程中逐漸模糊,在法律無法救濟的情況下,我們主張應當廢法,避免擴大網羅無罪者,強制賦予無謂罪責。

憲法所保障的最高人權便是各種自由,而各種保護兒少的法條也都以維護兒少的性自主權為最高原則。兒少29條的存在和執法既不能彰顯原立法善意,反而讓原立法欲保護之兒童與少年在不知的情況下成為被法律制裁的對象,剝奪了所有網民的基本人權和性自主權。惡法橫行,焉能不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