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或解除婚約是在配偶生存期間,通過法律手段解除婚姻關係的方式。
在法律的角度來看,「離婚」與「無效婚姻」相對:後者指一段婚姻被宣告為無效,通常都不附帶後果。但一對夫婦在離婚以後,都要面對各種問題,例如:贍養費、孩子的撫養權或監護權,以及夫婦間在財產上的分配。
離婚亦有與死去的配偶離婚的先例,但現代社會已沒有這種需要。
各地情形
在不同的社會和民族中,離婚的原因和難度也各不相同。在肯亞的古希人中,不育或陽萎是離婚的理由。而在一些印第安人中,比如雅甘人,如果人們認為丈夫殘忍或者無法撫養家庭,那麼離婚是被視為公正的。
中華民國
在臺灣,中華民國民法第四編第二章第五節規範離婚。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未滿二十歲),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夫妻之一方,有特定異常情形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中華民國民法第四編親屬第九百八十三條不得與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包括離婚後,亦適用之。
中華人民共和國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章規範離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香港
在香港,離婚需經法庭批准,一般會交律師行代理。
東南亞
在東南亞的馬來伊斯蘭社會,有一種不成文的習俗。當一對夫妻重複的離婚複婚,再離婚複婚之後,若這對夫婦第三次離婚時就不能再複婚了。除非妻子另外嫁給另一名男子,等過了iddah期限(3個月又10天) 之後離婚,才可以跟原來的丈夫重新結婚。這個婚姻叫做Kawin Cina Buta。按照這個規定,妻子另婚時必須履行婚姻義務,行房時亦不得使用避孕措施。女方亦得負責婚宴費用。若男方事後反悔不肯跟她離婚,她就無緣跟原配複婚了。
美國
美國在90年代,只有不足50%的已婚夫婦能將他們的婚姻維持到10年以上,2000年後甚至老夫老妻也加入了離婚行列。不過離婚率卻可以做為另類的經濟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