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2016年二月美國著名作者Sarah Schulman來台發表系列演講前提供的文章,由劉以慶翻譯、何春蕤校訂,刊登於苦勞網。右圖係Schulman在黃道明的愛滋文化研究課程上的演講實況)
我即將出版的新書《衝突不等於傷害:誇大傷害、社區責任與修補之責》(2016秋)主要是想指出,人類各種層次的互動都可能會把不安的感覺和具體的威脅搞混,把自己的內在焦慮當成外加的危險,最終反而升高了衝突而沒能解決它。本書檢視存在於人與人之間、族群之間、或是政府和人民之間的這種動盪能量,它可能導致悲劇,也可能促成和平。如果能有意識的理解這個動能的政治和情感機制,我們便能夠面對自己,避免升高衝突,造成不必要的痛苦。
我把「衝突」定義為「權力的角力」,「傷害」則是「權力的施壓」。其實,衝突源自「差異」,而人本來就是而且永遠都會是有差異的。除了不是來自人禍的自然災害之外,我們在這個星球上所造成的絕大部份痛苦、毀壞、浪費和對人類生命的漠視都是我們「對差異過度反應」的後果。從我們總是拒絕面對問題、處理問題,就可以清楚看見我們其實拒絕改變自我,拒絕承擔責任。如何理解衝突,如何回應衝突,以及在面對別人的衝突時如何袖手旁觀,都決定了我們是否能夠擁有集體的正義與和平。
我多年的努力就是因為很根本的認識到,要化解衝突,還得回到衝突周圍的社群。社群背負了關鍵性的責任,它必須抗拒對差異的過度反應,並提供建基於理解和複雜性的其他解決辦法。我們需要幫助彼此認識並對抗「過度強調傷害」可能造成的惡果,而不是以強調傷害來作為藉口,以正當化集體霸凌、閃躲責任或其他形式的殘酷行為。我認為,好好說清楚我們「共同」有責任不要過度強調傷害,並且積極創造其他解決出路,這才比較可能終止不必要的痛苦。我們一起集體找尋解決方法,才能避免陷入那些破壞性的、悲劇性的上綱上線,而世上有著無數無故被懲戒、經歷規範性的衝突、以及對抗不義情境的人,他們都需要我們的幫助。很多人會提出各式各樣的藉口以規避介入不公義的懲戒,然而這種介入非常重要,一旦大家都害怕投身干預行為,衝突的節節高昇就難以遏止了。
我們(個人、伴侶、家人、社群、派系、宗教、國家,和人民)經常會假裝、或者真心相信、或者高調宣稱:衝突「就是」傷害,因此衝突就應該受罰。在這裡,「差異」被錯誤的再現成一種對他人的攻擊,我們因而找到正當理由對其殘酷回應,而且還可以避開改變自我的責任。只要我們不願意面對這種「誣告」式的傷害,又非理性的拒絕負責和修補的工作,這就進一步正當化了更多殘酷的行為。
以HIV在加拿大被入罪化為例,這個新自由主義社會正在積極說服那些並未感染HIV的公民,說他們其實是被傷害了,結果這些公民過度反應,對感染者施罰,造成不合理的污名、孤立、恐懼、羞辱、處罰、甚至監禁,最終這一切都壯大了國家的權力。這是一個絕佳的例證,展示了「過度強調傷害」如何被呈現為「適度的」「合情合理的」,而群體暴力以殘酷和誇大作為回應,把自己偽裝成符合規範的、適當的、和「負責任」的。
背景
加拿大長久以來擁有由政府支撐的健保系統,美國則沒有。雖說製藥工業在加拿大經濟當中佔有顯著份量,但支撐產出藥物讓每位北美HIV感染者活命的大部份研究領域都在美國。由於美國政府拒絕為HIV感染者負責,要求製藥產業作出改變於是變成了平民的責任,美國HIV感染者與加拿大HIV感染者面臨的處境和義務毫無疑問在本質上是完全不同的。美國比較強大,軍事力量也強,而且不斷將其文化推廣全球,加拿大則擁有世界上最富裕的中產階級,因此美國最上層的那百分之一或許掌握了強大的全球權力,一般加拿大人的生活還是比美國人更有保障,更為舒適。就算加拿大經歷了10年的右翼政府經濟緊縮政策,社會福利大規模削減,與美國的水準相比,還算夠用,加拿大人自己則覺得社會安全網的削弱太過嚴峻劇烈。
1981年AIDS以GRID(Gay Related Immune Deficiency,男同性戀相關之免疫系統缺乏)型態出現時,男同性戀性行為在美國還是非法的,直到2003年最高法院才決議推翻雞姦法律。然而在加拿大,1969年的《综合犯罪法》就已經使21歲以上人口之間的肛交行為成為合法,前提是:不得有超過2人在場。相較之下,美國追隨歐陸法傳統,以懲罰對待同性戀;加拿大則因為早年把同性戀的「正常」建基於只在兩人之間發生的關係,因此可以提供給同性戀一種以道德為本、有控管效果、充滿批判意味的個人自由。美國的愛滋組織ACT UP和加拿大的AIDS ACTION NOW同時間成立,兩者現今依然存在,也都反對HIV入罪,然而由於兩國的脈絡如此不同,運動份子採取的回應行動也很不一樣。美國的ACT UP一向比較積極,行動也很激烈,常常組織群眾高調抗爭;加拿大AIDS ACTION NOW的回應則是從近期被推到惡法之下的那些HIV感染者的角度來發聲,規劃一個名為Think Twice的小型活動,也就是提醒在檢舉感染者前要三思。
這當然是一很好的理念,我們隨時都應該冷靜考量這種事情。事實上,2012年開始,加拿大最高法院決議,身上病毒仍可測出的HIV感染者若是沒有告知其病情而與他人發生性行為就是違法,在一些案例中,就算感染者使用了保險套,沒有人受到感染,依然被視為違法。在美國,50州之中有38州設置了各種法條,針對HIV感染者從吐口水到不告知病情等行為,懲罰則包括從罰款到阿肯薩斯州的30年有期徒刑。密蘇里州一位黑人大學運動員Michael Johnson最近就因為讓2名伴侶感染HIV而被判30年有期徒刑,不過到目前為止還沒有美國高等法院認定這個判刑,也沒有全國統一執法的標準。加拿大目前則名列全球逮捕和起訴HIV相關事件人數比例最高的前10名國家,這也使得加拿大7萬名(包括未被診斷確定的)HIV感染住民暴露在威脅和困惑中。
到2015年春季為止,依AIDS運動的年輕行動者Alex McClelland所言,已有170人被指控,其中半數位於多倫多所在的安大略省。大部份案件牽涉的是男性未告知其女性伴侶,其中78%被定罪,定罪後絕大部份入獄,有些就算其伴侶並未受到感染也被判極長的刑期。2014年春季已有30位男性因與同性發生性行為而面臨同樣的指控,由於所有的上訴都失敗,運動份子現在嘗試與總檢察長辦公室討論建立起訴時的規範,但至今還未能達成重大進度。這就是為什麼加拿大的AIDS Action NOW沒有其他選擇,只能舉辦提升意識的宣導活動,勸告那些沒被感染──也就是沒被傷害──但是潛在不爽或焦慮因而想要以報警來報復性伴侶的人。
加拿大HIV入罪的種族根源
加拿大力求HIV入罪的努力始於1990年。一名烏干達移民Charles Ssenyonga 因為造成3名女性感染HIV,被多倫多公共健康局要求停止與他人發生性行為,不過他在1993年還未完成起訴前即死亡。1998年加拿大最高法院判決一名白人男性Henry Cuerrier有罪,因為他與兩名女性發生了不安全性行為,不過兩名女子並未被感染。Cuerrier的定罪受到最高法院的支持,也連帶產出一項裁決,認為性行為如果構成「重大風險」,那麼不告知HIV感染狀況就可被視為是「侵犯」。當然,在這裡的「風險」並未被嚴謹定義。另一重要案例則是被媒體大事渲染報導的另一名烏干達移民Johnson Aziga,他在1996年被診斷感染HIV,並於2008年被起訴,他承認在未告知的情況下與11名不同女性發生不安全性行為,7名女性受到感染,其中2名死於AIDS。2011年Aziga成為世界上首位因傳染他人HIV而被判以謀殺罪名的案例,而且因為他很有可能會再度與他人從事不安全性行為,所以依《危險犯罪者法案》被終身監禁社會﷽﷽﷽﷽﷽﷽﷽﷽﷽﷽﷽﷽﷽﷽﷽﷽﷽﷽行為而導致的重大危險個s become poor and empty; in melancholia it is the ego itself。
根據《加拿大法律與社會科學期刊》的研究,被判刑的異性戀男性有52%為黑人,然而加拿大的感染者中卻只有6%是黑人。在一個黑人只占總人口數2.5%的國家中,黑人男性被告的過高比例是非常明顯的。
國家政策寧可人民自稱「受害」而不願鼓勵人民負責
最後說到的Aziga案例聚焦於懲罰那些具體讓伴侶感染HIV的人,但這只是HIV入罪的一個面向而已。法院的判決結果暗示,未受感染的人不需要負起防範自己感染HIV的法律責任,責任只在已感染HIV的伴侶身上。這與其他把焦慮/衝突等同於傷害的表現完全合拍:法律不認為「未受感染的人從事不安全性行為」也是問題的一部份,反而只把他們當成受害者。這項詮釋與過去30年來全球AIDS預防宣導不斷強調未受HIV感染者也有自我保護的責任背道而馳。往年的狀況就是認為未受感染的男女應藉由堅守「安全性行為」(也就是使用保險套和越來越普遍的預防性投藥)來確保不受感染,在這樣的概念下,HIV的預防策略主要依靠性伴侶之間的溝通。在HIV入罪後,未受感染者的責任徹底被略過,焦點全部集中到感染者的主動告知或者報警處理上。政府不但沒有鼓勵愛侶間更坦率的溝通,反而用政府權力取代了鼓勵人們學習如何解決問題。可想而知,這些案例的起訴都是以譴責為起點。
加拿大法律學者Glenn Betteridge和Eric Mykhalovsky寫過:「向警方投訴時,人們必須確知自己已然經歷了某項潛在的『犯罪』不法情事。」這個自我觀察是「衝突」和「傷害」的辯論關鍵。特別是在酷兒的脈絡裡,未感染者自我認定有責任維持自己不要受到感染,但是同時,由於人總是在互動的社群裡認知彼此的經驗,因此我們也可以理解凡人還是可能感染HIV的。然而現在,就如同Betteridge和Mykhalovsky所強調的,加拿大的法院體制卻將這種未感染HIV的狀態重新描述為「可能的受害者」。一旦未感染者自我保護的責任被移除,就算伴侶帶了套,沒有任何感染的風險,未感染者也可以僅僅因為伴侶未告知感染者身分,就重新定義自己的經驗為「受到了犯罪傷害」。換句話說,即便未盡告知義務並沒有對未感染者的HIV狀態造成實質的影響,它仍被不公的認定為構成了「傷害」。對於這個在之前很尋常而現在被重新定義入罪的傷害,要如何解決呢?答案很諷刺:雖然是自己決定了進行不安全的性行為,還是要向警方舉報性伴侶。
Betteridge和Mykhalovsky繼續說到:「個人經驗的這種論述建構可能來自某些源頭,例如大幅的媒體報導往往創造了聳動的犯罪案例,報導則聚焦於被告的『道德瑕疵』上」。這麼一來,就算性行為有戴套,人們還是可能因為自己的焦慮而報警處理對方,這就是因為「未能告知」已經被有意但沒道理的定位為一種反社會的行為。
人類經驗的罪犯化
我們能有什麼樣的替代方案呢?嗯,或許應該把性伴侶視為和我們有「衝突」的人,而不是什麼可怕的HIV感染者,而且不要把純淨未受HIV感染者視為受到犯罪傷害的一方,這樣我們或許可以創造一種解決辦法──就是改變我們自己的視角。目前全世界有3千4百萬人是HIV感染者,他們每個人都是直接或間接被感染的,如果照加拿大的邏輯,每位帶著具有傳染力病毒量的感染者,只要在未告知的情形下與他人發生性行為,都要被關入監獄。事實上,很少人能在遇到性和感覺的特別組合時還能完美的選擇,一旦人們因焦慮而把責任推給你、怪罪你,你是很難存活的。
當國家以負面態度對付個人而不管妖魔化的來源時,一定會造成痛苦的結局。數字告訴我們,不安全性行為是很普通的經驗,普通到我們可以理解不安全性就是有瑕疵的凡人在日常生活中很正常衝突矛盾的一部份。就像我們知道意外受孕是人類生命中不可否認的常見現象一樣,HIV感染亦是如此,但是我們並不會監禁那些使自己的女性性伴侶在不想懷孕的情況下懷孕的人──就算他們可能沒戴套也不構成犯行。儘管加拿大擁有「進步」的名聲,有著高等教育、藝術資金、和普遍的資源回收,它卻決定以懲罰來回應這些很普遍的人類經驗。
真正的朋友是不會讓朋友報警的
加拿大的這種環境使得AIDS Actions Now只能試圖一個一個說服大家在報警前三思。真正的好朋友會堅持人們三思,反省自己也參與在衝突裡,而不是立刻報警處理;好朋友會幫助家人和社群成員認知自己的焦慮,設法消弭焦慮,而不是把焦慮發作在他人身上。對加拿大的HIV感染者而言,請求他們進行倫理的考量好像已經成為唯一的策略了,畢竟,一旦被國家賦予權利可以直接懲罰或者威脅以國家之力懲罰時,人們就再也不用檢討反省自己了。
從來沒有任何證據顯示懲罰是有效的。懲罰、譴責、排擠、威脅和躲避,只會使得世界更糟糕。同樣地,有能力懲罰,並不等於你就是對的,我們更常看到的反而是懲罰錯了人,或者懲罰者利用權力規避責任。因此,致力於創造可以用國家權力來威脅別人、可以隨時報警的新階級,並不能生產出公平正義,反而可能製造更多的不公平、不正義。老實說,把未受HIV感染的人們打造成可以報警施罰的新權力階級,只會減損他們協商、明辨、解決問題、溝通和為自己的行為擔負起責任的能力。
HIV入罪化預設了社會是未染病的,而感染者是對社會的威脅。HIV入罪化更鼓勵未受感染者自認是受害者,而不是在人際關係中平等參與衝突、相互負責、背負情感和責任的人,這樣便使得未受感染者更輕易規避溝通,並藉由通報國家來懲罰感染者。政府看重焦慮和懲罰,遠超過溝通,所以才會致力於區分誰是好的、乾淨的、正常的、值得國家保護的人,而誰需要被隔離和懲罰──即使沒有正當理由,也無法改進情況。我們真的需要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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