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改姓名的權利

【這篇文章以卡維波為筆名,發表於美洲《中國時報》海外版雕蟲篇專欄,1984年6月6日。重刊於《自立晚報》副刊,1987年12月19日。後收入《為什麼他們不告訴你》,台北:方智,1990年,198-200頁】

在美國,18歲以上的成人有更改姓名的權利(18歲以下則須監護人的同意)。美國人如果要改姓,可以到法院請求法官之准許。如果是因爲婚姻的緣故而改姓,根本無須經法官准許。改姓的程序各州不同,但基本上都很簡單,比如登報聲明即將改姓,詢問有無異議等等。如果當事人沒有法律事件纏身(如離婚夫妻爭執子女扶養監護權的情形),不管有無「正當理由」,法官通常都會准許當事人改姓的意願。至於只改名,更是輕而易舉之事。

在台灣,如果要改名,必須因爲與人同姓名或名字不雅的「正當理由」,至於改姓,一般小老百姓根本無從改起。可是這種對人民更改姓名權利的剝奪,是完全沒有道理的,只能說是基於對「姓名神聖」的封建迷信。這種迷信和過去農業社會的繼承制度有關。其實,人的姓名只是一個任意的符號,我們應當尊重少數想更改姓名者的意願。再說,台灣的戶籍資料完整,每個人都有身分證號碼,戶政控制嚴密,不可能因更改姓名權的開放帶來什麼問題。

由於「傳宗接代」的落伍思想作祟,造成了人口過多,重男輕女等問題。子女可以從母姓,固可緩和這些問題,但釜底抽薪之計,莫如還民以更改姓名之權。傳宗接代,「傳接」的並不是血統,而是姓。就血統而言,男女都是一樣的(某甲的兒子與女兒都只有他的二分之一血統,而如果沒有亂倫的情形,則甲的孫子或外孫子女,只有甲的四分之一血統。)當代代相傳之後,血統愈來愈稀,完全失去「傳接」的意義(例如,某甲孫子的孫子,卽某甲的玄孫,就只有某甲的十六分之一血統,而其餘的十六分之十五,「傳接」的都是別人血統。孔子的第十代子孫,只有不到千分之一的孔子血統,而孔子的第廿代子孫則不到百萬分之一,至於孔子的第卅代子孫,則不到十億分之一。當然,這是假定沒有血統混雜的情形。)所以,更改姓名之權的保障與落實,才是徹底解决中國人口問題及男女平等的良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