邊緣戰鬥:談《台灣的新反對運動》中的支配/權力關係

【這篇文章以施工後為筆名,發表於《中國論壇》374期74-76頁,1991年1月11日,算是創造機會打自己的書吧】

一般談到「不平等權力關係」或〈簡稱〉「權力關係」時均意指「支配或宰制關係」。在《台灣的新反對運動》(機器戰警編,唐山出版社,1991)中還提及了另一種權力關係,即「利益的不平均分配」或「權力利益落差」或「權力利益分配差距」。

遺憾的是,這個「利益分配差距」並沒有被嚴格地定義。當然,什麼是「權力」,什麼是「支配」,都是很困難的問題,學術界也爭論不休。幸而我們大約都可以模模糊糊地理解「支配」或「利益」等等。

我們的第一個疑問是,利益分配落差真的能算是一種權力關係嗎?一般說來,人們總把利益的不平均分配當作支配關係的結果/效果,而這個不平均的分配又可以反過來強化支配關係(參見《台灣的新反對運動》232頁)。但是我們能不能把利益的不平均分配當作是一種不平等權力的關係呢?

若只談「平等」,的確有一種「平等」觀念是包括「不平等的利益分配」的。但是「平等」關係是否即是「權力」關係?這整個問題,讓我們留給讀者自行判斷。

《台灣的新反對運動》不但認為利益分配落差是一種權力關係,還認為它是和支配關係構成了權力關係的網路。並且《台灣的新反對運動》還借用了結構語言學的術語,說一個是組合Syntagmatic關係,另一個是聚合paradigmatic關係(290頁)。這就意味著這兩組關係不能彼此化約,也不一定彼此對應(例如482頁)。

這之中仍然有很多問題尚待釐清,但是現在讓我們把焦點放在此書中有關權力關係的中心主張。我們先從「新民主」這個概念談起。

根據《台灣的新反對運動》一書,「新民主」認為「各種民主之間也是平等的」(13頁),換句話說,政治民主、親子民主、經濟民主…等等,彼此之間也應是平等的。所以,「民主就是民主之間的一種關係」(61頁)。

這個「新民主」概念若能成立,就必須把「支配」或「不平等權力關係」的意義擴大。這怎麼解說呢?一般來說,和「民主/平等/反支配/利益均等」這些概念相對應的「不民主/不平等/支配/利益分配落差」,通常只限於(例如)統治者與被統治者之間、親子之間、勞資之間等等。

現在《台灣的新反對運動》注意到各種權力關係之間也有支配或利益分配差距關係。這誠然是事實,但是這個層次的權力關係和我們一般認為的「民主/平等/反支配/利益均等」並不相對立。例如,在過去,我們並不認為政治支配關係和階級支配關係兩者之間的關係是個「民主」或「平等」的問題。

讓我們把像政治支配、階級支配……等「支配」稱為第一層次的支配關係。很明顯地,政治支配和階級支配兩者之間也會有一定的支配關係(這裏暫不談利益分配落差的關係),讓我們把這種接合各種宰制關係的支配關係,稱為第二層次的支配關係。《台灣的新反對運動》的立場因此可簡單地歸納為:人民不但在反對第一層次的支配,還應反對第二層次的支配。故而「民主」的觀念也應包括了反(第二層次的)支配。

在我們評估這個立場前,讓我們再仔細檢視《台灣的新反對運動》對於不平等權力關係的相關觀點。

《台灣的新反對運動》認為,在每一種場域中,不論是家庭、宗教、文化、經濟、政治、教育……都有各種宰制關係在運作。例如:在工作場所中不但有雇主員工的支配關係,還有親子、性偏好、政治統治、師生、族群、資本…等支配關係在運作;同樣的,在家庭中也一樣同時有資本關係、性偏好、政治統治、性別、師生、族群、…等支配關係在運作。

或問:如果不同場域均有相同的支配關係在運作,那麼不同場域的區別在哪裏?答曰:不同的支配(宰制)形態或結構,亦即,諸支配關係彼此之間的關係。換句話說,諸支配關係將因為(1)存在或潛在的支配秩序(2)不同利益落差,而形成不同的配形態。舉例來說,在家庭場域中,可能親子支配關係占據最主要的地位,政治次之,階級又次之等等;而在工作場所中,則有另一種支配秩序。此外,也許有兩個場域有相同的支配秩序(例如,都是政治掛帥等等),但是卻有不同的權力利益分配型式。比如,在甲場域中,儘管勞資關係被統治關係所支配,但是統治者所得到的利益(和被統治者的差距),卻遠不如資方在這個場域裏的勞資關係中所得到的利益(和勞方的差距)。可是在乙場域中很可能就剛好相反。因此,相同的支配秩序不見得就構成相同的支配形態(78-79頁)(當然,比較精確的術語不應是「支配形態」而是「不平等權力形態或結構」。)

這些種種不同的支配形態中有沒有什麼差別呢?例如,有沒有比較正當的呢?

從《台灣的新反對運動》的觀點而言,人民民主不是要奠立什麼普遍性的主義基礎,所以它預設了反支配的弱勢邊緣主體的視角。就處於任何支配形態的邊緣主體而言,他們當然會反對任何支配形態。同時,《台灣的新反對運動》認為,沒有一種支配形態是「必然的」,因為「社會沒有固定構成原則」。這也就是說,(例如)政治與階級之間的關係不是先驗預定的。凡此種種,都是為了替邊緣主體反抗(第一與第二層次的)支配的實踐(不預設任何底線的實踐)作辯護。就這一點而言,《台灣的新反對運動》的觀點是一種徹底的邊緣觀點。

或問「邊緣」難道就有道德上的優越性嗎?弱者又有什麼了不起?為什麼我們不能說「弱勢邊緣者活該,去死算了」?

對這樣的問題,《台灣的新反對運動》會說這完全是一個道德說服的問題,並沒有任何先驗的,普遍的正義基礎來正當化弱勢邊緣者(參見272頁)。

同樣的,照《台灣的新反對運動》的立場來說,反支配(不論第一或第二層次)也是一個道德要求,涉及的是道德說服,而和奠定在正義基礎上的普遍道德原則無關。

這樣的一種立場也許可以自圓其說,但卻很難使之轉化為一種「主流的」或實際的政治力量。這是因為《台灣的新反對運動》想利用一般道德常識中邊緣弱勢者在道德上的正當性來替邊緣戰鬥辯護(這個邊緣戰鬥就是同時反抗第一與第二層次的支配,也因此不滿一切支配形態,故而「敵我/內部矛盾」之分也只是策略性的。)但是問題是,一般道德常識或許認可邊緣者的正當性,同情邊緣者,等等,但是不因而認可邊緣者的實踐策略。舉例來說,沒有政客敢說「邊緣弱勢有什麼了不起,去死算了」,但是政客可以說「不能因為照顧邊緣者,而忽略了主流大多數的利益」等等。

《台灣的新反對運動》隱含的立場其實是一種「基進民主或徹底平等」。但是若要把這種「徹底民主」變成道德常識的一部份,不論是道德說服(論述實踐)與運動抗爭實踐的雙管齊下,都會很困難。不過,也許邊緣者除了繼續戰鬥也別無選擇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