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美國應用倫理學的興起條件:有關應用倫理學的一些爭論及對第三世界的啟示

【本文原載於《第四屆美國文學與思想研討會論文選集:哲學篇》,何志青、洪裕宏主編,臺北中研院歐美所出版。1995年10月,頁53-77。後收入個人專書《現代性:文化研究─應用哲學的取向》,中壢: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2017,頁297-322。在此提供本文之pdf檔以供閱讀引用】

摘要

這篇長文主要在探討美國應用倫理學興起的可能條件;簡單地說,學院分析哲學受到壓力和挑戰去發展實際倫理學,其主要發展方向則成為對(醫療、法律、會計、工程、企業等)專業給予「道德專家」的訓練與形象,亦即,應用倫理學的訓練保證了專業決策的合乎專業倫理(就像目前學界對爭議題目的研究需通過「研究倫理」的審查一樣來保證研究合乎學術倫理)。應用倫理學的發展因而剛好扣連上(尚未取得民眾充分信任而常產生糾紛的)專業領域「製造共識」的需要──這些專業的行為決策由於是經過應用倫理學的討論檢驗所取得的共識,合乎專業倫理,因而可以免於更基進的對專業宰制與是否真正合乎道德之質疑,保護了專業整體(而非個別專業人士)的根本利益,也掩蓋了從更廣泛脈絡來檢視專業的影響與狀態。由於社會商業化的大趨勢下,許多專業紛紛轉變為利潤取向,專業所服務的顧客也相應地要求市場上的平等地位,此時既需要對個別專業者加以規範管理(以維持整體專業秩序),也需要對專業支配與作為給予正當性,正當性則來自符合專業倫理。在這個對專業倫理的需求上,美國應用倫理學得以發皇。(相對來說,台灣的專業權力尚沒有這種「製造共識」的需要,例如台灣的醫療專業還不太需要應用倫理學為其專業權力設置理性的管轄範圍,仍然可以大致處於醫病不平等的權力關係中而不太受挑戰。)

在理論方面,本文指出:「應用倫理學」通常被認為是將道德理論「應用」於現實問題上,而所謂的「應用」則是從普遍抽象的道德原則中演繹或推論出適用於具體特殊情境的結論。這種對「應用」 的理解將「理論應用」做絕對的二分,並且認為應用倫理學依賴著或寄生於理論倫理學。本文則指出某種類型的應用倫理學實踐之所以成為了為專業權力服務的意識形態,乃和上述這種應用倫理學觀有密切關連。(我把本段內容又以極簡約的方式寫成一篇短文作為本文附錄,方便讀者)。

在文末,從兩方面談在第三世界發展與應用「應用倫理學」或「應用哲學」,一方面是談「應用」這個概念,也就是把「應用倫理學」視作一個(應用的)過程,另方面,則是談「應用倫理學」作為一個領域和道德理論的關係。本文欲指出,「應用」不是一個演繹過程,而是一個詮釋過程,「應用」與「被應用」的關係不是上下的而是平行的,被應用的理論或原則並不是「應用學科」的基礎。應用倫理學其實沒有不變或普遍的本質。

這篇論文主要在探討美國應用倫理學興起的可能條件;在數種可能條件中,本文將集中討論Alasdair MacIntyre所提出的一個可能條件,這是因為MacIntyre的說法不但爭議性強,意義深遠,而且還直指應用倫理學本身的性質或構成問題,而這個後設性問題則在西方造成有關應用倫理學的本質、前途、意識形態功能等爭論,故而本文也會觸及部份的爭論。最後,我則想談談美國應用倫理學興起條件及相關爭論對第三世界應用和發展應用倫理學的啟示。

I

正如Richard Fox and Joseph DeMarco所觀察的,自從1960年代末1970年代初,哲學家開始討論當代實際的道德問題,因而開啟了應用倫理學這個全新的領域;1970年代中至1980年代中,應用倫理學是北美哲學界中成長最大的領域(2-3),Tom L. Beauchamp也有同樣的觀察(514)。除了非常天真的人以外,大概沒有人會相信應用倫理學在美國的興起是純粹偶然或自然的。Peter Singer在他編的Applied Ethics的〈導論〉中提到,「先是美國的民權運動,然後是越戰及學生運動的興起,開始吸引哲學家去討論道德議題:平等、正義、戰爭及公民抵抗權。以『關心天下事的公民』身份加入辯論的哲學家逐漸覺悟到他們討論的其實是屬於哲學傳統中的倫理學問題,因而他們在研究及教導哲學時取得的技巧突然變得非常相關」(Singer 3)。Peter Singer接著說,哲學家運用哲學技巧對實際問題(practical problems)的討論,透過像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這種哲學建制的認可、標準教科書的出版、和對應用哲學定調極為重要的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期刊的出版,開始被學術化與制度化(Singer 3)。

Peter Singer在此對應用倫理學的興起之解釋頗為平面。Singer自己也說,像應用倫理學這樣的事物過去也有,但是這個「久遠的傳統」在1970年代以前顯然沒有發展成一個專門的哲學領域(”Introduction” 1)。如果說1960年代的動盪足以產生應用倫理學,那麼為什麼(正如Peter Singer自己也承認的)二十世紀大部分哲學家在經歷了那麼多創痛卻仍和實際倫理學保持距離?基於相似的理由,那種認為「應用倫理學的興起是因為社會發展或科技進步而帶來新的問題和挑戰」的看法也十分平面[1],畢竟,「社會發展與科技進步」幾乎是工業革命以來的常態(類似論點可參看Edel 317-318)。因此我想應用倫理學的興起可能要從學院/學術的內部原因和社會對應用哲學的需求兩方面來看。簡單地說,以下我將要說明:學院分析哲學受到壓力和挑戰去發展實際倫理學,其發展方向則因其實證主義意識形態而成為「道德專家」的訓練,這剛好扣連上一些專業領域「製造共識」的需要;故而應用倫理學得以發皇。

1960年代的動盪透過學生運動衝擊了學院制度,學院和「軍事-工業綜合體」的關係、學生權力(包括對課程及人事決策的參與)、學術知識和現實社會政治的關聯等問題,均被一一提了出來。Fox and DeMarco提到當時的學生示威者要求高等教育應該和現實相關,應該開有關和平、環保、社會正義方面的課程,而醫藥倫理及企業倫理則在大學外受到廣泛注意等等(12)。同時,1960年代的動盪也在學術方面衝擊了人文社會科學,原本當道的行為科學取向和實證主義受到了可以泛稱為「歐陸哲學」的挑戰,後者包括了現象學、存在主義、詮釋學、批判理論(法蘭克福學派)、結構主義、(新)馬克思主義等等。這些思潮得到了許多激進學生的支持[2]。而當時被視為社會科學中行為主義與實證主義之來源的分析哲學(當時也被稱為「語言哲學」或「實證哲學」)亦招致抨擊──明顯的例子是學生運動的精神領袖Herbert Marcuse對分析哲學的批判[3];分析哲學的後設倫理學以及十分理論傾向的規範倫理學,都被認為是脫離實際、無用。另方面,(泛)歐陸哲學似乎顯得和現實相干,但是卻由於各派分析哲學主宰美國哲學界而難以取得教職[4]。在學院制度受到衝擊、原有建制必須考慮學生權力及社會氣氛的壓力的情況下,分析哲學如果一直不能觸及實際問題,勢必會產生正當性危機。

當然,對分析哲學建制(establishment)的壓力與挑戰仍不足以構成應用倫理學興起的充分條件。另外一個條件應該是:從事應用倫理學符合了當時分析哲學的自我形象以及分析哲學本身的「精神性格」(ethos,即,其獨特基本的態度、性格、價值等等)。因為原來「大部份分析哲學家都感覺對實際議題發言並非哲學家份內的事」(Fox and DeMarco 2;Toulmin 265;對此有異議的則是Hare[5]),「應用不是適當的哲學工作」(Fox and DeMarco 15),即使是道德或政治哲學也應該排除對實際議題的意見[6];實際問題,如果是有關世界的真實問題,便應該讓科學專業或專家(而非宗教家、形上學家、哲學家)去處理解決。從這樣的態度轉變到接受應用倫理學,勢必也須符合分析哲學的自我形象和精神性格。分析哲學的精神性格中雖有逃離現實的傾向,這可從早期維也納學派在歐戰和納粹年代浸淫在純淨的數理邏輯中看的出來,但是分析哲學也還有維也納學派的「科學人文主義」精神性格(一度表達在後者近乎宗教狂熱、革命性的哲學運動中)。這個科學人文主義精神性格有時有科學主義的傾向,包含了早期實證主義的社會觀成分(不過分析哲學則和實證主義的哲學信條愈行愈遠)[7]。這個實證主義的社會觀──也明顯地存在於現代社會主義之內──強調:不再接受宗教及形而上學的統治,應該科學地組織工業社會,故而重視專門技術與訓練在社會中的角色,亦即,專家及專業人士是促進社會現代化的旗手,他們積極地建構倫理學及社會行為的科學,以成就合理化的社會[8]。由於這樣的科學人文主義精神性格,分析哲學的自我形象是「科學的」、專業的(professional)、專技的(technical)。因此,如果應用倫理學是透過專門技巧(expertise)而取得的專業意見,那麼應用倫理學便不是哲學系迫於時勢而隨便應付充數的產物,而是(1)某個哲學領域(即,倫理學)或哲學研究對象(即,道德原則)的自然延伸(即,應用);(2)哲學專門技巧與訓練的運用;(3)有關實際道德問題的有價值之專業研究。一言以蔽之,由於應用倫理學家的哲學專業,她是實際道德問題的專家──雖然她的專家意見並不是「說了就算數」(authoritative),但她的專業貢獻就像其他科學專家的專業知識一樣,將是人類成就合理化社會所需工具中比較可靠的一種。這就是為什麼在應用倫理學的一般言談中,以上三點均得到認可,三點均被視為應用倫理學的構成原則;因為僅當應用倫理學具有這樣的性質時,從事應用倫理學方能符合分析哲學的自我形象和ethos,因而才能在分析哲學的言談中有正當的地位。

對於上述(1)(2)(3)三點的內容,讓我們補充敘述如後:首先須注意的是,(1)和「應用倫理學是跨科系的學科」並不矛盾,我們可以利用Beauchamp的引述表達(1)為:應用倫理學是對道德理論的基本原則在特定道德問題上的應用,而這通常意含著道德理論乃是「基礎」,發展探究著一般而且基本的原則、德性、規則等等;應用倫理學則透過較不一般的、衍生的原則、德性、判斷、規則等等來處理特定問題。這裡的重點是:應用倫理學並不去發展一個新的或特殊的(有關一般規範原則的)「倫理」,而只是對既存理論和原則在特定案例上的應用(Cf. Beauchamp 516-17)。至於(2),可用Bruce Jennings所引述的話來表達(但不是他自己的立場):在倫理學中的哲學訓練所給予應用倫理學家特別的分析技巧和概念工具,是決策者和專業人士在他們的訓練中所缺乏的(209)。在表面上,(3)所說的「應用倫理學的處理對象或主題是實際道德問題」幾乎是所有應用倫理學家都同意的,不過許多應用倫理學家對「實際道德問題」的理解卻包括了政治社會問題。同樣須注意的是,(3)不意味著只有哲學家才能從事應用倫理學。

正由於(1)(2)(3)被視為應用倫理學的構成原則,所以對三原則的質疑或否定便會造成在分析哲學中從事應用倫理學的正當性危機。而當代西方應用倫理學在進入第二階段後所產生的種種後設爭論(Jennings 208-209)正是針對這三原則而發。例如(3)所說的應用倫理學是對實際道德問題的「有價值的專業研究」,Michael D. Bayles提到許多哲學圈內外思慮周詳且同情的批評者抱怨「應用倫理學無助於解決每日的問題」(249,黑體為我所加)。Annette C. Baier引述Arthur Caplan提到的一個例子,談到哲學家目前對專業倫理的一些貢獻其實有時一般人也做的到(Baier 496)。Baier所引述例子其實也關聯到對(2)的批評,亦即,應用倫理學是哲學專門技巧與訓練的運用。Richard Rorty曾說:「對『應用倫理學』學有專長的分析哲學家有時候聲稱:分析哲學有特殊的技巧,會對解決政策難題有用(像墮胎、工作歧視、限武之類的難題)。但是分析哲學教授在處理這類議題時運用的技巧,和19世紀的人(像J. S. Mill這樣的哲學家和像Macaulay這樣的非哲學家)或當代的一般人處理相似或相同議題時經常運用的技巧,並無什麼不同。『分析技巧』這個想法,我認為是出於『有特殊的「哲學分析的方法」』這種過去的想法。分析哲學家在討論當前政策難題時確實寫的很好,但是實在看不出來他們的這些寫作和他們獨特的專業能力有什麼關係」(Essays on Heidegger and Others 23n)[9]。至於有關應用倫理學構成原則(1)的爭論就更多了。本文雖然會在下面部分地觸及這些爭議(特別是有關(1)的爭論),但基本上將不會全面地討論這些爭論[10],而只將集中於美國應用倫理學興起與發皇的其他可能條件。現在便讓我們回到這個主題來。

實質倫理學(Substantive Ethics)在分析哲學中原來是不受歡迎的,因為大部份分析哲學家認為有關世界的真正實質問題應屬科學研究的範圍,而倫理學,如A. J. Ayer所說,「作為知識的一支,不過就是心理學與社會學的一個部門」(149),分析哲學家的工作則是形式的、後設的倫理學研究;作為實質倫理學的應用哲學在過去也因此沒有發展餘地。Bruce Jennings指出分析哲學在邏輯實証論及情緒論的主宰下,道德主張被視為無法被理性地討論或被公評,直到這類教條被推翻後,實質倫理學才能興旺(205)。根據Fox and Demarco的分析,原來造成實質倫理學不受歡迎的幾個假設(文化相對主義、因果決定論、觀察是理論中立的)均式微了,因而給予實質倫理學發展的空間(14);持上述論點者,不在少數[11]。總之,由於分析哲學內部理論假設的變化,而使實質倫理學有發展的正當性,這也應當是應用倫理學興起的有利條件之一。

學院哲學開發了應用倫理學這個新領域,如果未能得到學院外社會的接納及歡迎,也很難發展成長下去。更何況,當學生運動或社會的激進思潮退潮後,應用倫理學勢必要扮演其他意識形態角色以便繼續發展下去。

Peter Singer 對何以應用倫理學在學運之後繼續發達並無解釋,而對應用倫理學受到歡迎的現象,也只認為是應用倫理學家比過去扮演類似角色的宗教人士、政客、社論主筆要做的更好。(”Introduction” 4)當然,所謂「做的更好」,就我們的觀點來說,其實是應用倫理學家能夠比宗教人士、政容、主筆等更能投射「道德專家」的專業形象。但是究竟什麼社會狀態需要這樣的專業形象,什麼社會需要使得應用倫理學變得很有「應用性」,因而歡迎應用倫理學,亦有待分析。在此,Alasdair MacIntyre提出了一個有爭議性而且意義深遠影響重大的解釋,故而以下將花較多的篇幅討論。

MacIntyre指出,應用倫理學發皇的領域,像醫藥、法律、會計師之職務、工程與軍事,都是對我們社會生活非常重要的領域,這些領域有兩個特點。第一,它們必須依據公意共識,而這些公意共識必須十分精準確定。例如,醫生可否對病人說謊,須有一些明確的公意共識之指導原則,不容個別醫生任意詮釋,因此,和社會一般生活中的道德原則不同,後面這種原則通常充滿了不確定性,有很大的詮釋餘地,因為這種原則的形式通常為「不可說謊,但是在一些特殊場合中可以有例外」,至於哪些例外,那是無法完全列舉確定的(510-11)。第二,這些對社會生活非常重要的領域,也是應用倫理學發皇的領域,非常需要公眾對這些領域中之專業活動有信心,而此種信心則建立在那些從事專業活動者有相當一致的行為,使人們可以高度預期專業者的行為。而這種相當一致的行為則須要相當一致的道德教育以及處理問題狀況的方式。因此,在這些領域中到處充滿了明說和不明說的行為準則,但是不同專業,就可能有不同的或矛盾的準則(MacIntyre 511)。既然這些特殊的專業充滿了行為準則,而不同專業的行為準則又各不相同甚至矛盾,那麼這些專業的作為、政策等是否在道德上站得住腳,是否道德上正當,就有賴於這些專業能否顯示專業內的那些行為準則或處理程序其實是普遍抽象道德原則在特殊專業領域或境況下的「應用」。

由於「應用倫理學」被一般人視為永恒普遍抽象的道德原理在實際及特殊領域中的應用,應用倫理學因此剛好配合了這些專業渴求正當化其道德形象的需求。所以這些專業非常歡迎應用倫理學,也願意雇用應用倫理學家來做對內及對外的道德教育、專業倫理的辯護、公關及諮詢的工作。

MacIntyre在指出上述諸點後,歸結出應用倫理學之所以在這些專業領域發皇,是因為它提供了「專業自主性」所須的意識形態,進而使專業權力或專業宰制免於真正的道德檢視(512)[12]

這個結論也間接地解釋了為何應用倫理學本身必須具有專業形象而且是對實際道德問題的專業研究(即,應用倫理學的構成原則(3));因為MacIntyre的主要論點是說:應用倫理學的預設(即,某種永恒普遍道德原理的應用)符合了一些專業領域的需要,但是如果應用倫理學自身缺乏專業形象,那麼它顯然無法配搭那些講求專業主義,重視專業形象的專業。故而,我在前面提及,分析哲學以及應用倫理學的專業自我形象就十分相干了。

MacIntyre有關應用倫理學為何發皇的這番說法意義深遠,值得我們在下面深入探討與澄清。同時,我也想藉著對MacIntyre說法的澄清,在以下對本文主題的其他面向作進一步的補充說明。

首先,或有人質疑MacIntyre的說法是否以偏概全不符事實。例如:(一)MacIntyre是不是意味所有的應用倫理學實踐都是專業權力的意識形態?可是應用倫理學中也有相當的一部份是無法被歸屬於職業倫理學或專業倫理學的,因此(二)MacIntyre是否錯誤地以專業及職業倫理學代表了全部的應用倫理學?最後,還有人會質問:(三)如果應用倫理學是專業權力或宰制的某種意識形態,那麼是不是意味著應用倫理學均不會對專業作為採批判態度呢?這似乎不符事實,因為應用倫理學也可能協助專業建立行為準則(Codes),而這些準則可以規範專業的作為,限制專業權力的濫用。

(一)(二)(三)這三個質問彼此相關,以下我將一一回應它們。

對於(一)的質疑,我們可以回應說,MacIntyre並不須主張應用倫理學在所有的案例中都扮演專業權力之意識形態的角色(MacIntyre 501)也可以使他對應用倫理學在那些特定領域發皇的解釋成立,或至少是個可信的解釋;因為就MacIntyre的目的而言,只要應用倫理學發皇的領域都是對我們社會生活非常重要的領域,亦即像醫藥、軍事、工程、商業、法津等領域,也就足夠了。MacIntyre 無須証明每一案例或每一個應用倫理學實踐都有同樣的意識形態功能;例外的情形總是存在的。更何況,在經濟不景氣的年代(1970年代以後許多西方國家的經濟持續衰退),為什麼應用倫理學卻能在財務上[13]及其他方面興旺發皇?MacIntyre的說法正好可以解釋這個現象(MacIntyre 512)。

對於質問(二)我們現在可以很清楚地看出來MacIntyre絕未假設應用倫理學等同於專業倫理或職業倫理學,因為他的論証根本不須要這樣的假設。不過不可否認的是「許多應用倫理學的著作是針對專業人士所面對的問題」(James Brown 83)。至於處理一般生活領域的應用倫理學,由於相對地不受重視,故而不可能是應用倫理學興起的主因。

對於(三),我認為MacIntyre的意思不是說應用倫理學不會對專業的作為採取批判態度,他只是暗示這種批判討論所進行的方面,不會是朝向對專業權力的某種基本性否定,而是朝向一種建基於權力平衡的協商,交換;換句話說,應用倫理學批判討論的實質,用MacIntyre自己的話來說,是一種「並非理性的社會交換」,卻呈現為一種理性辯論的過程(cf. MacIntyre 501)。其次,我們均可承認應用倫理學在協助建立專業行為準則或專業倫理時(也就是對專業作為及行為準則的道德評鑑)不見得總是在維護、促進或強化專業宰制,它也可能會限制或管制專業權力。可是對於應用倫理學在改進專業行為或公共政策方面的效果,雖然不能低估,但卻也不應高估(cf. Jennings 207)。正如Eliot Freidson所指出的,專業倫理準則對專業本身通常沒有強制力,專業協會之類的組織則以服務性質為主,而非控制專業成員的道德行為(187)。相反地,這些專業道德準則卻可以投射專業道德正當性的形象。故而MacIntyre的結論仍然可以成立。

以上對(一)、(二)、(三)質問的回應,只是澄清了MacIntyre的看法,若要更深刻地辯護這些回應(特別是對(三)的回應),則應進一步追索MacIntyre 看法所代表的一種立場,這個立場也得到許多人的共鳴,這個立場事實上代表了對應用倫理學本身的挑戰(更精確地說,是對應用倫理學的構成原則,特別是(1)的挑戰)。以下就讓我們簡略地解釋這個立場。

首先,讓我們簡述MacIntyre立場背後的思想。MacIntyre既不滿意道德相對主義,也不滿意絕對客觀主義,他的立場和科學哲學中的Fallibilism接近,即,道德原則不是永恒的(就像科學原理不是永恒的)而可能因社會及歷史的變化而改變,但也可能有相當持久的原則;不論如何,我們可以理性地去辯論這些原則的確當性。由於MacIntyre否認永恒抽象的道德本質的存在,所以道德原則總是──而且只是──具體地座落於特定歷史社會中,亦即,道德原則只存在於其應用的範圍內,(或說,透過其應用範圍才存在)。換句話說,只當我們錯誤地假設了抽象永恒的道德原則,才會有應用這些原則於具體特殊情境或案例的問題,而這就是應用倫理學錯誤的預設。如果道德原則本來就不是抽象永恒的,就只是存在於具體的歷史社會中,那麼道德原則自身便包含著「應用」(MacIntyre 503-509)。這也就是說,以道德原則為研究對象之「道德哲學」本身就是「應用倫理學」,而道德原則適用的範圍並不分什麼專業領域或一般情況,因為專業領域和一般情況中的道德問題並無不同,故而沒有必要再需要一個「應用倫理」以專門處理專業領域的道德問題[14]

MacIntyre 所代表的立場其實針對的是以「工程模式」[15]來理解「應用」的應用倫理學(cf. Brown 82)。Jennings指出,在對倫理學理論之應用的「工程模式」中,「倫理學理論」是由普遍的道德原則所構成的知識,而對這些知識的應用,則是參照著經驗事實,從一般性原則邏輯地演繹出指導行動的結論(如規約或禁令);這個從一般性道德原則到特定結論的推理過程(包括了對經驗事實的選擇,及對一般原則和事實的詮釋)則應該是價值中立的,不受利害左右的,不先預設某個實質的倫理觀的(Jennings 210; also cf. Beauchamp 519)。

換句話說,在工程模式中的道德原則及知識其實獨立於應用的具體或特殊境況(Jennings 213):道德原則的意義是確定的及自明的,其意義不是應用者在具體特殊境況中所作的詮釋,而某個具體境況所應該採用的原則也是「早就存在那兒了」,而不是應用者因應著具體境況而決定採用的。工程模式因此和應用倫理學的第(1)構成原則息息相關,因為(1)說:應用倫理學是普遍道德原則的「自然」延申;易言之,應用之結果(特定結論)與被應用之知識(一般性原則)之間的關係是形式的,價值中立的、「自然」而不必經過詮釋的,而非一種涉及權力協商及交換的建構過程或詮釋過程。

「工程模式」是工程師和一般應用科學家對自己的「應用」活動之理解模式,也是社會大眾對任何應用理論知識的專業人員或專家之活動的理解模式。這並非偶然的,工程模式事實上是那些專業權力源自普遍性理論知識者所必要的。

這是因為如果專業權力源自普遍性質的理論知識,那麼這個專業權力的正當性及專業形象的投射便繫於專業者是否為真正中立的中介,客觀而忠實地在具體境況中傳達與應用抽象理論知識。而這正恰好是工程模式的「應用」概念[16]

所以,工程模式的「應用」概念不但是應用倫理學作為一些專業領域的某種意識形態所必須,而且也是應用倫理學本身投射其專業形象、正當其專業權力所必要。

MacIntyre原來對應用倫理學的批評中,主要是認為專業的許多倫理及行為準則其實是協商及利害交換的產物,而未經嚴格的、理性的道德批評與檢視(512);而評鑑討論專業行為準則的應用倫理學則賦予了專業倫理是從普遍道德原則自然導衍出來的假相。換句話說,應用倫理學可能會掩蓋「專業倫理有時候是不道德的」這一事實。

此處作的「倫理/道德」之區分,根據Marcus Singer,「倫理」有時可指行為準則,比如「新教倫理」、「專業或職業倫理」等等。Marcus Singer接著正確地指出,這種行為準則的原則乃是建立在權力協商或協議的基礎上,也可以被協商或協議所改變,但是這些協商或協議不見得是合乎道德原則的(292);所以專業倫理可能是不道德的。Marcus Singer因此認為我們可以區分兩種不同的倫理學,一種是「道德哲學」,也就是以道德原則為研究對象的、作為哲學領域之一的學問。另外一種則是「評斷是非學」(Casuistry)也就是藉由行為準則的原則、先例、協議好的目標等來決定個別特殊案例的是非(287-88);例如,決定某樁交易是否合乎商業交易行為的準則,即,是否合於商業倫理(但卻不談這樁交易是否道德)。

應用倫理學之所以會有MacIntyre所認為的意識形態作用,正是因為它在許多情況下明明只是評斷是非學,但卻有道德哲學的表相。當然,應用倫理學可以放棄構成原則(1),坦承本身和道德原則無關,只是評斷是非學。這樣就可逃過MacIntyre的批評。但是一旦如此,應用倫理便不能使專業權力免於道德的評估檢查,應用倫理學是否會受到那些專業領域的歡迎而興旺發皇,則大有疑問了。

以上MacIntyre對應用倫理學之所以在某些領域而非其他領域發皇且受到這些領域內專業的歡迎,所作的解釋,以及我們對這個解釋的諸多面相的討論,幫助了我們更完整地透視應用倫理學在美國或甚至西方興起的條件。正如前面所述,應用倫理學興起的可能條件有(a)由於1960年代學運在學院制度及學術知識兩方面均帶來衝擊,造成對分析哲學的建制(establishment)之壓力與挑戰去開拓一個和現實相關的新領域;(b)應用倫理學大抵上符合了分析哲學的自我形象以及ethos,而不是和分析哲學ethos異化的發展;(c)分析哲學不再排斥實質倫理學,因而使作為實質倫理學的應用倫理學有發展的可能[17];(d)應用倫理學的專業形象及其預設均符合了某些專業領域的需要。

II

毋庸諱言,寫作本文的動機是為了日後進一步探討如何在第三世界發展與應用「應用倫理學」或「應用哲學」。在文末,我想約略地就這個方向評論一下。我的評論將從兩方面著手,一方面是談「應用」這個概念,也就是把「應用倫理學」視作一個(應用的)過程,另方面,則是談「應用倫理學」作為一個領域和道德理論的關係(cf. Edel 326)。

在本文中部份提及的有關應用倫理學爭議主要質疑了「工程模式」的「應用」概念,而這個質疑所指的方向其實是要挑戰一般所認為的「應用知識」與「被應用的知識(理論、原則)」的關係。在工程模式的「應用」概念中,「應用」是個準演繹的過程;而「被應用的知識」總是普遍的、抽象的、理論的,但是更重要的,「被應用的知識」蘊涵了中心、基礎、本質等地位,而「應用知識」不但是特殊的、具體的、實踐的,而且是邊緣、寄生、依賴的地位。在這個工程模式的「應用」概念影響之下的應用倫理學家的立場中,「純」理論常是優位的;也就是Beauchamp說的「倫理學的雙層概念」(523):純理論那層比應用的那層更重要或基本的看法。

雖然很多純理論優位者均承認道德理論和應用倫理學是互利的(Bernard Gert 532),或者應用層面可以改進或試驗理論倫理學(R. M. Hare 236),但是他們仍隱含著純理論優位的立場(這種立場和知識論中的基礎主義是相似的,參看Beauchamp        519)。例如Hare說:「哲學家以哲學人身份去介入實際問題,將不會有太大助益,除非把哲學做好。若無一個可取的理論…….將不容易有用地應用理論到實踐上」(225)。Gert也說:「在〔應用倫理學和道德理倫〕可以互利之前,道德理論必須先充份地被發展」(532)。

工程模式的「應用」概念及這個概念所蘊涵的理論優位立場都充滿了菁英主義的色彩,也在目前後現代主義的討論中飽受質疑[18]。故而有人提議我們或應接受「應用是一種詮釋過程」這樣的「應用」概念(cf. Jennings 214);這也就是說,「A是B的應用」是一件詮釋的事實。在這個詮釋過程(亦即,應用過程)中,對A的理解固然離不開對B的詮釋,但是對B的理解,也會依靠著對A的詮釋。這樣一來A(應用知識)與B(被應用知識)便是互相依賴的。

這個新的「應用」概念尚有待人們在未來去發展、証成,但是在像Edel對「應用」過程的描述中,我們可看到「應用是一種詮釋過程」的提法至少有起碼的可信度。Edel在講到作為一種過程之應用倫理學時,說到「應用」的標準觀念(即「應用」是由抽象原則在具體特殊的情境中演繹或推論出結果來)並不符合實際;例如,在實際的抉擇困境中,倫理理論並不提供什麼公理系統,使我們推演出該做什麼的義務,相反地,倫理理論是使我們了解做抉擇的處境,使我們注意到一些被忽視、低估的因素,幫助我們弄清楚問題以供更進一步的探索。像康德要我們考慮我們是否會將我們的行為格律普遍化,這就讓我們想到我們的行為可能正在幫忙建立一種制度;而其他的倫理理論會讓我們注意到(例如)行動的長期後果、我們和傳統的連續性、我們和自已社群的連帶等等(325)。即使這之中有遵循倫理原則行事的成份,也不是像從原則來進行演繹,而更像以多種方式來運用知識。Edel認為即使是在像司法決策那樣比較規劃的處境,仍然可看到「應用法律」並不是以法律為大前提、有關案例的事實為小前提、而判決或決策則是邏輯結論。因為首先要選擇這個特殊案例所屬的法律體系;然後要從那個範圍中選出管轄這案例的某個法律,並且要解釋為何選此法律而非彼法律,用來解釋的理由的背後還涉及了決定理由適切與否的標準。被成功地選出來的法律接著要被詮釋,這之中有像文法的、歷史的、系統的各種詮釋。然後還要從眾多事實中選出和本案例相關的事實,亦即,還要建立判斷事實相干與否的判準,而這又依靠著各種各樣相關的知識(327)。

對於Edel對應用過程的描述,我們尚可再補充兩點觀察,以更進一步顯示「應用是一種詮釋過程」的可信性。第一、道德抉擇的情境並不是自明的,它已經暗含了對相關事實的詮釋,以及可能相關原則的詮釋;Edel所謂的「倫理原則或一般行為道德準則有助於我們理解道德抉擇的情境」,其實也可能是「使用倫理原則或道德準則來詮釋所處的情境」,在此,倫理原則可能成為一種符號資源或文化資源,替我們對處境或行為的詮釋作辯解。第二、不但道德處境或相關事實的意義不是自明的,倫理原則或一般行為之道德準則之意義也不應視作自明的;當我們應用這些原則時,也其實正在詮釋這些原則,這就好像應用某法律來對某案例作決定時,這個判例自然構成對這法律的詮釋一樣。第三、以上兩點顯示了「應用」與「被應用」之間在詮釋上的互相依賴或「循環」,但是這並不表示詮釋是隨著個人主觀利益或意志任意進行的,相反的,正如Edel法律決策的例子顯示,詮釋需要理由解釋以及相關事實的提出,而這些則涉及決定理由適切的標準或判斷事實相干與否的判準等等。但是這些標準或判準、以及這些標準之間的優先次序(priority),是否為自明的而無須詮釋呢?[19]如果這些標準及它們的優先次序都是自明的、先在的、確定的、無歧義與無爭論的,那麼其實也就不會真正有道德抉擇上的困境或者倫理難題了,因為如果詮釋的適切性標準或事實相干性的判準是事先便確立的話,那麼挑選及應用原則與事實之過程便會好像準自動系統一樣;這樣的話,又何來難題或困境呢?所以上述的標準或判準及其間之優先次序本身也是個被詮釋對象,而且需要被相關的詮釋社群所接受及認可。至於詮釋社群的詮釋活動,似乎很難免於來自社群內部權力關係的影響[20]

總之,這個「應用即詮釋」概念既然認為「應用」與「被應用」是互相依賴的,那麼「應用知識」便不應再被設想為寄生的,延申的、衍生的等等,而「被應用的知識(理論、原則)」也不應被設想為基礎或優位的。

上述這個「應用」新概念對作為一個學術領域的「應用倫理學」有什麼蘊涵呢?我認為其蘊涵就是「應用倫理學」不應被視為「非理論」的,這是因為在新的「應用」概念中,應用是一個被理論詮釋也詮釋理論的過程,應用和理論(被應用)是不可分的。如果我們把「應用」視為非理論的,那麼我們就等於把理論視為一個可以和應用分離的獨立領域,這便是工程模式之應用概念的預設了。

基於同樣的理由,道德哲學或道德理論也不應被視為「非應用」的。許多西方哲學家進而由這一點推論,道德理論或理論倫理學本身就應當是「應用」倫理學。既然如此,將應用倫理學當作一個獨立的領域,專門處理像專業領域這種特殊情境的倫理問題,便是誤導的。MacIntyre, Edel, Beauchamp等人均持此立場。不過這個「理論與應用相結合」立場,如果像Hare那樣只強調道德理論本身即應是應用的,而不同時強調應用倫理學也可以是理論的,那麼便很容易和Hare一樣成為變相的理論優位論者。

「理論與應用相結合」的立場是從對「應用」或「應用倫理學」作為一種過程的反思而來的理想,現實中的道德哲學未必應用,而且現實中的應用倫理學,不論是否建基於錯誤的工程模式「應用」概念(MacIntyre),或是個誤導的觀念(Edel),作為一個學術領域,它的存在甚至發達均是一個事實,並且有其背後的困素,本文探究的主題(美國應用倫理學的興起條件)即是針對應用倫理學作為一個領域的存在及發皇原因。

很明顯的,應用倫理學有可能不需要道德哲學理論的指引而繼續成長發達(Fox and Demarco 12),而這正是近年來有關應用倫理學爭議的關鍵之一。我們因此看到有人從「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或道德理論本位的立場來質疑應用倫理學的實踐(例如,其實踐是否為專業權力服務的意識形態),或質疑應用倫理學的預設(例如,是否預設了「應用」為一準演繹過程),甚至質疑應用倫理學整個領域本身(例如,是否為哲學?)。

相對於「道德哲學和應用倫理學應合而為一」的呼聲,我們也看到像Marcus Singers全然相反地主張應用倫理學應成為一門獨立領域。類似這樣的主張和前面所說的「理論與應用相結合」並不必然矛盾,因為這種應用倫理學所結合的理論或原則可能不是原來哲學的道德理論,而可能是來自其他人文社會學科的理論以及一般行為的道德準則或價值原則。換句話說,應用倫理學可以同時是理論性質的,但未必和既有的道德理論相關,而是一個獨立於既有道德哲學的領域;或者簡單地說,應用倫理學可以不是道德理倫的應用。這樣說來,應用倫理學有可能在發展之初,不論是否出於自我誤解或其他因素,而表現為是道德理論的應用,但是後來卻有自主性地發展,也因此受到哲學家的質疑,但是在未來則有可能發展為一個獨立的領域,有自已的理論及傳統等等;應用倫理學或應用哲學或許會像「應用文」一樣,不是其他文類的「應用」,而是一個獨立的文類。

從一個知識移殖或擴散的角度來看,越是像應用倫理學這種爭議多的、正當性受到質疑的領域,由於學術中心的權威對學術邊陲的控制越弱,也就越能給予位居學術邊陲的人在這個領域中較自由的實踐空間。從西方與第三世界的關係來談,這意味著第三世界在發展應用哲學上比較不受既有論述形態的限制。例如,應用倫理學的哲學性質雖然在西方被懷疑,但是對第三世界而言,應用倫理學是西方哲學的一部份是毫無疑問的,因此,第三世界的西方哲學研究者對應用倫理學的引進被視為是正當的。在這樣的情況下,應用倫理學在哲學性質上的正當性比較困擾西方哲學家而非第三世界的西方哲學研究者,因此第三世界可能在學術/學院形態方面(例如,學術功績之認定,學院內學科分類及獎懲等等)能夠更不受困擾地發展應用倫理學,換言之,第三世界的應用倫理學在學術形態方面有比較自由的發展條件[21]

以上所言只集中於應用倫理學發展的學術形態的條件上,但是想要應用倫理學在第三界發達起來,還須要其他條件的配合(像學院制度的支持),而更重要的則是其他領域學科及外界社會對應用倫理學的需求。

首先,就應用倫理學在美國的興起條件來看,第三世界似乎缺乏類似的社會經濟條件來造成外界對應用倫理學的需要。這之中最重要的關鍵就是由於第三世界經濟發展程度不完全或不平衡,以致專業化程度不足,表現為專業主義及專業倫理的缺乏。在這種情況下,(1)第三世界的專業對投射其專業形象的需求不強,這是因為在專業化不普及的情況下,專業主義帶來的常是負面效果,像「洋派」、「不通人情」之類負面的指責。(2)專業宰制在第三世界並不依靠或需要那些在西方正當化專業宰制的意識形態,這是因為這類西方意識形態都共通地預設在契約平等的基礎上,專業者可正當地將其知識與技術轉化為社會報酬與權力。但是在第三世界,和個人主義密切相關的契約平等精神尚未入人心,傳統的長幼尊卑、各種階層觀念及傳統權威關係,均不經掩飾地在運作,即,對正當化這些不平等關係的意識形態沒有需要。故而第三世界對正當化專業宰制的意識形態更沒有需要了。應用倫理學因此不太可能被專業領域所需要。除非專業內部出現利益不一致或矛盾的情況,應用倫理學方或有可能被當作意識形態衝突的工具而被需要。

或曰,第三世既然缺乏專業倫理,特別是缺乏規範專業權力的倫理,那就更應當對應用倫理學十分歡迎才是。這個善良的想法忽略了專業自身有時候並不急於建立規範本身權力的倫理,而被專業權力宰制的人又缺乏力量去敦促專業倫理的建立。不過在有些狀況下,第三世界的國家機器對於規範專業權力,建立專業倫理有興趣(利益),這也可能是應用倫理學在第三世界發展的條件;中共似乎便出現了這樣的情況[22]

當然第三世界的應用倫理學也有可能在一般生活領域而非專業領域中發展,但是因為這裡涉及的因素還包括(正如本文所示)學院制度及學術取向,社會狀況與政治情勢等,因此,究竟第三世界如台灣如何發展應用倫理學以及創造社會對應用倫理學的需要,便須就這些因素、依各地區特色來實際分析。

最後一個問題則是關於第三世界應用倫理學和西方應用倫理學的關係。在目前西方應用倫理學的諸構成原則飽受爭議與挑戰的情況下,堅持應用倫理學有其不變的構成或本質似乎已經失去意義,因此,第三世界的應用倫理學不一定非要延續或認同西方的應用倫理學。不過由於第三世界對西方的知識依賴,第三世界的應用倫理學在發展之初,為了正當化本身實踐,不可能在構成原則上和西方應用倫理學相距太遠,但是由於西方應用倫理學內部對自身構成原則的爭論分歧,其知識權威對第三世界的控制因此相對地薄弱,所以第三世界並非沒有機會發展各自特色的應用倫理學,亦即,在構成原則上不同於西方的應用倫理學。同樣的,在西方,應用哲學的內容主要是應用倫理學,但是在第三世界,或許社會亟須哲學家投入的實際議題並非狹義的倫理問題,或者學院需要哲學系投入某個和現實相關的跨科系整合性及應用性領域,那麼第三世界的應用哲學之主要內容未必即是應用倫理學。

總之,第三世界的應用哲學可以在構成原則上不同於西方的應用哲學[23]。這個結論則意味著有朝一日人們或能提出「台灣的西方哲學可以在構成原則上不同於西方的西方哲學」,也就是重新定義「台灣的西方哲學」。

 

 附錄:「應用倫理學」是「理論倫理學」的應用嗎?[24]

一般都認為「應用科學」是「理論科學」的應用,但是「應用文」就不是某種文類的應用,其本身就是一種完整的文類。那麼,應用倫理學的型態究竟是像「應用科學」還是「應用文」呢?

就應用倫理學的實踐來看,兩種趨勢都有。Fox and Demarco曾提到有時候應用倫理學好像不需要道德哲學理論的指引而繼續成長發達,也有的時候理論倫理學被很生硬地應用--當然,也可能理論與應用結合的很好(12)。

但是應用倫理學的確有可能不是一個「應用」的學科,易言之,不是一個基礎學科或理論研究的應用成果;應用倫理學本身即是一個完整自足的學科(因此和「應用文」相似)。

對於這種自足趨勢的應用倫理學的實踐有一些不同的看法。首先,這種趨勢在某些專業倫理學或職業倫理學中存在著,其內容主要結合了和該專業相關的理論,以及專業的行為規矩準則或處理程序;很多時候運用了社會科學的理論而非理論倫理學。很多人因此認為這種職業倫理由於缺乏道德基礎,所以和真正的道德討論無關,而只和該專業內部的商業行為秩序、專業權力運用的管理等相關。

針對這樣的現象,有學者認為上述這種探討專業行為準則的應用倫理學有可能發展成一個獨立的科學,而不必是傳統的道德哲學(Marcus Singer)。畢竟應用倫理學並沒有不變或普遍的本質。也有學者以為如果這些專業倫理學披上了道德哲學的外衣,反而有掩飾專業權力的意識形態效果(Alasdair MacIntyre)。

不論如何,這種自足趨勢的應用倫理學不再假設應用倫理學是理論倫理學或道德原則的自然延伸(即,應用),但是這不表示這種應用倫理學不處理實際的價值爭議、沒有道德的蘊涵。有人把應用倫理學也稱為實際或實用倫理學(practical ethics),或許是一個更好的名稱來涵蓋目前不同趨勢的應用倫理學實踐。

上述應用倫理學或實際倫理學的這種發展,也有部份來自對「應用」這個觀念之反思。傳統上,「應用倫理學」被一般人視為普遍抽象的道德原理在實際及特殊領域中的應用,而對這些普遍道德原則所構成的知識(即「倫理學理論」)的應用,則是參照著經驗事實,從一般性原則邏輯地演繹出指導行動的結論(如規約或禁令);這個從一般性道德原則到特定結論的推理過程(包括了對經驗事實的選擇,及對一般原則和事實的詮釋)則應該是價值中立的,不受利害左右的,不先預設某個實質的倫理觀的。而「被應用的知識」總是普遍的、抽象的、理論的,但是更重要的,「被應用的知識」蘊涵了中心、基礎、本質等地位,而「應用知識」不但是特殊的、具體的、實踐的,而且是延申、寄生、依賴的地位。在這個「應用」概念影響之下的應用倫理學家的立場中,「純」理論常是優位的,也就是純理論比應用更重要或基本的看法。雖然很多純理論優位者均承認道德理論和應用倫理學是互利的(B. Gert 532),或者應用層面可以改進或試驗理論倫理學(R. M. Hare 236),但是他們仍隱含著純理論優位的立場。

此處限於篇幅,我不詳述對於這種應用觀的批評或反思,但是此處應指出我們可以對「應用」有不同的設想:例如,「應用」不必然是個演繹的過程,也可以是個詮釋過程。在這個「應用/詮釋」概念下,「應用」與「被應用」既然是「循環的」、互相依賴的、彼此詮釋的,那麼「被應用的知識(理論、原則)」就不應被設想為基礎或優位的。這種看法不但反對「基礎理論/應用研究」的截然二分,也反對舊有哲學的實踐(prior practice)對新興學科的限制,可以說是代表了英美哲學界一些改革者的聲音,希望哲學實踐也可以和其他人文社會學科的理論發展結合。換句話說,這種應用倫理學研究除了評估現實案例的對錯,也可以是有現實蘊涵的「理論」探究(但是並非傳統的倫理學理論——事實上,這個趨勢也和近年來哲學的倫理學界中反理論anti-theory、反傳統倫理學的取向密切相關)。有許多應用倫理學的實踐都可以歸諸在這個趨勢之下;以性倫理學(sexual ethics)為例,沙特的理論就對早年的性倫理學頗有影響。此外,女性主義、馬克思主義、心理分析都持續對這個研究領域頗有影響。近來和同志研究相關的社會批判理論和文化研究也開始探討性倫理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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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1] 例如,Baruch Brody, Ethics and Its Applications (New York: Harcourt Brace Jovanovich, 1983)  7。又:早在1954年,神學家兼著名的情境倫理學家Joseph Fletcher便已出版了涉及生命科學醫藥倫理的Morals and Medicine (New Jersey: Princeton UP, 1954, 1979),可見醫藥倫理在1950年代便有可能發展起來,但是醫藥倫理一直要等到十多年後才真正興起;這須要被解釋。我們不能說醫藥倫理所處理的問題是在1960、1970年代的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下才出現的,因為畢竟每個年代都有因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而出現的倫理問題,Fletcher的書正說明了這一點。

[2] 正如 Richard Bernstein 指出的,當時對當道學術取向最嚴厲的批評,往往來自內部;學生運動的領袖多是學社會科學的,他們對社會的批判和他們對自己的學科(社會科學)的批判分不開。Richard Bernstein, The Restructuring of Social and Political Theory (Philadelphia: U of Pennsylvania P, 1978), xii。

[3] Herbert Marcuse, One Dimensional Man (Boston: Beacon P, 1964), 170-224。

[4] 即使得到教職的非分析哲學家也不能教「形上學」、「認識論」、「倫理學」等課程,而是被丟去教「歐陸哲學」、「哲學史」。參見Stanley Aronowitz and Henry A. Giroux, Education Under Siege (South Hadley, MA: Bergin and Garvey Publishers, 1985), 177-178。

[5] Hare 認為許多分析哲學家一直(以他自己為例,至少從1940年代開始)有心去解決實際道德問題,雖然常採用間接方式(225)。不過應用倫理學要到1960年代才出現的事實,說明了哲學家的動機或對現實的關懷並不足以產生應用倫理學。

[6] cf. John Passmore, Recent Philosophers (London: Duckworth, 1985),轉引自 Warren 15。

[7] 維也納學派的政治態度其實很複雜,可說是一種「科學」「社會主義」,可是我們無法在此詳論;同樣的,他們和實證主義的關係也無法在此說明。Cf. Paul Arthur Schilpp, ed. The Philosophy of Rudolf Carnap (La Salle: Open Court, 1963), 9-10, 22-23, 83。以及Burnham P. Beckwith, Religion, Philosophy, and Science: An Introduction to Logical Positivism (New York: Philosophical Library, 1957), 2-9。又:維也納學派的元老Herbert Feigl還是科學人文主義運動的實際參與者。

[8] Cf. Carl Levy, “Socialism and the Educated Middle Classes in Western Europe, 1870-1914,” eds. Ron Eyerman, et al. Intellectuals, Universities, and the State in Western Modern Societies (Bekeley: U of California P, 1987), 180。這個實證主義社會觀是世紀之交西歐的中智階級的社會觀。

[9] 在另一地方Rorty也說分析哲學家不應再認為:當醫生面臨醫藥道德難題時,醫生可能會『使用』「人(person)」或「最佳利益」這個概念,而應用倫理學家則可替醫生『分析』及『澄清』此一概念。我們哲學家最多所能做的,Rorty說,其實是解釋我們所讀過的那些人(Mill、Hume、Spinoza、Kant、Hegel)使用這個詞的方式,以及在運用這個詞時所說的話。而這樣做並非在告訴那個醫生她真正想說的是什麼、她預設了什麼、或真正的問題何在;我們所做的是任何人文文化中新增事物所做的──給人們一些新選擇、新脈絡、新語言。我們所做的和文學或歷史教授在相同境況下會做或能做的並無不同。我們只是擴大了人們的符號及論證資源,擴大了人們的想像(Consequences of Pragmatism 222)。

[10] 除了本文中提及的文章外,就筆者所知的其他少數關於這些爭論的文獻有:Michael D. Bayles, “Moral Theory and Application,” Ethical Principles and Practice, ed. by John Howie (Carbondale: Southern Illinois UP, 1987) 1-23; Abraham Edel, Ethics: Applied Practice, ed. by John Howie (Carbondale: Southern Illinois UP, 1987) 24-48; Abraham Edel, Elizabeth Flower and Finbarr O’Connor, Critique of Applied Ethics: Reflections and Recommendations (Philadelphia: Temple UP, 1994); Donald S. Klinefelter, “How Is Applied Philosophy to Be Applied?” Journal of Social Philosophy, Spring (1990): 16-26; D. Marquis, “The Role of Applied Ethics in Philosophy,” Southwest Philosophical Review 6.1 (1990): 1-18; David L. Roochnik, “Applied Ethics: Some Platonic Questions,” Philosophy in Context 17 (1987): 40-46; Mark D. Stohs, “Applied Ethics and Philosophy,” Philosophy in Context 18 (1988): 45-52; James D. Young, “The Immorality of Applied Ethics,”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Applied Philosophy 3 (1986): 37-43。

[11] 例如,Edel 318。此外,所謂「實質倫理學」既包括了應用倫理學,也包括了像John Rawls的A Theory of Justice (1971)那種理論傾向的政治或道德哲學。事實上,Rawls 這本書被許多人認為是由形式到實質倫理學的發展下之重要里程碑(Fox and Demarco 15;Marcus Singer 286)。因此,近年來實質倫理學的轉向,並非只有應用倫理學一枝獨秀(本文也未作此假設)。又:在一般情況下,實質倫理學就是規範倫理學,但是Bayles顯示,當我們不再如以往假設(例如)道德社群是由正常的成年人類構成等等時,實質倫理學未必就是規範倫理學(250)。

[12] 關於「應用倫理學維護專業權力」的另一種分析,請見Stephen L. Esquith, “John Rawls and the Political Education of Applied Ethics,” Social Theory Practice 11 (1985): 307-354.

[13] 用Bill Warren引述的一件事即可充分說明:醫藥倫理在英國哲系紛紛關門之時,挽救了多餘的哲學家的工作(14)。

[14] 就這一點而論,Edel和MacIntyre的立場是一樣的(cf. Edel 326)。

[15] 「工程模式」(engineering model)出自Arthur L. Caplan, “Mechanics on Duty: The Limitations of a Technical Definition of Moral Expertise for Work in Applied Ethics,” Canadian Journal of Philosophy, Supplementary Volume VIII (1982), 1-18.

[16] 我們用一個類比便能體會出為何工程模式是那些專業權力來自抽象理論知識者所必要的。一般的教士向信徒宣示在特殊境況中應如何行事的神旨時,教士的這個「應用教義」之活動必然是以「工程模式」來理解的,易言之,信徒們認為,有關上帝的知識及原則是獨立於其被應用的境況,教士(應用者)只是一個中立的媒介,他只是「忠實地」傳達教義而已。因為如果信徒不這樣去理解教士的「應用教義」活動,而認為教士事實上為了因應具體特殊的境況,而對教義進行了詮釋,那麼這個詮釋活動便有可能涉入利害偏好、利益交換、價值取捨、權力協商等等,這樣一來教士的專業宰制就會遭到動搖。

[17] 對這一點更深入的解釋必須檢視Philosophy & Public Affairs這個對應用倫理學論述形態影響甚大的期刊的興起背景和意識形態立場;筆者在目前無法做到。

[18] 在後現化氛圍中,道德主體也不再被視為自主自足及理性的,這對應用倫理學也應有深遠的影響。

[19] 在初稿中我忽略了「優先次序」這個問題,一位匿名評審提示我注意到它。

[20] 我曾在前面的正文中,暗示「應用」作為一種詮釋過程,並非一個不涉及權力的過程──它同時也是一個協商的過程,MacIntyre的提法則是「(應用倫理學在具體事例中的)道德推理其實是非理性的社會交換」,不過MacIntyre並未証明此一命題,我也無法在本文中對「應用是一種詮釋/協商」這個說法作進一步的舉証,因為這將涉及對許多應用倫理學的具體案例作分析。不過在晚近的新科學哲學中,「詮釋是一種協商」已廣被接受,而且也被許多例証所支持。可參看Michael Mulkay, Science and the Sociology of Knowledge (London: George Allen & Unwin, 1979), 63-95.

[21] 中國大陸的應用倫理學雖然也有一些和西方相同的學術內容,但是有更多的著作具有本土色彩,例如職業倫理學方面(參看《中國哲學年鑒1987》,中國社會科學哲學研究所編,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4-196頁);亦可從出版書目看出其多樣的本土色彩(如《中國哲學年鑒1987》:507-508頁;《中國哲學年鑒1991》:353頁)。

[22] 中國大陸由於其社會主義法制及經濟特質,故而在產生像律師、企管等專業時,專業權力與國家權力的可能衝突必須解決,所以考慮國家權力(而非專業權力的被宰制者)的應用倫理學就應運而生了。例如,倉道來,《律師倫理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0),以及溫克勤等(編)《管理倫理學》(天津人民出版社:1988),都可看出濃厚的考慮國家權力的立場。

[23] 本書的另篇文章(〈文化批評與副刊在台灣〉)提到台灣的應用哲學可以是像「文化研究」這樣的學術。須注意的是,這裏所說的是應用哲學的構成原則,至於應用哲學的內容,西方與第三世界明顯地應該會不同。例如,西方應用倫理學中的墮胎爭議是環繞著胎兒是否具備人格以及女人權利的問題;而像在台灣,墮胎問題的中心則和歧視女胎兒的重男輕女傳統觀念有關,故而台灣應用倫理學的內容當然應該與西方不同。

[24] 這個附錄以很精簡的方式概述了正文的一個核心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