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婉如與國家

【這篇文章以卡維波為筆名,發表於《聯合報》副刊狂飆年代專欄,1996年12月9日】

彭婉如命案喚起的如果只是無奈,那只是加深社會中原有的冷漠感;如果喚起的只是絕望的憤怒,這種沒有出路的憤怒很容易化成原已充斥周遭的暴戾之氣。而群眾絕望無奈的心情,則正是大大小小的宋七力一顯神通的好機會,誰能大膽的提供一個速成的藥方,誰就給了群眾一個渴望已久的希望。

從劉邦友到彭婉如,一連串駭人聽聞的命案其實並不是什麼危機爆發,而是社會中久已存在的問題從報紙的第五版轉載到頭版而已。但是這個戲劇性的攀升也隨之推出了速成解決之道:更大的公權力,更強大的國家--彷彿公權力在這幾年來並沒有一直擴張,彷彿公權力本身並不是問題的一部份。

可是歷史一向顯示,公權力的擴大只會製造更多的不平和壓迫,也就是製造更多的社會問題。因為公權力在面對強權時總是無能,而面對弱勢時則是高壓,例如歷年來在勞資糾紛時,公權力對資方的違法總是束手無策,而對勞工則是鎮壓、入獄。公權力面對利益財團時總是給予方便,而面對升斗小民時則是多方刁難。有人以為這是腐敗的公權力才會如此,清明的公權力就會濟弱扶傾,這其實是不瞭解權力的特性。任何權力要施行、要發生效用,都必須仰靠其他權力來運作,例如男人的性別權力必須仰靠不平等的經濟、政治、文化、教育…權力,這樣男人才能對女人進行經濟的、政治的、文化的…支配。同樣的,公權力或國家權力就像所有的權力一樣,必須仰靠其他領域裡的強權才能運作,否則公權力所有的只是一紙法令,根本不能施行。但是國家既然要憑藉經濟、性別、文化、教育等領域的權力才能統治,那麼就長期的趨勢來說,國家權力就不可能是中立的,而必然是對弱勢者不利的。所以更大的公權力,更強的國家只會危害性別、階級、年齡、情慾中的弱勢。

在國家權力、警察權力擴張的過程中,社會的「亂象」是最常被製造出來的一種道德恐慌。但是,所謂的「亂象」往往是弱勢者的自力救濟(自力救濟不是因為公權力不強,而是因為公權力偏袒強權);「亂象」有可能是青少年、同性戀、邊緣者所發展出來的另類文化(另類文化則可能會孕育更有生機的文化);「亂象」也可能是社會矛盾的併發、或是新生的社會現象(因此壓抑這種亂象也不會解決其背後的社會趨勢)。

「亂象」違反法律,因為法律已經過時;「亂象」破壞(舊)秩序,因為舊秩序仍在護衛特權;「亂象」質疑安定,因為沒有正義,就沒有安定。我們特別不能忘記的是,黨外的民主運動、街頭示威遊行、同性戀酒吧或邊緣情慾的網路(地下舞廳等)…都曾被當作「亂象」。

如果說我們的社會病了,那是因為我們相信,只要政府打擊「亂象」,只要抓到凶手,我們就可以放心地忘記彭婉如。

如果我們的社會病了,那是因為我們的社會運動衰退,我們寧可相信統治者,而非自己的力量。

如果我們的社會病了,那是因為我們總是期望別人、期望政府來伸張正義,而沒有自己就地的去組織小團體,以直接行動去抗議社會的不合理、去監督我們的環境、消費、醫療、政治、交通…。

我們的社會病了,因為我們沒有像柯媽媽、彭婉如等等一樣挺身而出為社會正義積極奔走抗爭。這個社會需要成千上萬的柯媽媽、彭婉如…。

報載彭婉如案可能是計程車司機所為,運匠由於處於下層階級,本身又被政黨、國家認同、族群等因素分化,難以團結有力,故而很容易變成一個被污名化的集體,成為國家號稱將積極管理的對象,這樣,國家就可以算是對彭婉如案有個交代,而順水推舟的不必去面對社會中結構性的矛盾,(因為國家也無能處理這樣的矛盾)。其實,計程車司機終日在惡劣的交通環境中長時間工作,只能用誤餐加時來賺取微薄的利益,又受到政府所支持的靠行制度的剝削,生活在警察的權勢之下,大眾卻沒有思考司機們的勞動條件如何改善,也沒有關心他們的待遇是否公平。在這諸多不利的條件下,如果繼續對運匠污名化,加以歧視仇視,並且賦予警察更多的權力管理運匠,這將使運匠覺得環境更不友善而製造更多的敵意。

婦女被強暴的問題當然不能透過保護主義來解決,保護只是使女性更依賴男人或更脆弱,而沒有積極去消除女性所面對的結構性危險。台灣婦女在彭婉如案中至少可以要求國家把權力交出來,讓女人有力量自我保護。例如,防治強暴的最薄弱處,在於婦女報案率低,以致於同一強暴犯可以用同一手法在同一地點不斷犯案。而被強姦婦女的報案率低,可能是礙於貞潔名聲或覺得警方報案環境的不友善。為了解決這個問題,除了繼續推動女人身體情慾的自主發展,抗爭社會文化對女人貞潔的既監管又覬覦的兩手政策之外,婦女團體可以要求國家把這方面的警察司法權下放或交還給婦女,這也就是說,由國家提供經費,讓民間的婦女團體設計一個報案、偵訊、審理和身心治療一體運作的純女性環境,使被強姦婦女覺得友善、溫暖、周到、和極度隱密,並使各種類型的被強暴婦女(如特種營業的婦女,或強暴後十分鎮定勇敢、神色自若的婦女)都不怕被歧視而願意報案,並得到所需要的幫助。

像這類具體建議的基本精神,就是縮小公權力,由人民自我管理,而這個精神不但可以應用到其他的性別問題上,也可以擴展到性別以外的其他社會問題上(例如,直接受污染的社區人民應有環保警察權來隨時監控舉發污染源)。如果說彭婉如案建構出了一個社會的危機,那麼我們絕不應該讓國家趁機擴大權力,絕不應該繼續要求國家來管理社會,反而是我們自己要管理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