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騷擾、public sex

卡維波(中央大學哲研所)

(本文摘自卡維波“同性戀/性工作的生命共同體”一文﹐省略註腳。此文收在《性工作:妓權觀點》台北巨流出版社)

1997年常德街警察騷擾同志事件揭開了長久以來警察對同志情慾的敵意與騷擾。例如在公廁的同志就常被警察騷擾(而當公廁的「性別」歧視逐漸被認識時,新的公廁設計者卻還沒有情慾的眼界,因而拒絕認識廁所的「性」歧視;公園、三溫暖等公共場所的同志情慾流動也經常被警察監管。在公共場所中,雖然常有異性戀男女搭訕、擁抱接吻、甚至躲在暗處愛撫性交,警察大多不去理會,可是卻唯獨對同性戀另眼看待。


對於這種監管和騷擾,性工作者是再熟悉不過的。警察對性工作者的取締或騷擾,有時還會變成勒索、恐嚇、白嫖…等等,也因為要逃避警察這種「壞」男人的騷擾,性工作者不得不依賴保鏢、龜公等「好」男人的保護,反而可能讓自己的所得被剝削。

在公共場所(不論是台北新公園或桃園的文昌公園)人們徘徊流連,搭訕陌生人,這些自願的情慾行為,為什麼要受到警察的取締或騷擾呢?為什麼只單單騷擾同志與性工作者呢?我們難道不能自我決定身體的使用方式嗎?同志和性工作者和任何市民一樣,都有權享用公共場所而不受騷擾。

在過去,即使是異性戀男女在公共場所也不能展露情慾或身體,會被警察以妨害風化罪名取締或騷擾,今天這個public sex的問題主要是落在同志、性工作者和天體份子的身上。為此,我們必須堅持公共場所不但是所有階級、性別、年齡、種族所共享的全民場所,也是一切情慾(性認同或性模式)所應共享的全民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