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同居伴侶法」的研議與律法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學系教授 王順民

報載社運團體提出了關於「同居伴侶法」的立法方向,特別是將現行民法親屬編的婚姻規範,一舉擴及到多元家庭的涵蓋範圍、各類型的同居伴侶關係以及得以享有撫養親屬免稅額等等的相同權益,顯然,回應於社會變遷的時代脈絡,那麼,關於「同居伴侶法」該項的研議立法,的確有它深層論述的必要。

誠然,無論是無法迴避的社會潮流抑或是文明化的進步觀念,「婚姻」理應是生活樣態中一項較大的可能,至於,不婚、不生的人身自由,自當也是有它用以觀照出「多元、尊重、包容、差異」的昇華意義,就此而言,「同居伴侶法」的研議與立法,也應該要超越利益相關者的本位立場,藉以直指出來市民社會所應該要兼具的公民素養,只是,回應於立法的目的究竟是解決什麼人的什麼問題?以及解決的程度為何?及其所可能衍生出來的影響後果?那麼,對於「同居伴侶法」的研議立法一事,就需要給予更多的深究論述,這是因為:

基本上,有幸成為心靈伴侶,本身就是一件值得被祝福的美事,因此,是否非得要有結婚規範的形式要件,這也是可以商榷、討論的,准此,在這裡的論述真義自然是要跳脫規範要件的合理性與時代變遷的適應性,並且更進一步地深究「家庭制度」、「家庭價值」之於社會運作的真實意義為何?畢竟,有無結婚儀式或是實際同住共處,其所對應出來包括撫養親屬免稅額、收養小孩監護權、遺產繼承權、重病急症開刀同意書簽署權、醫療探視權以及保險受益權等,點明了:「同居-伴侶-法」已經不單單只是相濡以沫的情感會通,而是直指著更為務實、瑣碎的利害關係;連帶地,關乎於「我們一定要進入婚姻嗎?」的命題思考,論述的重點也就不全然在於婚姻的形式,而是思索究竟要藉由什麼樣的機制設計,以讓兩造之間的權利義務有其相對透明化的保障效果。

總之,在尊重兩造意願的前提底下,無論是締結良緣或是心靈相伴,落實在生活世界裡的運作意涵,那麼,從個人成本、家庭成本到社會成本等等的外部性(externality)問題,這顯然是有限理性的當事者所無法完全深究與掌握的,以此觀之,「同居伴侶法」的立法工程所隱含的是多重性的論述意義,亦即,一方面將形式組合與實質關係做某種程度的切割,藉此讓同居的伴侶得以比例原則地享有跟夫妻類似的法律與生活權利;另一方面則是突顯出從主流到非主流的社會性包容以及從典型到非典型之多元性差異的變遷意義;最後,當「家庭」還是扮演重要的支柱單位時,那麼,如何捍衛「家庭」得以穩健運作的照顧政策,就恐怕是關注於有無婚姻、夫妻合法與否以及保障範圍要有多廣之外的根本提問!

〈本文謹代表作者個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