檳榔西施露兩點 不起訴

檢方:只穿薄紗沒穿胸罩 可能被認為羞恥 未達猥褻程度

【2002-03-07/聯合報/20版/雲嘉南綜合新聞】 記者吳明良/台南報導

台南縣永康市石姓檳榔攤老闆涉嫌僱用蔡姓女子穿薄紗沒穿胸罩賣檳榔,台南地檢署檢察官認為現今對色情的定義已較開放,坊間充斥露兩點的書刊或電視節目,司法實務上並不處罰,蔡姓女子的行為尚未達猥褻程度,將石姓老闆及蔡姓女子處分不起訴。

台南縣警局永康分局移送指出,石姓老闆在台南縣永康市新中街經營檳榔攤,今年元月起以每月三萬元僱用十九歲的蔡姓女子賣檳榔,要求蔡女工作時穿薄紗不穿胸罩,借以招攬顧客,元月十七日被永康警分局員警查獲。石姓老闆否認要求蔡女不穿胸罩工作,警方認定兩人涉嫌猥褻,依妨害風化罪移送偵辦。

檢察官調查,猥褻是抽象的法律概念,應隨社會觀念轉變,所謂社會觀念應以一般大眾的感受或反應決定,不是以特別敏感或高道德標準人士的感覺作為判斷依據。

檢察官認為,蔡姓女子只穿薄紗沒穿胸罩,雖可能被認為羞恥,但尚未達厭惡程度,也無礙「性」的道德觀念。況且現今社會開放,合法露兩點的書刊、電視節目充斥,不能以高道德標準檢視,否則就有箝制人民「性」思想之虞。且客觀上尚無法認定蔡姓女子構成猥褻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