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賣檳榔 警方無奈

2002.07.25  中國時報 周庭慶/台中報導

台中市警方擔心女學生在暑假「打工」當檳榔西施,最近積極清查,市警三分局員警,昨(二十四)日就在南區查獲一處檳榔攤僱用一名高中女生賣檳榔,但業者出示其監護人的同意書,加上這名女生已滿十六歲,且經過調查工作時間並未違反勞基法規定,穿著雖「清涼」,但未達暴露程度,警方無法可取締,只能針對檳榔攤位妨害交通告發。

警方表示,未滿十八歲的少女「可以賣檳榔、不能吃檳榔」,聽起來相當矛盾,但依相關法令規定確實是如此。因為依少年福利法,只規定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從事、涉足有足以危害或影響身心發展的場所,或有抽菸、嚼檳榔等行為。

賣檳榔算不算妨害身心的行為?少年福利法裡面沒有明文規定,勞基法裡面關於女工和童工的條文中,卻允許滿十六歲的少女,在監護人同意下,只要是工作時間、性質等符合規定即可從事工作,賣檳榔不具有「危險性」,怎麼穿才構成妨害風化程度?又難以明確界定,令警方也感到相當困惑。

一名警官更表示,同樣的情況出現在菸害防治法,規定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吸菸,但目前各超商僱用未滿十八歲工讀生的情形極為普遍,檳榔攤同樣買得到香菸,禁止青少年嚼檳榔、吸菸,卻允許他們販賣,執起法來真是覺得怪怪的。

或許有人會疑惑,怎麼會有家長同意女兒穿著暴露的服裝去當檳榔西施?員警說,經濟不景氣,保守估計檳榔西施一個月起碼能賺個兩萬多塊錢,工作又輕鬆,誘因可說相當強烈。

警察人員卻不能任意擴張法令的解釋,隨隨便便就把業者和檳榔西施扣上違法的帽子,在法令的不周延下,萬一將來未成年女學生紛紛「撩落去」當檳榔西施,也只能感到無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