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09/17 聯合報】本報記者林文義
以時下女性時尚來看,「胸部以下、臀部以上部位不得暴露」的穿著規範,如果是教育部要規範女性教職員的穿著,或者一般公司行號老闆要作為管女員工裝扮的標準,還沒問題,至於說要用來管檳榔西施,那就陳義過高,是不可能的任務。
檳榔西施該怎麼穿才合適,穿到什麼程度是清涼,桃園縣政府官員,和檳榔攤業者或許開個會說了說就可以算數。但是,穿到什麼情況叫猥褻、妨害風化,可得要法院才有資格說話。
以「胸部以下、臀部以上部位不得暴露」的標準,目前年輕女性流行的兩截式時裝、露臍裝,甚至熱褲,等於都被排除在外,這別說是檳榔攤業者、西施,就連一般年輕女性都會覺得可笑。
難道一般女性可以穿著兩截式露臍裝在大街上逛街,就不能穿來賣檳榔?而即使桃園縣的警察肯依縣府規定執行,法院也很難把檳榔西施入於妨害風化之罪。既然難以論罪,縣府、警方的取締不但缺乏正當性,也恐怕會落人妨害人權的口實。
很明顯的,桃園縣政府在處理檳榔西施穿著清涼的問題上,是確實有心,但沒抓住重點,犯了台灣話說的「抓了布袋頭就跑」的毛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