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嘉明
自四月十日報載婦女團體譴責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學術網路連結性解放網頁張貼人獸交內容一文後,引起一陣泛道德性的爭議,就此提出個人的一些淺見。
關於該學術網站連結之性解放網頁中有關動物戀之爭議,似集中在其內容是否具有猥褻性以及應否管制之問題。猥褻性言論,依照大法官會議第四0七號解釋之定義:「乃指一切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之出版品而言。猥褻性出版品與藝術性、醫學性、教育性等出版品之區別,應就出版品整體之特性及其目的而為觀察,並依當時之社會一般觀念定之。又有關風化之觀念,常隨社會發展、風俗變異而有所不同,主管機關所為釋示,自不能一成不變,應基於尊重憲法保障人民言論出版自由之本旨,兼顧善良風俗及青少年身心健康之維護,隨時檢討改進。」由此可知,猥褻性出版品與藝術性、醫學性、教育性等出版品是有所區別的,而對於是否為猥褻性出版品之判斷,應就“出版品整體之特性及其目的”而為觀察,並依當時之社會一般觀念定之。
由於風俗道德向為社會所重,故涉及猥褻性的議題往往倍受爭議,而在司法審查之評斷上,如依雙階理論之判斷,亦是適用對政府措施最低法律密度要求的「合理審查基準」,亦即只要政府之行為係為追求合法、正當的利益,且其所採取之手段具有促進該利益之合理關連性,即謂其具有合理的基礎而為合憲。
性/別研究室網站之所連結性解放動物戀網頁,係針對哲學大師彼得辛格 Peter Singer 寫作《動物解放》一書作學術探討。該網頁即是對其理論進行闡釋,並收集相關新聞報導,呈現動物戀的實際社會存在。而縱觀該網站就此主題所做的內容舖排,則一如性/別研究室網站的公開聲明所稱,所謂『完全獸交手冊』所呈顯的,是動物戀的實際社會存在,以及存有此種情結者是以什麼樣的態度、方式去從事此種行為,並未逾越其所研討之「動物戀」主題之範疇。再者,該網頁上開宗明義說明「本手冊並不鼓勵讀者在追尋自己快樂的同時去執行什麼違法的行為」。且依『何春蕤針對性解放網站事件的公開聲明』所述:手冊所呈現者亦多是對於動物的生理常識以及對於動物的反省態度(例如在結語中明白的提示,「無論你要對你的貓做些什麼,都請記住它和你也一樣都是大自然的生命,用你的愛心去善待它」)。準此,則性/別研究室網站之連結的本質,應屬教育性的學術研究。至於其內容之聳動性,實純係該內容本身之性質,而為現象的表徵,而此正為該學術研究所探討之標的。
學術的研究範疇本包含社會所有的“實際”情況,而此種對社會實況的理性學術研究,可以使我們有機會去認識、理解社會的百態。一如犯罪是社會所不容的行為,但卻又是人類社會無可避免的現象,縱使對所有犯罪者均處以死刑,實際上並無法終極的消弭犯罪的發生,唯有正視犯罪問題,深入探究其成因根源,才有達到預防犯罪之可能。易言之,犯罪行為固不可為之,但關於犯罪問題之研究則不可不為之,且此類研究必然會涉及犯罪之態樣乃至於其手法之解析探討。難道對犯罪問題加以研究就會引發犯罪行為?就是鼓勵犯罪嗎?是否我們絕口不提犯罪問題,犯罪現象就會自動消失?在我們真正理解某一事物之前,實不宜妄下斷語,或採取完全拒絕了解而必除之而後快的態度,試想,每一次新知識理論的提出或新科技的發明,不都會對人類社會造成或多或少的衝擊嗎?而排斥、拒絕對新事物的認識或學習,其結果為何,當已為我們所了然。
進言之,學術的研究並非只是學者個人自己的觀察、想像與理解,向是經由多方面且深入的知識研讀,並透過各種意見的溝通、思辨,才能逐漸探知事實的全貌、真理之所在。而報章雜誌、研討會,乃至於新興的網路,則皆為資訊交流的平台,因此性/別研究室網站為探討辛格所寫作《動物解放》一書而連結性解放動物戀網頁之舉動,與一般學術網站所為之研究資訊的刊載並無二致。
不可諱言的,網路是一個不設防的資訊交流空間,惟若「言者無心,聽者有意」,則我們是否就能夠只因為有聽者會誤會即禁止言者言論,恐怕是值得質疑的。此外,關於網路管制之責任,嚴格言之,就管理的能力及義務的角度而言,政府所應負之責任顯大於個別的網站。蓋政府有充沛的資源可堪運用,且對網路運作之整體概況最能掌握,倘若連政府都無法作周全的管理監督,則又何能苛求個別的網站完全擔負起此一責任?且網路已為現代生活不可或缺之一環,對人民生活之影響性與日俱增,對於網路世界應該如何管理與監督,乃政府無可迴避之責任,更不應將之完全推卸轉嫁到人民的身上。惟此並非意味著網站本身即可完全免除網路資訊管理的責任,諸如警告性文字的標示或拒絕刊載色情廣告等,仍是其基本應盡之義務。
至於政府把關管制之標準,則應以事件之本質所涉基本權利態樣定之。如前所述,性/別研究室網站連結性解放動物戀網頁係屬學術研究,審查之標準應在於該網頁之內容與其所研究之主題是否有關連及有無逾越該研究之範圍與基本的網路資訊管理責任,而非其所研究之內容的當否。此於大法官會議第三八0號解釋之理由書即可知:「免於國家權力干預之學術自由,首先表現於研究之自由與教學之自由,其保障範圍並應延伸至其他重要學術活動,舉凡與探討學問,發現真理有關者,諸如研究動機之形成,計畫之提出…研究成果之發表,非但應受保障並得分享社會資源之供應。研究以外屬於教學與學習範疇之事項,諸如課程設計、科目訂定、講授內容…等亦在保障之列。」而後的釋字第四五0號解釋亦再度肯認之。
學術研究之目的在於探討學問,發現真理,是對於事實現象的理性分析與省思,是提供人們認識、理解各種事實現象的重要管道。我們或可對之選擇性的接受,但卻不應強迫學術僅能作社會所能接受的特定議題研究,否則,我們將永遠看不清事實的全貌,甚至導致整體社會因偏頗發展而失衡。民主社會的核心價值即在於「包容」與「多元」,而此亦為社會存續的根基,因為「包容」,社會得以維持平和、安定;因為「多元」,社會得以突破、創新,生生不息。
原文出處:http://www.esouth.org/sent/south20030930_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