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最愛 | 回到首頁 | English | Japanese

 










 

回應與說明(按此看其聲明與新聞局回函

有關新聞局對本人請願書回應內容看法及聲明
~開啟分級制度邁向正常化的口袋戰爭延長戰~

前言:

首先,仍要先對持續關心這議題及付出實際行動的各位表示最高的敬意,我們相信有各位的堅持及努力,我們的訴求將有得以伸張的一天。
這幾天在聯盟討論區出現了不少值得大家好好討論的議題,自己卻剛好逢工作繁忙無法參與討論,也趁這機會跟大家分享我的一些看法並表達我的聲明,以及向大家說明我個人下一步動作。

(一)、有關新聞局對本人請願書的回應,相信大家都看到了。大家及相關單位怎麼解讀我不知道,我提出我看到的現象給大家參考。

a>新聞局仍然不負責任,逃避有人質疑分級辦法有違法違憲之虞的事實

我想負責任的做法,應該自己主動召開公聽會,讓大家透過民主精神公開討論辯論以昭公信,不是一句「不予置評」代過。

b>新聞局雖表示將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五條公開相關資訊,但卻明顯瀆職選擇性不公開相關資訊

目前新聞局網站仍只公開新聞局與中華民國出版評議基金會訂定之「行政院新聞局出版品分級宣導執行計畫委託契約書」本文,仍未見本人請願訴求所提到,契約第二條亦明定效力等同契約一部分之合約附件計畫書。我想若不是新聞局的人忘了,就是新聞局瀆職,自己回文表示將公開的資訊卻至今仍選擇性不公開,更別說其他於行政程序法第四十五條明定需公開資料。我也希望大家到時幫忙督促檢視相關內容新聞局是不是又會像這次公告分級辦法一樣,故意放到一個大家沒事不會去看的地方然後又說一切照程序公告辦理。

c>新聞局成了一個替沒有法源依據,本身不享有公權力的團體執行公權力的幫兇?

今天新聞局回函已經公開承認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不享有公權力,他們的評議結果不具法律效力。卻又表示將協調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查察取締時,尊重那不具法律效力的評議結果?這不是成了評議會的打手是啥?!

今天若新聞局僅表示評議會評議結果”僅供參考”那我還沒話說,但今天可是白紙黑字還蓋著林佳龍局長章的回文寫著”將協調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查察取締時,尊重其評議結果”!?

局長您不要忘了,評議會也可是有著曾為了自身下游團體利益,出面告一個民間學者並遭法院宣判敗訴前科的團體阿!!這樣的團體,何來”公信力”可言?!
(有關何春甤事件是評議會下游團體過內部壓力聳動評議會出面去告,並且評議會敗訴。此事已於12/16於師範大學說明會上由評議會執行長許文彬先生親口說出證實,那天有參與的所有人我相信都可以當做證人)

d>被踢了半天的皮球終於找到主人,原來是不是違反分級辦法出版品的認定單位叫”地方政府社政單位”?!

我想這我就不用多做說明了,新聞局的回文第三項第一款已白紙黑字寫著”在內部分工上,係由地方政府新聞單位及警察單位執行取締工作後,再移請地方政府社政單位予以核處。核處機關並有充分之權限,就違反分級辦法之出版品逕行認定,並決定是否處份”。

我只想說,刑法235條對猥褻出版品認定已經太自由心政,造成許多一線員警以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之規定為理由,以自己對”猥褻出版品”的主觀認定對業者逕行取締,事後法官雖還了業者清白,但中間業者權益的受損找誰賠償卻求訴無門,員警”依法擾民”的案件已經不勝枚舉。(可參考http://www.thpb.gov.tw/main/a1/nspb269207.htm這篇報導文章)

現在還要用這認定標準不明,交給新聞單位及警察單位自由心政判斷取締的分級辦法,取締完還可以拍拍屁股說”核處機關是地方政府社政單位,我不知道他們會做何認定及是否處分”?!

也就是說,新聞單位及警察單位可以亂執行取締工作,最後再由社政單位扮演個”假法官”來做是否判刑處份的工作?

而在最後面才說對這”假法官”的認定不服可再依法提出訴願或行政訴訟讓”真法官”來裁示?我對這樣的說法做法除了說這是設計來擾民之外實在不知該說啥。

e>引起禁書事實的逾越限制級

有關逾越限制級的爭議,我想也不用多做解釋。評議會根本沒有權力認定何謂他們所說違反刑法235條之”逾越限制級”出版品。但在說明會上卻一直強調他們認定”逾越限制級”出版品的存在。在說明會上被點名的生存遊戲也確實被出版社及書商當作禁書全面下架了。我想不管新聞局怎麼強調評議會評議結果不具法律效力,但事實就是的確已經有書因評議會不具法律效力的評議及錯誤濫權解釋被當成禁書了!!

難道在新聞局不斷強調說明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之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的同時,就可以默許縱容評議會濫權錯誤解釋造成有出版品成為禁書的瀆職事實嗎?

f>新聞局完全不尊重承認業者自律

在新聞局回函第三項第四款說明表示,分級辦法立法精神著重「自律」,卻又將自律解讀為業者自行分級及專業團體之評議。甚至後面還僅表示”查察取締機關及核處機關會尊重民間專業團體對個別出版品所作分級或評議結果”。我想問,那業者自律分級結果在你們眼中是不被尊重,是無效的嗎?

再者,現在新聞局一再表示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為現在唯一的民間專業分級團體下,這說法不就是在說即使業者做了自律分級,查察取締機關及核處機關仍會以沒有法源、沒有公信力的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認定作為取締及核處依據?

請問林佳龍局長,您真的要在出版史上留下「林佳龍條款」的臭名,才會發現這件事的嚴重性嗎?

g>駝鳥心態的新聞局

對外界不斷質疑整個分級辦法制定通過過程草率,新聞局的回答卻永遠像駝鳥心態,千篇一律避重就輕。草案出爐後,明明在2004年3月台北市雜誌同業公會就召開過大規模的公聽會,強力反應業者的意見,但是新聞局在後來公告的辦法中,沒有對這些意見有任何回應。甚至在這麼重大事件的公告過程中新聞局沒有像其他重大事情一般,正式發公文給同業;也沒有辦任何正式新聞發表會。只是在自己的網站上「公告」,在出版業者茫然不知的情況下,挨過三個月的公告期,就從十二月實施了。新聞局的確「絕非倉促行事」,因為他們在「偷機行事」。

(相關內容節錄來源及出版界聲明詳 http://www.freespeechtaiwan.net/qna.htm)

況且,本人亦強烈質疑這草案制定是怎麼來的。在12/16號於師範大學舉辦的說明會結束後,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執行長許文彬先生親口跟我說這分級辦法是立法委員訂出來,要新聞局依此執行的,他甚至還說這件事總不能要他在公開場合的說明會上講出來吧。(我對他說的話是不是完全的事實採保留態度,但上面那些話我絕對負責任) 如果分級辦法是如同新聞局回文所述在審慎嚴謹的過程中制定的,我亦希望新聞局清楚交代,回文最後一項所述在法案草擬時舉辦多次之公聽會分別在何時何地舉行?有哪些學者專家或業者代表參與?以及公聽會會議記錄內容為何?對分級辦法有哪些討論及共識?(最起碼我就從來沒在新聞局網站上看到有關公聽會相關消息及資訊過)

我想這些訊息一天不公佈,這個被質疑黑箱作業的「林佳龍條款」將永遠在台灣出版史上留下臭名,對分級制度這概念也是一大汙辱。

二、個人對於目前分級制度相關議題的看法

雖然12/24林佳龍局長已宣布分級辦法罰責暫緩實施,新聞局亦將參考日、韓等國經驗,協助民間建立具有公信力分級自律組織,但聲明中卻留下個讓人難過的事實,就是新聞局身為主管機關卻公開表示對出版社及出版品有著差別歧視。

何謂文字出版品的分級認定將從寬,漫畫圖片卻要從嚴?我個人在之前曾在網路發表過一篇文章,寫著我個人身為動漫畫愛好者,但也知道我們的愛好也僅是次文化的表徵,沒有必要去與主文化衝突。分級辦法出來後,也僅有漫畫相關出版業者們乖乖聽話遞上”降書”,自己主動將限制級出版品目錄送到出版品評議基金會(現在評議會網站上有提供限制級出版品書單的出版社為東立、尖端、青文、東販、長鴻,青一色都是漫畫出版社)。但這結果換來的是甚麼?換來的結果只能用一句俗語來說”人善被人欺,馬善被人騎”!!

這幾天聯盟討論版上有出現一個很精采的議題,就是有人看到出版社在這過程中選擇了逃避,大筆一揮將一些不該被列為限制級的書一起列入限制級來規避責任(就是產生所謂寒蟬效應了),店家及租書業者則在後面猛推大喊悲情,然後主管機關在後面撇清標準不是他們訂的,看到這現象有人提出乾脆不用抗爭下去了,因為抗爭對象根本搞錯了。當然這個討論串也激起版上很多人不滿,原因我也可以理解,但我這必須說,發起這文章的人看到部分問題核心了。也就是目前這問題發展至今,只有出版社願意帶頭站出來對抗,問題才可能解決。

從林佳龍局長公開表示文字出版品的分級認定將從寬,漫畫圖片卻要從嚴這點就可以看出,人家就看準你們漫畫出版社不會出聲,被吃了豆腐還會說謝謝,然後反正到時出事不要出在我頭上就好是吧?
漫畫出版社的各位,你們這樣對的起支持你們的讀者嗎?
被嚴苛的罰責嚇到無可厚非,但自己把所有書列入限制級來規避責任的確是你們自己造成。明明這不合理的分級制度擺明衝我們而來,為何到今天人家都點名預告我們將成為下一個目標,身為應該帶頭站出來的漫畫出版社們,你們至今仍默不坑聲呢?
讀者站出來了
學者站出來了
作家站出來了
店家站出來了
通路商出來了
其他出版商站出來了
漫畫出版社的各位,你們還不肯站出來嗎?
難道連那”自律”權被莫名其妙的剝奪了,你們還不懂得要搶回來嗎?
難道從小支持你們的那群讀者們,他們的閱讀權被剝奪你們都不會重視嗎?
為何你們就不會大聲說,我們會建立自己的分級制度,不用你們新聞局評議會來做?
許多未達法定年齡的讀者或許連署反對這違法亂紀的分級辦法沒有效力,但我想以一個閱讀權被剝奪的讀者而言,我相信有權要求你們漫畫出版社聯合建立漫畫出版品分級制度吧!
不要管現在那莫名其妙、自由心政、又有圖利特定團體之嫌的分級辦法,我相信我們自己做的分級制度,一定比他們做的合情理法,比他們做的更好!!

三、個人下一步動作

今天我們各種對分級制度、對評議會的質疑都會被他們用一句話來逃避,那就是他們會說因為現在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是目前唯一的”專業團體”,如果對分級有爭議他們也不反對民間另組專業團體。

我用電影中的話修改回應這說法:
「根本沒有分級”專業團體”;或者該說每個人都可以成為分級”專業團體”」
「只要有心,人人都是”專業團體”」
但是我們很明顯的看的出來,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根本沒有「心」!

為了不讓新聞局及評議會再用這理由推託,從今天起我將從我個人開始發起另一個分級專業團體「出版品自律分級推行研究會」
而第一件要做的事,就是要讓評議會及這分級制度根本不可能執行的問題浮上檯面。
首先我在這向評議會預告,我有三部漫畫作品想先請你們評議看看。(你們要收錢我會給你們不用擔心。)

第一部是 烙印勇士(日文版原名ベルセルク,東立代理出版)
第二部是 最終兵器彼女(尖端代理出版,此部作品我會指定拿第七集給你們來評議看看)
第三部是 羅德島戰記法理斯的聖女(原名 ロードス戰記ファリスの聖女 角川出版)

為了讓你們評議更客觀,可以的話我除了會附上中日文版供對照,也將實地收集這幾部作品在日本展示陳列販售方式資料並附上現場照片,給評議會的各位看看。另外對評議結果理由也希望評議會的各位們能加以詳述,可別出現”因為誰認為這是限制級,所以這是限制級”這種字眼阿。

若這些作品有任何一部被你們評為如分級辦法第五條所述”有害兒童及青少年身心健康者,列為限制級”,我將號召這些作品的讀者(尤其是18歲以下,會因此閱讀權受損的讀者或本身從未滿18歲就開始看這些作品的讀者)另外連署要求你們站出來與我們公開辯論,因為我們根本不認為這些作品叫”有害兒童及青少年身心健康者,列為限制級”!!

如果到時你們又叫我們去找新聞局或地方社政單位裁示而不肯站出來公開辯論,那我將正式行文新聞局,要求新聞局協調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查察取締時,尊重我們不認為這些作品叫”有害兒童及青少年身心健康者,列為限制級”的評議結果,並請新聞局行文給相關出版社聲明”這些作品不是限制級”。
要不然就是新聞局要公開認錯!
新聞局要為找了這麼個不負責任的”專業團體”負責宣導分級辦法這件事對所有讀者、業者及社會大眾公開道歉!
並向評議會追討已支付的任何補助及支付款項!!
最起碼我們不認為評議會有資格拿新聞局那三百四十萬宣導費!!

最後,我也要在這強調一個觀念,任何作品或出版物其實都只有”自律”沒有”分級”。

就拿林佳龍局長說要參考日、韓經驗好了,可以到http://www.freespeechtaiwan.net/kj.htm
來看看熱心人士整理出來我們與日本韓國比較的資料。裡面可以看到一件事,不管是日本還是韓國,其實都沒有在法律層面訂定所謂”分級辦法”。

日本的做法是幾乎完全由出版相關業者建立審議單位及自律的制度;而韓國的做法則是在法律中訂立相當明確的認定定義標準讓業者有自律依循,以及在法律中明定有疑義時審議機關,對實際執行時相關配套措施也都明定的很清楚。

國內的分級辦法以及評議會在說明會上的解釋呢?我就懶的說了。說明會上我曾問新聞局長官說訂出這種辦法可以執行嗎?得到的答案是「可以執行阿」!
我想就等著看這東西以後怎麼一步一步被證明不能執行吧。


同人誌販售會義工隊/出版品自律分級推行研究會
召集人
蔡智軒(蔡某人) TEL: 0922804604 E-mail:T.sai@anet.net.tw
文中所提有關資料可至下面網站查詢全文
1.本人之請願書 https://sex.ncu.edu.tw/anti-censorship/at1209fb.html
2.新聞局對本人請願書回函 https://sex.ncu.edu.tw/anti-censorship/at1209fb1.html
3.現行國內分級制度與日本、韓國之比較 http://www.freespeechtaiwan.net/kj.htm
4.對刑法235條執行爭議之判例 http://www.thpb.gov.tw/main/a1/nspb269207.htm

※ 這篇文章請關心這議題的各位轉載到每個版,每個其他關心這議題人們的信箱,傳到認為這社會還有正義公理的人們手上。尤其各大專院校以及高中、國中的學校學生們,整件事就是因為我們會被認為是沒有選舉權的”弱勢團體”,才會被為了選舉無情的犧牲掉我們的閱讀權。也希望願意支持我的人可以回信給我,讓我知道我要進行下一個動作時誰願意站出來幫忙。不管結果如何,如同我之前發表文章所說的「我從一兵一卒出發,誓言戰到最後一兵一卒」!!

 

 


 
   
 
   
   

連署與行動發起



花魁異色館(KKcity性與性別討論站)

聯絡信箱 ttcat.ttcat@msa.hinet.net
最佳瀏覽 1024 X 768 IE5.0+ 如果無法顯示 Flash 請下載 Plug-in player


本站所使用的已註冊商標之圖片皆屬於原著作權公司或個人
其他為本站自行拍攝設計,請尊重網路著作權,如有侵權請來函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