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沿革 & 法條
釋憲407
釋憲617
兒福法分級辦法
   
   
   
   
 

從1935年刑法235條設置開始,「猥褻之文字、圖畫及其他物品」的生產、製造、陳設、販賣、散播就成為刑事案件,人民在性方面的言論表達和資訊流通從此受到嚴重的限制。然而此時的刑罰只及於金錢罰鍰,適法的對象也只是商業體系而已,企圖從源頭枯竭供應,從而淨化社會。

三十年後,1969年因應西方文化漸入,社會風氣大開,保守的民意代表遂推動修法,不但倍增罰鍰,更增加了刑期,使得性言論和資訊成為嚴重的觸法行為,期待亂世重典能遏止「色情的歪風」,但卻因此更嚴重的限制了人民知的權利。

再過了三十年,臺灣社會在解嚴後日趨開放,媒體形式也更為多樣化,於是1999年再度修法。一讀時原本要限縮條文,主張「對18歲以下的人不得作散播的行為」即可,而成人之間的散播就沒有禁止的理由和必要,因為成年人不會因為看了色情書刊而受到傷害,她們的權利不應被剝奪。然而在二讀的過程中,婦女團體介入立法院的朝野協商,認為限縮會使得執法困難,無法保護未成年人,因此還是維持原來的條文。不但如此,還把刑期加倍,罰鍰也大幅倍增,形成現行條文的嚴峻面貌。

目前刑法235條被擴大運用,在淨化社會保護兒少的名義之下,連非商業的個人交換流通都被列入偵辦起訴的對象,成人的言說和表達自由蕩然無存,性的白色恐怖形成鶴唳風聲,嚴重侵害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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