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色情?
地攤賣的,是色情?得過獎的,是藝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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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刑法235條的爭議,最早的時候都是以「色情-藝術」的形式出現。這是因為235條最初管制的對象就是大眾文化形式,舉凡電影放映、劇場演出、原始民族舞蹈表演、前衛身體行動藝術、情色小說等等可以讓大眾近用的素材,都常常因為題材和呈現形式被視為露骨而被監控而起訴。由於猥褻的定義保留了對教育、醫學、藝術的解釋空間,因此被告的主要防衛說法就是強調並非色情,而是藝術。

這個說法當然有其一定的效力,例如國際獲獎的電影就可以用藝術的光環來保護自己一刀不剪上映,諾貝爾文學獎的小說也可以不被刪減出版。然而,強調色情/藝術之分,在某個程度上也同時認定了情色材料的階級品味應該被用來判定它是色情還是藝術,結果造成中產品味的呈現被視為是藝術,下層品味的直接表達就是色情,反而強化了階級不平等。

在這裡收集了一些圍繞色情/藝術爭議的新聞,希望透過它們的多樣面貌來促進大家對這方面問題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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