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網路保護法 牴觸言論自由
2009.01.22 ╱法新社 何世煌
美國最高法院二十一日維持下級法院判決,指稱保護兒童不受網路色情圖片危害的法案,抵觸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
最高法院維持原裁定而且沒有評論,似乎意味著「兒童網路保護法」走到終點。美國國會在一九九八年通過這項法案,但從未施行過。人權團體對於最高法院駁回布希政府就兒童網路保護法禁止事項上訴部份,表示認同,美國民權聯盟則以「言論自由清清楚楚的勝利」形容這項判決。
ACLU與其他團體對兒童網路保護法提出法律異議,援引的理由是兒童網路保護法違反保障言論自由的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ACLU資深專職律師表示,十多年來,政府一直想阻撓網路言論自由,多年來,法院都判決這些企圖抵觸憲法。
在臺灣,亦有保護兒童不受網路色情戕害的相關立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26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兒童及少年不得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康之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同法第30條第11款規定,任何人亦不得對於兒童及少年,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若供應有關暴力、猥褻或色情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物品予兒童及少年者,依同法第55條第4項規定,可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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