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色情?
地攤賣的,是色情?得過獎的,是藝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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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徵猛男 「多P」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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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徵猛男 「多P」無罪
光看字面 不起快感 法官裁定 不算猥褻

2006.03.10 聯合報/A9版/話題

【記者蘇位榮、王宏舜/臺北報導】在網路上徵求猛男玩「多P」是否為猥褻?臺北地院法官的見解是,一般人不會看到「多P」就產生性慾,不算是猥褻文字,判決一名上班族無罪。

卅六歲的李姓男子,去年八月間上網進入「帥哥美女交友留言版」,刊登標題「尋找猛男」,內容為「我們夫妻有多次多P聯誼經驗,喜愛刺激性愛,也愛自拍,希望找會按摩油壓的猛男帥哥一起聯誼」。檢察官偵查後,依散佈猥褻文字罪起訴。法官指出,若不涉交易或不法情事,多P不過不為多數人所選擇;這種字眼不會讓人嫌惡或生羞恥之感,與刑法「猥褻」要件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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