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色情?
地攤賣的,是色情?得過獎的,是藝術?
「色,戒比我露」貼圖男輸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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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戒比我露」貼圖男輸官司

2007.12.22 自由時報

〔記者黃立翔/北縣報導〕為何電影「色,戒」可以我卻不行?北縣一名張姓男子在網站轉貼露骨情色小說被依妨害風化罪嫌送辦,男子當庭質疑電影「色,戒」有多場性愛場面應該也觸法,承審女法官認為「色,戒」勇奪國內外影展大獎,更是張愛玲小說改編不應相提並論,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以有期徒刑4月,減為2月並可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47歲的張姓男子於今年4月到6月3度在住處上情色網站,轉貼名為「少婦人妻系列—逛街奇遇」、「情色之旅」、「換妻使我瘋狂」3篇小說,被臺南警方查獲並依妨害風化罪嫌函送板橋地檢署偵辦。

只是文字描述也被罰

被告當庭辯稱,貼文網站登記在美國,網站註明未滿21歲不得觀看合乎當地法律,更質疑這3篇小說只是文字,若被認定為妨害風化,那電影「色,戒」描述性愛鏡頭相當露骨,是否也算妨害風化?

法官:色情怎比藝術

承辦書記官說,看過「色,戒」的承審女法官指「色,戒」中固然有男女主角裸露身體或性交畫面,卻是由知名作家張愛玲小說改編,對性行為的呈現,不足以引起一般人對性產生羞恥或厭惡感覺,具有藝術性、教育性,不能相提並論。

女法官指出,「色,戒」不但奪得威尼斯影展金獅獎,及國內金馬獎最佳劇情片等7大獎項,李安也獲頒「年度臺灣傑出電影工作者」藝術地位廣受肯定。

判決書也指出,被告是在臺灣貼文,應屬臺灣法院管轄,3篇貼文內容露骨,以不雅文字描述男女性器構造、多P性交、性虐待過程,不僅猥褻更無藝術美感,與藝術電影南轅北轍。

 
2008 © 資料收集: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