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誇張!網貼愛子嬰兒照被法辦 檢處分不起
2008-11-19 中國時報 【蕭博文/臺北報導】
警方衝績效衝過頭!一名呂姓父親為珍藏愛子童年記憶,將三張愛子嬰兒時期全裸照片放到網站上分享,卻被警方以散佈未滿十八歲猥褻圖片為由移送法辦。但檢方認為,嬰兒裸身照片根本無法刺激或滿足性慾,處分不起訴。
檢方呼籲,警方日後偵辦此類案件應該更謹慎,否則許多父母聽聞類似案例都相當惶恐,紛紛將網路相簿鎖碼甚至刪除,更有不少友人忙著向檢方探詢,張貼嬰兒裸照是否觸法。
警方七月間在呂父的網路相簿中,發現三張嬰兒全裸照片,進而認定呂父刊登裸露嬰兒性器官的猥褻照片,以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散佈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照片罪嫌移送法辦。
呂父首度被警方約談時相當驚恐,表示照片中的小孩是他的兒子,只是為了收藏紀念才放上網站,他不知道張貼嬰兒全裸照也犯法,事後也連忙刪除網站照片。
承辦檢察官看到三張被認定為猥褻物品的照片也傻眼,指出一般人都能輕易分辨圖中人物僅是七、八個月大的小男嬰,模樣相當天真可愛,實在與猥褻的定義相去甚遠。
起訴書也指出,呂父張貼的照片僅為單純嬰兒裸身照片,並無任何刻意強調性交或猥褻行為,實際上,嬰兒也不可能任其擺佈出猥褻等行為,無論依兒少條例或妨害風化罪均無觸法之嫌,因而認定呂父罪嫌不足,處分不起訴。
這個新聞警察用的是兒少28(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8條):
散佈、播送或販賣前條*拍攝、製造之圖片、影片、影帶、光碟、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佈、播送、販賣而持有前項物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無正當理由持有前項拍攝、製造兒童及少年之圖片、影片、影帶、光碟、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第一次被查獲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令其接受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第二次以上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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