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文字=有觸法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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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 + 文字 = 有觸法之虞
杯子

午休時,忽然心臟又加速跳動,腎上腺素急速上升,一幕幕的警方偵訊筆錄、地檢傳票通知、開偵查庭及收到處分書等畫面從腦海中再次的播放,既真實又心驚,彷彿身上還有官司尚未結束。

X月X日X時許,在無聊及好奇心驅使下利用網路上網,至「UT聊天室」網頁裡留言,以板主名稱:XX,主題:找外約女,內容:XX電子信箱。希望能以電子書信方式聯絡並認識女生,本意為想藉由與此女聊天明白女人在想什麼?透過書信的溝通方式,所表達出的內心想法也會不一樣。男女結婚後,並不是意味著不能再認識異性朋友,人類本來就是群體生活,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生活模式,也因此才能激發出更多得空間。

這輩子第一次做筆錄~

X月X日下班後回家休息,陪小孩在地上玩五顏六色的積木,被一通電話而中斷,對方自稱是警察並告知X月X日有上網留言,已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希望近日能到案說明。一開始抱著疑惑,以為是詐騙集團的手法,但經確認後,這真的是警察,並於X月X日自動到案說明。

今早是陰天,一到踏進派出所服務臺說明要找承辦員警,值班員警詢問後便要我到後方的第二辦公區,承辦員警先要我到泡茶區坐下在寒暄幾句後,員警去辦公桌上取出4頁的書面資料包含網頁留言畫面、奇摩信箱:XXXX資料、上網IP與使用奇摩信箱的時間及地址,和我並排而座。以邊喝茶邊聊天及看電視新聞方式進行,警方質疑我為何要在該網站留言,回答:只是單純好奇及交友行為,真不知這樣也觸犯法律。但警方不相信一直說:一定有援交的意圖,不然刊登這個要做啥用?我還是回答真的只是好奇心的驅使下,並無意要有性交易行為,況且我也不敢。

警方以開導方式說:在國內男人花錢去嫖妓的行為是不違法的行為,只有收錢的女方才有罪,若以你的說法將筆錄送到上面去,一定是不予採信。之前就有一位因為這樣堅持被判易科罰金。這事情一定要有個完整合理的交代,上面才會相信,也才會獲不起訴處分機會。原本我心裡就很慌張,一聽到這更加驚恐無助,我就問:像我這樣子的案子會判的很嚴重嗎?警答:不會,這種案子不是嚴重的罪,沒什麼事的,我辦這類案件截至目前僅僅只有臺中那一位,因為一直堅持沒有要援交的意思,而被裁定起訴易科罰金,也因此被調去問話。又說:若眼前有位美女要和你發生性交易,你真的敢上嗎?我回答:不敢,沒錢且又有AIDS。員警說:對阿,那萬一是詐騙集團,在你辦完事情後一群人衝進來照相,並說這位女生的丈夫,你現在要如何解決這事情?此時心裡想這位員警真是個好人,再喝杯茶後,員警說:不耽誤時間,那我們現在過去辦公桌去做筆錄吧。

之後便到辦公桌,員警說:先將筆錄內容在電腦上完成後,再正式錄影。先是要求核對身份證資料,於X時X分接到公司同事的來電,要找XX協力廠商,原來是同事找錯人,即告知我今早上有事請假後便掛掉電話。員警繼續在電腦桌面上先調出之前的筆錄檔案,將舊檔案資料略做修改,之後繼續做個人、時、地及事資料確認,承認網路資料(板主:XX,標題:找外約女,內容:奇摩信箱XXXX)是我留的,問:是否有人與我聯絡?答:否。最後倒數第二點的補充說明:先約出來聊天、喝咖啡,再彼此同意下發生性關係,整個過程我願意支付金額。

約X時X分,員警說接下來要正式錄影了,並提到桌面上一個錄影檔案是前一天抓到外籍賣淫集團的,說:這不能給你看。隨即依照著剛剛完成的筆錄內容,在面對鏡頭下,以一問一答的方式完成偵訊錄影,該過程還真是順利,沒有一絲的頓挫拖延。員警再邀我到泡茶區聊天看電視。一會兒,看外面的天候轉變小雨後,告知要離開了,隨即走出派出所,抬頭望著天空,是灰矇矇的,下著忽大忽小的雨。
剛走出又開始下雨,穿好雨衣騎上機車便回公司銷假上班,一路上大雨不斷,心想此事應該誠如員警所說:沒什麼事的。進公司約將近11點,一看手機有未接電話,號碼是承辦員警打來,回電得知皮夾放在派出所,回去派出所拿皮夾,回程時在山路上發現一輛水藍色自小客車逆向撞到山壁,陷在排水溝,上前去檢視,駕駛打開車窗,我問:需要幫忙通知嗎?他答:不用,已有請人來協助。原本要直接打119,但是心想他若是酒駕,豈不是讓他更加麻煩,然後直回公司吃泡麵,準備下午上班。

向相關單位投訴了~

真的像員警所說:犯這法,沒什麼事的?這真是天大的錯誤觀念。

回到家中,越想越不對勁,明明在網路聊天室中所留下的文字皆沒有暗示性交易,為何在筆錄中的補充說明要加入金錢對價呢?於是上網搜尋相關「兒少法第29條」的網站與知識,哇哩!太多資料了,爬了不少時間,看到了「兒福法29條研究會」,加入了家族,和網友討論案情,結論是遭設陷阱,原本沒事,加了這段說明,是否加入金錢對價才能使案子成立,警方能完成上級交辦事項並送至地檢署,也可以得到積分不起訴也變的會起訴。

要注意的是,警方為了方便處理兒少法案件,通常會用心理戰,常有要求、脅迫、利誘等情形讓行為人配合。因為這是不名譽的案件,一般都是希望越低調越好,也因為這樣,讓行為人深深的相信自白才會有緩起訴的機會。

當下把握時間迅速將投訴書寄出,投訴單位:法務部長信箱、內政部長電子信箱、內政部警政署長信箱及黃偉哲立法委員辦公室。此刻,只希望能夠申訴成功。兩周後回覆:『經查「外約女」即有暗指「應召女」之意思,故具備「誘使人為性交易」之要件,且您於警詢筆錄中坦承欲支付新臺幣2000元供吃、喝花用做為代價進而發生性關係,符合「提供或收取對價金額」之要件,已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規定。』

從接到警方通知、筆錄及投訴無效至今,我內心感到非常的害怕,一直生活在極度的痛苦壓力與充滿恐懼下,不敢讓家人為此案跟著擔心流淚難過,尤其是害怕動到愛妻的胎氣,若是有任何的差錯,將無法原諒自己,更怕最深愛的家人的不諒解而決裂,經常在深夜獨自一人傷心流淚懺悔,也在此刻才能夠體會出生離死別的境界。

收到傳票了~

收到了兩封傳票,分別是戶籍地與居住地,因此讓這個為人所羞惡的官司在家中爆開。家父因收到傳票得知此案後,上面案由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既震驚又氣憤,質疑我未何與未成年發生性關係?如何向你老婆交代?對我ㄧ度氣到說不出話,此時內心真的很難過很傷心,只能請不要告知母親,因患有高血壓,並請他相信我,真的沒有做,待我回老家據實稟報。適逢端午佳節,必須回家祭拜祖先,但是我無臉面對雙親,只向家父解釋說:這是條惡法、文字獄、思想箍,已有上萬人遭受蒙冤,我不是第一位,也決不是最後一位。只憑幾個文字就將人民函送法辦,這就是中華民國憲法下的言論自由啦,人家是官阿,小老百姓只求不要罰太重,內心真的不甘願。

在網友建議與鼓勵下,花錢委請律師寫達辯狀以求心安,訴求重點是從客觀角度來切入,在客觀上這留言並非屬於性交易之訊息,且主觀上係出於好奇,並無刊登性交易訊息之主觀犯意。文中並提起當初立法的意旨是在,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於民國88年間修正為目前之規範內容,當時之修正背景,係?遏止色情業者之色情小廣告而來。與當前警察機關隨處取締網路使用者之執行情形,已有明顯之落差。由於一般偵查庭時間只有安排15分鐘,再加上不善運用言語表達案子的真相,故將筆錄過程詳細的轉為文字,依據案號寄給地檢署檢察官一封信,希望檢察官能有充分時間了結案情真相。

開庭前,網友建議到廟宇燒香求上天保佑,俗語說:有拜有保庇,沒拜就會出事情。用真誠的心意祈求上天,可以獲得公平正義的審判,若是可以不起訴處份會來還願,在連續聖盃茇三次下得辛卯簽詩曰:
客到前途多得利,君爾何故兩相宜;雖是中間逢進退,月初光輝得運時。

唉呀~不懂這簽詩的意境,真的是書到用時方恨少,小廟平時也沒有廟公駐守,個人臆測是聽天由命,並小心翼翼將此簽詩放好。

X月X日終於到來,帶著一疊書面資料到地檢署開偵查庭報到,由於時間還早,就在庭外走廊上走走,每個庭外的都有掛著時程表,但唯獨只有我的案由是空白的,其他的案子都有寫上,難道是……。開庭時間一到法警通知進入,檢座先確認身份,再依據警方筆錄、答辯狀及一封給檢察官的信,給予緩起訴+罰金。緩起訴是立法者給予檢察官的職權,雖然與不起訴之間的差異只有時間及罰金,唉!非常的不甘願也只能默默接受,因為不接受就得起訴進而簡易判決,若是這樣就需要家人鼎力的支援、無比的勇氣及承受別人評論的壓力,因為法院的判決就是無罪與有罪兩種。一方面不想讓這官司拖太長,另一方面擔心法官也是官唷,所以只想盡速了結接受緩起訴+罰金。走出地檢署,又抬頭望著天空,是灰色的,沒下雨。

終於結束了~

三週後,近中午打電話問書記官案子的進度,書記官說予以「不起訴」處份,頓時腦中一片空白。過了5分鐘再次向書記官確認,仍然是「不起訴」處份,並於今日會寄出,隨即向家父告知這個好訊息。走到戶外大叫一聲~阿~,再次抬頭望著天空,是藍色的,是萬里無雲。

收到了處分書,在白紙黑字上真的有不起訴的字出現耶,由於堅決否認及客觀上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不符,也就是說罪證不足。回想若不是當初有即時送出投訴書、答辯狀及給檢察官的一封信等資料,將最真實的證據呈現出來,為自己說話爭取最大權益,那現在的處分書應該是緩起訴+罰金了,真是衷心的謝天。當日下班買些餅乾到靈廟還願及捐獻金,此時此刻心中的大石頭才算是放下了,平凡的生活再度來臨,但不是終歸於零。走出靈廟,又再次的抬頭望著天空,是藍色的,還有金黃色刺眼的夕陽。

案發至今已過2個月了,雖然是不起訴,但心裡面像是被火紋身過似的,兒少法第29條卻已靜靜的,深深的烙印在背後。在心中的喜悅維持的不久,因為只要這惡法存在一天,就有網路使用者成為下一位受害者,唯有透過修法或廢法,才能改善現況。被稱為人民保母的警方,辦案心態很重要,不但無益拚治安、陷小百姓於不義,更遭惹民怨。相同條件的案件,遇到不同的員警、檢察官及法官,會有不同的結果。這樣要小百姓要如何適從呢?想要上網表達心中的感覺,暢所欲言,還得要寫信請示至高無上的警政署嗎?這樣的暱稱、留言及心中思想模式等等文字敘述,是否有觸犯中華民國偉大的法律呢?然後在等待多日的回覆,確認為合法時還得小心翼翼上網嗎?因為網路上都是警察。

這件官司由緩起訴轉變為不起訴,除了感謝檢察署的明察秋毫外,還有在過程中許多網友陪伴在旁,鼓勵我、支援我,讓我深深體會,自己並不是單獨一人面對司法,自己的案子自己最清楚,要大聲的為自己說話,才會有人聽的見。用良好的、正面的態度面來對司法,這不是向警檢法狡辯,也不是向司法挑戰,更不是教唆。這是人民為自己爭取訴訟的權益,要司法以客觀的角度切入,不要以主觀的角度辦案。另外,對於「警察「這個名稱已經失望了,甚至痛恨到極點。

沒有真相,何來清白?

這不是要與法律唱反調,更不是要鑽法律漏洞,只是訴求在言論自由與法律約束兩者之間取得一個平衡點,要求的是真相、公平與清白。真相等於事實,而不是在旁人的「加工」下而成立,如威脅、恐嚇、騷擾或引導等手法;公平就是小百姓與官員須再相同條件下對待,錯的一方就須接受處罰,不能單單讓小百姓一直當成待宰的俎上肉;清白就是若已遭冤枉者,政府皆須合理補償,不能把冤枉者當過去式。

之前,認為只要乖乖待在家裡不到外面參加幫派、偷、搶、擄、掠、吸毒或殺人放火等不法行為,即可安心平靜的渡過一生,「司法」這名詞離我好遙遠好遙遠。現在這次的漣漪,生活變成不安靜也不安穩,「平靜的生活」似乎變成虛幻、夢想。現在時代不同了,隨者科技進步發達,傳統的觀念也要隨之而異。在個人微小的認知上,網路是一個虛擬的世界,可以提供滿足不同需求的使用者,每個人可暢所欲言的說出,尤其是個性較內向的人平常壓抑內心,常藉此與陌生人熱絡聊天。

案發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連聽都沒聽過,更何況是瞭解該內容。現在對該法條已有深刻認知,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立法目的是保護兒童及少年免於因任何非法之性活動而遭致性剝削。熟知該立法本意為保護國家未來的主人翁,讓兒童及少年有個良好的成長環境。更對於人生的態度有不同的體會。今後對於自己的行為舉止會更加戒慎恐懼,深刻記取這一輩子都不會忘記的教訓,會多加宣導「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的立法精神,並以自身經歷告知網路使用者,希望能引以為戒。

須強調的是,雖然檢警辦案的心態很重要,但是自己面對事情的態度更重要,誠如阿爾伯特˙哈伯德著的「態度決定一切」,雖說是商業管理面,但還是可以將其觀念用於任何事情上。

最後值得思考的是,使用者在網路上做了什麼?檢警在偵辦時做了什麼?而政府在政策上又做了什麼?法務部統計處的數據會說話。

希望你也能夠抬頭望著天空,問心無愧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