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6/08 聯合報】 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稚齡養子向劉姓養父投訴遭養母猥褻,劉充耳不聞,直到兩人爭吵太太離家,劉才報警處理;一審養母被判刑一年六個月,法官感歎被害孩童在父母為己之私的拉扯中飽受壓力,劉未停手,對太太聲請家暴保護令,但遭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最高法院和一、二審見解相同,認為養母已未和養子住在一起,除法院開庭外,兩人沒有接觸;因無證據證明,先前遭猥褻的養子,已無繼續遭養母侵害的危險,沒有核發保護令的必要。
遭養母猥褻的男童被害時僅九歲,其養母因和開計程車的養父不睦,於民國八十九年初到九十年四月間,多次猥褻男童。養母會脫光自己和男童的衣服,以手撫弄男童的性器官、臀部及胸部,或同時要孩童撫摸她的胸部或下體、以滿足其性慾。
雖然養母極力否認猥褻孩子,指孩子對猥褻的描述用語過於成人化,且沒有被猥褻的創傷表現,可見是丈夫為了報復她離家,才教孩子誣賴她。
但因養母沒有通過測謊,醫院也鑑定養母有戀童症,一審綜合各項事證,於今年一月十二日判決養母有罪,且必須在服刑前接受不得長於三年的治療。
法官審判本案感觸良多。判決書指出,本案的孩子案發時是才國小二、三年級的學生,對性知識矇懂未知,但養母犯後仍然無法悔悟協助孩子,養父又隨時把訴訟的壓力加在孩子身上,讓孩子在父母爭吵的拉扯中飽受壓力,這是本案最令人慨歎的。
養母一審被判有罪,劉仍不放心,再以太太為對象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一月底被一審法院駁回,劉不甘心,提抗告未成功,再進軍三審,最近為最高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