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防止兒童色情法 違憲

【2002/04/17 世界日報】本報綜合華盛頓 16 日電訊報導


美國最高法院 16 日以六對三票裁決,聯邦「防止兒童色情法」 (Child Pronography Pre-vention Act) 禁止以年輕人或電腦合成圖像描繪兒童涉入性行為的「虛擬兒童色情」,違反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權;由於法律管制範圍太大,甚至連莎士比亞的作品都在可禁之列。


此裁決使司法部受到重挫,司法部長艾希克羅譴責指出,這將使起訴兒童色情更加困難,他將積極與國會合作修改此法律。


國會1996年通過柯林頓總統簽署的「防止兒童色情法」。把擁有、製作及出售包括兒童色情的圖片定為罪行,即使圖片中未包括真正的兒童,亦在禁止之列。由於先進的電腦圖像技術能把兒童天真的圖像轉變為兒童涉入性行為,法律規定擁有這種圖像者最高可判五年徒刑,製作與出售者則最高可判 15 年徒刑。此外,這項法律也禁止任何「顯然」或「示意」有 18 歲以下兒童涉入性情境的素材。


大法官甘迺迪代表多數大法官撰寫裁決書指出,此法太廣泛,甚至禁止嚴肅文學、藝術、政治與科學價值的表達。他指出,獲得奧斯卡獎的電影「天人交戰」(Traffic)中,有描繪美國政府主管緝毒最高官員的 16歲女兒,以性來交換毒品的情節;又如「美國心,玫瑰情」 (American Beauty) 中,有中年人做夢與女兒的少女朋友做愛的畫面。任何人如擁有這些影片,或其他數以百計只要有一個畫面描繪少年性情境的影片,就可適用此法,會遭到嚴厲懲罰。


甘迺迪並指出,青少年性行為與對兒童的性虐待啟發了無數文學作品,如「羅密歐與茱麗葉」就創造了一對最著名的青少年情侶,其中一人僅 13 歲。雖然莎士比亞不會為他們安排明顯性情境,但現代電影導演也許想表達出他們圓房,因此法而受限。


艾希克羅表示,從事兒童色情業者別想在此裁決中找到庇護,司法部將繼續使用一切資源去找出與起訴兒童色情犯罪案,並修改起訴程序,積極尋求對「傷害兒童者控以一般猥褻罪」。


「美國法律與司法中心」代表 18 名支持此法的共和黨國會議員表示,此裁決未能彌補法律漏洞。該組織首席律師史克勞說,「最高法院為色情業者利用憲法第一修正案作為保護清除了路障,並且為他們在網路上從事這種行為開了綠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