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官定語言

【這篇文章以卡維波為筆名,美洲《中國時報》海外版「雕蟲篇」專欄,1983年10月11日】

北平話本是一種方言,但既被定為官定語言,它就成了國語。前一陣子,台灣也有人提議把福佬話(台語)和客家話並列為官定語言,在美國也有人主張將一些少數民族之語言列為官定語言,因而引起不少爭議。在這裏,我想談談一個國家在什麼條件下應有多種官定語言,希望給對這個問題有興趣的人提供一個討論的基礎。

首先,我們要知道,一個國家官定語言之選定並不是一件任意的事,絕不不是視誰掌權就用掌權者最喜歡的語言為國語,或者輕易順應壓力團體或少數民族的要求而列某種語言為國語。選定一國之官定語言是有一些原則的,違反這些原則而蠻幹,將會對社會產生極不好的後果。

選擇官定語言的第一個原則是:如果一個國家由一人口占絕大多數的群族構成,或者有多個群族但彼此互通語言(即,這個國家中有很多「雙語言」bilingual,雙語者就是一個人的第二語和他的母語一樣流利熟練),那麼此國以絕大多數人會說的語言(不論是母語,或流利熟練之第二語)作為官定語言是最恰當的;而且官定語言之數目愈少愈好,最好只有一個。

第二個原則是:如果在一個國家中有幾個人數皆不在少數的群族,彼此不通對方語言(如加拿大),那麼就很有必要將數種語言並列為官定語言。

現在問題是:若在一個多群族的國家中沒有那麼多的雙語者(因此不適用第一原則),但也並非各個群族彼此不通語言的情形(因此不適用第二原則),而是大部分人都會說至少兩種語言(雖然他們使用第二語時,或不如母語一般流利熟練),那麼是否應將不同群族之母語並列為官定語言呢?

第三個原則說,在這種情形下,如果這個國家有很多兩三個以上操不同母語的群族,那麼應當只選擇一種語言為官定語言;如果恰好有一種語言是比較大多數人都或多或少會說的,雖然那種語言對多數人而言可能都是較不流利熟練的第二語,仍是以它為官定語言為宜;這種情形以在非洲的國家為最常見。

可是如果說在上述的情況下,只是這個國家並沒有很多操不同語言的群族,只有兩三個,那麼是否應當將這兩、三種語言都並列為官定語言呢?

第四個原則說,在只有兩三個群族的情形下,如果這個國家基本上不同群族之隔離已經定型,無法融合,那麼實行多語言制反可減少群族間的摩擦和不平感。

這四個原則之著眼點就是「社會效益」;亦即,在「兩害相權取其輕」、「兩利相權取其重」之原則下,使社會付出的代價最少,而獲益最多。這四個原則都假定了:如非群族隔離已經定型,官定語言以只有一種為最佳。這是在有多種官定語言之國家中普遍存在著一種現象,即人們對於使用母語之權利特別敏感,也因此各種糾紛和社會問題層出不窮。為了解決這些糾紛就必須立法來保障使用各種官定語言之權利,例如公眾說明、告示、使用手冊、食物成分說明等等,均必須多種語言並列,公家機關與私人機關須多雇人員以免被顧客控告語言歧視,學校也須分成不同語言的學校,這一切將使不同群族之隔離更加明顯與加劇。總之,如果一個國家要平等地對待多種官定語言,那個國家首先要付出相當的代價,除非這些代價能對社會產生更多的益處,一國之官定語言能以一種為最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