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速審速決

【這篇文章以卡維波為筆名,發表於美洲《中國時報》海外版「雕蟲篇」專欄,1983年10月8日。這也是這個專欄的第一篇 】

涉及沙鹿劫鈔案與世華銀行劫鈔案的8名刑犯已經被槍斃了。在台灣,這個案子審理的過程可以說是「速審速決」,而近年來不少重大的案子都是採取此一模式審理的。對一件案子速審速決,固然不一定就是「草菅人命」,但是「草菅人命」往往是速審速決的結果。雖然有不少人對速審速決方式持贊許態度,但這個觀念和建立國家的法治基礎有密切關係,值得我們仔細討論一下。

一般來說,在法治基礎穩固的國家裏,越重大的案子越是緩慢進行;因為案情既重大,刑罰必重,所以若嫌犯其實是無辜的,一罰起來,就難以補償,因此對重大案件更須慎重行事才是。

速審速決有二個嚴重的缺點:

第一,因為社會大眾對此案件尚未冷靜下來,在「羣情嘩然」的情緒下,很容易影響到審判的結果,尤其是量刑的輕重。再者,由於速審速決,輿論沒有冷卻的時間,很容易被政客在選舉時期煽動或利用而影響到司法的獨立與公平。

第二,在速審速決的方式下,嫌犯及其律師沒有充分時間準備辯護和收集有利嫌犯的證據。這一點對嫌犯的權利非常重要,因為嫌犯若有充分準備的辯護,他就可能證明他的無辜,或可能得到較適合的刑罰。

也許有人認為給嫌犯充分時間準備辯護,是幫助嫌犯「脫罪」或「減輕量刑」,所以還是速審速決最好。有這種想法的人大概都是自命為全知的法官吧!在我們沒有證明一個人有罪之前,我們應該假定他是無辜的,而在法官判決以前,一個人在法律上是無罪的。因此給嫌犯充分時間準備辯護,根本談不上「脫罪」;而由於有充分的辯護,使一個人得到符合他罪行的適當刑罰,更談不上「減輕量刑」。

還有人認為若不對重大案件速審速決,將會「嚴重影響社會視聽」,唯有速審速決才能使「思效尤者知所警惕」。持這種想法的人,不把司法的獨立與尊嚴看在眼裏──司法只是政治目的之工具,而為了政治目的(社會視聽等等),司法正常運作之程序可以有例外的情形。這種功利主義的思想到最後就會變成「為了大多數人的幸福,犧牲一兩個無辜的人也是可以的」,(即「殺一不辜而得天下,可為也」)這種野蠻、無道德原則的心態。更何況,速審速決究竟能不能「影響社會視聽」或「使思效尤者知所警惕」,還是一個有待證明的假定,絕非想當然耳之事。例如,過去很多人都以為用重刑就可以嚇阻犯罪,所謂「治亂世用重典」是也,這個想當然耳的假定後來被證明是毫無根據的,所以我們對速審速決之社會效益亦應持保留及審慎態度。

或許有人以為,如果重大案件的證據充足,案情清楚大白,在嫌犯已經自招口供的情況下,就應該速審速決了。持這種想法的人,應當看看辛克萊行刺雷根的案子:就證據之充分,案情之清楚等而言,辛克萊行刺雷根此一事實是無可懷疑的,全世界的電視觀眾均可為人證。辛克萊行刺後當場被捕,但一直到一年以後才開始審案,結果判定辛克萊是個精神異常的人。一個精神異常的人不論他要刺殺的是總統元首,或是販夫走卒,甚至親骨肉,根據美國法律,都是不負刑責的。(至於這條法律是否合理,則是另外一個問題)。如果這件案子拿到「速審速決」的國家去審理,在為了「避免影響社會視聽,防止羣起效尤」的情形下,辛克萊還會不會被發現是個精神異常的人?

從辛克萊這個案例我們可以知道,事情的表象和真相是兩回事。根據事件的表象而不根據事件真相的審判,不會是公平的審判。往往表象可以輕易地取得,但真相卻須深入深掘表象之後才能獲知。真相的取得需要時間,而速審速決不容人有時間,因此,速審速決的公正性不無疑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