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文章以卡維波為筆名,發表於美洲《中國時報》雕蟲篇專欄,1984年7月17日。後收入《為什麼他們不告訴你》,台北:方智,1990年,187-189頁】
凡看過電影「克萊瑪對克萊瑪」(Kramer vs. Kramer, 1979)的人,對美國離婚夫妻的子女扶養監護權之爭想必都留下頗為深刻的印象。美國關於子女扶養監護權的判決在過去一向都是一面倒的有利於女方,男方取得子女扶養監護權的可以說少之又少。不過這幾年情況稍有改變,男方也開始有很大的機會得到有利的判決。
離婚子女的扶養監護權究竟應該歸男方或女方,自然須視個案來做決定,不過一般來說,大家都同意子女歸女方比較合適。這當然是一般人對女人所扮演的角色有刻板印象的關係:一般人總認為女人較善於照顧子女、養育子女的工作,女人比男人勝任。
這個刻板印象當然有幾分真理在內。女人雖非天生就善於養育子女,但是由於後天社會化的結果,大部分女人就真的扮演起社會期望於她們的角色。所以過去美國一面倒的有利於女方的判決不是沒有道理的。
由於美國社會中職業婦女日增,而近年來因為失業率增加,很多美國男人賦閒在家,由太太出外賺錢,丈夫則負責養育子女、料理家務等等。最近的一部電影「家庭主夫」(Mr. Mom, 1983)就正反映了此一情況。在這種情況下,丈夫可能比太太更勝任撫育子女的工作。既然男女在家庭中的角色有互相調換的情況,這幾年來,有利男方的判決日增,此一現象或許尚稱公允吧。
不過在男女不平等的社會中,社會期望男女扮演固定但不同的角色(如男主外女主內),男人總是較易握有經濟優勢。男女離婚後,女人多已處於不利的地位,子女的扶養監護權若再一概歸於男方,實在非常不公平,所以在比較文明的國家裡,判決總是有利於女方。
中華民國的法律有關離婚後子女扶養監護權之規定,和一般文明國家完全相反,它推定子女的扶養監護全由男方決定。易言之,只有在男方自願放棄對子女的扶養監護權時,女方才能得到子女。而在重男輕女的觀念下,通常男方留下兒子,讓母女自生自滅。
這樣的法律規定不但對女方不公平,而且沒有考慮到下一代的福利,因為在台灣的現實情況是:一般女性由於社會化的緣故,的確較男性擅長養育子女;在台灣,女方平常花較多的時間與子女在一起,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大部分是由女方負責照顧的,學校有母姐會而無「父兄會」,可為一證,因此女方較了解子女,子女也較熟悉及習慣母親。不論從哪個角度來看扶養監護權,一面倒地有利於男方是不文明的法律規定。歧視與壓迫女性的產物一定要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