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文章以卡維波為筆名,發表於美洲《中國時報》海外版雕蟲篇專欄,1984年10月15日。後重刊於《自立早報》副刊,改題為〈選擇的自由〉。1989年12月25日】
美國的「聯邦公平房屋法」規定,主不得以種族因素挑選房客與屋主,這一個反種族歧視的法律。有些地方法院根據這項法律,對某些社區採取配額制度,比如說,在某一國民住宅中,少數民族住戶至少需佔某個比例。
在美國南部就曾經因配額問題產生爭議:某小鎮黑白隔離相當嚴重,鎮上有兩群窮人住在政府分配的房屋中,一群是白人,另一群則是黑人,兩群人住在不同地區,互相隔離。後來政府官員要重新分配住宅,並計劃把黑人移到白人區中,黑白混居,此事立即引起軒然大波,保守小鎮的反對聲浪甚高。電視的白人記者還去訪問黑人,只見那些年老的黑人個個反對混居,記者完全不深究原因,就「照實報導」,並借某人的話說:「連黑人都反對混居,為什麼不讓人自由選擇呢?」
最近聯邦最高法院對「聯邦公平房屋法」做了較狹隘的解釋,雷根政府決定照這個解釋執行,並聲稱政府固然反對屋主種族歧視,但如果人們自願選擇和本種族的人群居,政府不應硬性規定種族混居。換言之,政府不再要求少數民族的配額了。如果一個國民住宅都是全白的,或是全黑的,那是人們自然傾向的選擇,雷根政府並振振有詞的說要保障這種「自由選擇居處的權利」。
「自由選擇」是個很美妙的名詞,我們經常可以聽到。美國這個社會也處處標榜自由選擇的權利,可是在這社會中被壓迫與被歧視的人真的可以自由選擇嗎?
比如說,少數民族經濟狀況不佳,純白人區的房子無法負擔得起,如果有配額制度,屋主還可能降價售給少數民族。現在,屋主可以將房屋全部給白人居住,少數民族的大多數將永遠住不進「高級」住宅區了。
自由選擇工作的權利也是一樣。對長期在失業邊緣掙扎的人而言,這個權利一點用處也沒有。更深一層看,人若能從事實現自己潛能、符合自己興趣的工作,才算得上是有真正的自由選擇工作的權利。可是在這個社會裡,為了生存,人人都得符合市場的需要;比如說,現在在美國的大部分台灣留學生,除了「自由選擇」學電腦外,還能做什麼呢?
對商品的自由選擇也是一樣。我們日夜受著廣告、社會風氣的影響,一點真正自由選擇的餘地都沒有。比如說,有點錢的人就非得買好一點的車子、家具等等,以免被人說「寒酸」;看球賽就得喝啤酒,別家若擁有某種表示社會地位的東西,自己也要擁有……。又比如,你為了抗議可口可樂公司參與謀殺第三世界的工運者,因此改喝別牌飲料,可是先仔細調查,你會發現有好多牌子的飲料都是該公司的產品,此外,你看的電影可能是該公司的投資,你存錢的銀行明天就可能被同一財團收購……在超級企業不斷合併改組的籠罩下,談自由選擇商品何其困難呀!
因此這個社會所標榜自由選擇,只是一種形式的自由——之所以為「形式」,是因為沒有實現這種自由的實際條件。或曰,形式自由是重要的,沒有形式自由就不會有實質自由;但這個說法很可疑,在前面房屋配額的例子中,配額制度雖然否定了形式上的自由選擇居處權利,但却在實質上給了被歧視者真正的權利。又例如,在糧食不足地區的配給制度(二次大戰時許多國家曾實施),雖然剝奪了自由選擇購買食物的權利,但却保障了窮人也可買到食物之自由。由這些例子來看,有時候形式自由非但不是實現實質自由的必要條件,還可能是剝奪實質自由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