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瘋、神經病、佛洛依德與福寇

【這篇文章以甯應斌為名,發表於《中國時報》副刊,1986年9月4日】

自從龍發堂事件之後,社會大眾對精神病患的問題比較關切與注意,可是一般人仍然對「發瘋」、「精神病」等沒有什麼認識;比如說,許多人以為去看心理醫生,就是表示有精神病。本文的目的就是希望藉著談一些簡單的精神分析(即心理分析),來澄清一些流行的誤解,也順便給一般讀者介紹些通俗的學術知識。

在平常的語言裹,「發瘋」指的是一些「可怕的」、「反常的」、「白癡式的」行為現象。

在這種平常的語言用法裹,就可以看出人們把「白癡」和「發瘋」混淆的傾向。智能不足(白癡)和精神病應當是不同的,可是為什麼這兩者有時會被混淆呢?

這種混淆的根源在於:一般人心目中的「瘋子」與「白癡」都是不能執行任何社會職能的人,換句話說,瘋子和白癡都是對社會沒有用的人。

所以如果我們希望社會大眾不要歧視白癡,不要視白癡為瘋子,最好的方法莫過於對智能不足者進行訓練輔導,使他們可以從事簡單的勞動或服務,使他們成為對社會有用的人,這樣就可以改善一般人對白癡的誤解。

如果說智能不足並不是發瘋,那麼到底什麼才是發瘋呢?

精神分析學認為,所謂「發瘋」就是精神病。

精神病就表面現象而言可以分為兩種:第一種病源可以在腦裹某個受傷的部位找到(有人稱這一種為「有機精神病」),第二種則否,(有人對這種稱為「功能性精神病」)。

有些人認為功能性精神病其實是一種有機精神病,只是我們尚未在腦部找到病源。易言之,所有的精神病都有一個生理的根源。

也有人反對上述觀點,比如法國史學家福寇在他早年的一本傑出著作中(心理病與人格)就反對用純粹生理學來分析精神病。福寇指出,個人的心理疾病乃源起於社會矛盾,雖然從社會存在條件的異化到個人心理乃至腦神經之異常的中間過程,並不是一個簡單的機制。

精神分析學的最重要人物弗洛依德把精神病與心理症(或「精神官能症」)區分開來。精神病病人是沒法看出自己有病或脫離現實的,他們在醒的時候也「做夢」以滿足願望。另一方面,心理症的人或精神官能症者則不抄這種捷徑,(做夢是滿足願望的最簡單方法),他們只有在睡覺的時候才以夢來滿足願望。

心理症或精神官能症起源於社會對人本能的過度壓抑。弗洛依德認為社會為了經濟的理由,一方面壓抑人的侵略性、破壞性(所謂「死亡本能」),另方面壓抑人的性本能,要人轉移本能衝動的精力到建設文明的目標上。但是弗洛依德暗示,如果社會結構是宰制性的(例如,存在著父權或男權家庭),那麼就會有過度壓抑的情形,這就會造成心理症。因此,在現代社會中,幾乎人人都有或輕或重的心理症。

弗洛依德用「本我」來指涉人格中本能的那部分,盲目地要追求立即的滿足,「自我」則從本我中生出,介於本我與外在世界之間,一方面儘可能地滿足本我的要求,另一方面則約束本我以防其為外在世界所滅。心理症或精神官能症可以說是本我與自我的衝突所造成的。

當人的外在世界發生巨變(晴天霹靂),人在無可忍受的沮喪下,生存受到威脅的自我只好完全回到本我,以本能來作絕望的反抗,這就是精神病了。另一種發精神病的狀況是,當本我(無意識)戰勝了意識,自我無力約束本我時,人也就完全不顧現實的外在世界了。所以精神病可以說是自我與外在世界的衝突所造成的。

雖然精神病和精神官能症(心理症)有很大的不同,但是兩者對弗洛依德而言,都源自同一心理機器的運作,都是對某些無法忍受的經驗和感覺的防衛。

可是弗洛依德認為心理症固可由心理分析來治癒,精神病卻是沒法用心理分析來治療的。

為什麼呢?

首先我們得明白心理疾病是怎樣被治療的。弗洛依德不以為心理病能用向病人解釋病因的方法就可治癒,換句話說,告訴病人他的無意識動機等等並不能治癒病人的精神官能症,病人不會一聽到真相就因頓悟「霍然而癒」了。一般人以為精神分析者把病人催眠後,要病人講出一件童年悲慘經驗,病人就痊癒了,這都是電影裏的誇大情節,與真實不符。

在治療心理疾病時,病人往往把他在無意識中衝突的權威轉換到治療者身上(比如,病人本身有戀父情結,但由這種轉換關係,病人愛上了弗洛依德),在這種情況下,治療醫生就扮演了那權威的角色,也就可以利用其特殊地位來干涉病情而治療,同時醫生也一定要讓病人明白這個轉換過程。惟有在這種情況下,病人才能完全了解自己,從壓抑觀念的宰制中解放出來。

根據弗洛依德,精神病有一種自戀的性質,所以沒有辦法形成轉換關係,所以不像精神官能症,不能用心理分析來治療。如果弗洛依德是正確的話(很多人認為在這一點上他錯了),真正的精神病患是不必去求治於心理分析家的,倒是一般所謂的「正常」人(精神官能症者)應求教於心理醫生。

到現在為止,我都是以精神分析的角度談精神病,讀者應當明白,這世上還有其他角度和觀點來看精神病;有些人甚至認為精神分析是「野狐禪」呢。

我在文章一開始談到發瘋這個觀念和人履行社會職能的能力程度有關,這個看法和精神分析學的看法可以並存嗎?或者彼此衝突?發瘋究竟是描述一件客觀事實,還是做一項主觀的判斷?下面就讓我來回答這些問題。

精神分析學以為「瘋狂」就是精神病,已如上述;我則認為瘋狂是相對應於人履行社會職能的能力程度,我尚認為,就瘋狂的「心理—生理」層面而言,瘋狂不是一個不變的事物;易言之,我們不可能用「心理―生理」的名詞給「發瘋」下一個完整的定義。為什麼呢?

首先,不同的社會(結構)就有不同的社會職能,一個人對社會有沒有「用處」,是要看他所處的社會而定。(過去只有皇帝才以為自己是任何社會都必須的,即所謂的「國不可一日無君」;現在也有不少知識份子以為自己對一切社會都有用,他們似乎忘了「百無一用是書生」。)

社會職能既相對於社會結構(social formation),而瘋狂又相關於社會職能,瘋狂就必然相對於不同的社會結構。換言之,不同的社會結構會對什麼是「瘋狂」有不同的判斷,這個判斷會對那個社會的人構成一項客觀的事實。任何一個社會結構也會將一種理性制度化,以區分「理性(正常)―非理性(瘋狂)」。所以若只探究瘋狂的「心理―生理」層面,而非其「社會—歷史」層面,我們看到的瘋狂是一個變動而無本質的事物。

福寇以不同的論證也達到了與上述相似的結論,即使是立場與福寇相左的存在主義心理分析學家賓斯萬格(L. Binswanger),也認為精神病問題涉及世界觀問題,相對於特定的文化宗教與民族傳統。

那麼弗洛依德與精神分析學派是否忽略了瘋狂的「社會―歷史」性質,而錯誤地偏重了其心理性質?

公平地說,弗洛依德本人對「正常―瘋狂」區分的看法不是完全非社會性與非歷史性的,從他後期的著作來看,他不但認為這個區分的界限不清楚,而且有認為這區分本身相對於特定文化的傾向。但這是一個爭論性的問題。

精神分析學家如果採取一種非社會性與非歷史性的觀點看「瘋狂」,把「發瘋」視為對一件純粹客觀事實的描述,就沒法看到精神分析學本身的侷限,以及它在意識型態上的功用。這種精神分析家會說,(比如),某原始社會的巫醫其實有精神病,那個社會的人之所以認為巫醫正常,是因為他們對精神分析學的無知。換言之,精神分析學的對象(如精神病)早在精神分析學本身形成前就存在了。這樣的說法預設了實證主義的理性觀、科學觀或知識觀。我不想在本文批評實證主義,但由於大家對詮釋學派、社會批判學派、庫恩、費耶阿本、福寇等從不同角度對實證主義的批判已漸漸熟習,應可以看出實證主義是站不住腳的。

弗洛依德學說的社會相對性其實是很明顯的,他學說的中心,伊底帕斯情結理論,基本上預設了發達市場經濟社會最主要的家庭形式―核心家庭,即,家庭乃由一夫一妻組成,母親負責養育子女的職能。因此他的精神分析學是相對於特定社會結構的。

以上討論給我們的啟示或許是這樣的:第一,社會科學可能都是相對於社會結構的,因此永恆的社會科學規律(如心理規律)並不存在。其次,社會科學(尤其是經濟學)所規定的理性概念,很可能只反映了社會結構中一種狹窄的偏見,以便對該結構起回讀作用。最後,我們或許都應對「龍發堂」的住民有一種新的看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