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思考改革

【這篇文章以卡維波為筆名,發表於《自立早報》副刊雕蟲集專欄,1989年6月15日】

1990年代以來,台海兩岸均進行了改革,本文試圖為思考這些改革提供一個分析工具。主要論旨:改革可以歸結到被改革者的主體要求,但社會關係的轉化卻仍可在主體的視域之外發生。

改革究竟是什麼?改革是和平的──但是革命有時也是和平的。改革須較長的時間──但是時間長短是相對的。改革不能真正改變宰制關係──真的嗎?這究竟是什麼意思?

其實我們可以從被改革者為何願意接受改革來觀察。

改革是一種妥協,它意味著要求改革的人已有可抗衡的權力,而且目前的權力結構因不能反映或容納這股抗衡的力量,已產生嚴重危機,不能像應付經常性危機般地擱置它,否則宰制者將有失去權力的可能。因此必須重新調整權力結構,改變原來權力之取得(生產)或分配方式,容納部份的抗爭力量,這樣,在新的權力結構內,反體制的抗爭力量就不能夠成威脅了。

改革既是一種妥協,改革就必須滿足被改革者(宰制者)主體的要求。這裡不談被宰制者的主體要求,是因為改革的主導力量仍在宰制者手裡,他們的權力較大,被宰制者若不接受改革,就要準備被鎮壓或革命(但是被宰制者的抗爭是一切改革的起源)。

因此,改革的方向、速度、及策略是被這樣的原則決定的:被改革者(宰制者)在改革後與改革前所享有的權力至少是相當的。被改革者之所以同意改革,基本上是因為他可以在調整後的權力結構中佔有令他滿意的位置。

改革基本上分為兩類,一類是被改革者獲得權力之「遊戲規則」的改變,(例如政治資源由父權取向變為市場取向);凡是權力中間層被上層強迫改革的都屬這類。

另一類則是「權力形態」的改變,(例如經濟收入由地租變為利潤,或者有政治權力變為經濟或文化等權力)。

這兩類在改革中都是混雜出現的,但比重不同,後一類的改革又比前一類困難費時。不論如何改革,都是被改革者運用現有權力來轉變現有權力的形態,或者在制定新遊戲規則時使自己繼續佔優勢。亦即,從一個舊有的宰制位置換到一個新的宰制位置(例如從官派市長到民選市長)。

但是人從一個位置變換到另一個社會位置,往往需要一定的時間來適應,即,需要時間以取得新位置所要求的能力、知識、個性、與經驗。除非有一定準備的人,否則大部分人無法在短期內適應;有時勉強換上新位置,因為準備不足及適應不良,可能無法獲取權力。

年紀大的人特別有無能力適應新位置的問題,所以在迫於情勢之下,被改革者的第二代如果能變化到新位置時,被改革者也會同意改革──畢竟這也是一種權力繼承方式。

所以本文中的「被改革者」也可以指被改革者的後人、家人、或繼承人。

此外,一個社會集團的成員對改革的看法不見得會一致,因為有些成員可以很快適應新規則或新結構,有些則否(甚至永遠不能)。那麼誰才能代表集團對改革的態度呢?那個抽象的「代表者」是被「每個成員對改革的態度」與「他在內部的權力關係」兩組因素所決定的。本文的「被改革者」就是指這個抽象概念的「代表者」。

有人或問,如果改革的結果仍然是使不少原來有權力的人繼續保有相當的權力,(而這正是被改革者願意接受改變的原因),那麼改革的意義何在?

改革雖然可能無法改變某些人保持相當的權力,但是卻能造成社會集團的權力消長。社會集團不是人的集合,而是某種身分的人之集合,是某種社會關係的承擔者;所以(例如)在土地改革後,地主們紛紛變成資本家,而仍舊掌握經濟權力,但是地主這個社會集團卻衰落了。

故而改革可以轉化或改變社會關係是極其明顯的。這一點和革命並無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