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文章以卡維波為筆名,發表於《自立早報》副刊,1989年8月8日。收入《台灣的新反對運動-新民主運動:邊緣癲ㄈㄨ、中心的戰鬥與遊戲》,台北:唐山,1991年,123-125頁】
教條自由主義最常見的三種表現是:經濟主義,制度決定論,以及階段論。 經濟主義,也常被人稱為「經濟決定論」,亦即,不把政治與經濟當作相對自主的關係,而當作直接因果關係。
例如,認為只要有完善的市場經濟,或大批的中產階級,就一定有民主自由。若沒有自由經濟,就不會有民主自由。這種想法就是經濟決定論,是化約論的一種。
制度決定論則認為,只要設定一個好的制度,制度所設計的良好後果就會自然出現。例如,只要有市場經濟制度,人就會因為巨大的經濟結構性力量,被決定去照市場要求的秩序行動,然後產生市場經濟所預期的效益。
又例如,制度決定論以為,只要有一套民主制度,社會的運作就自然民主了。易言之,一個國家可以因為一套民主制度的施行,而於一夜間變得民主;亦即,民不民主只是因為政治制度的問題,和經濟、文化、社會等沒什麼關係。(同理,如果有人認為只要實施社會主義制度,即,把生產工具國有化,就自然具有社會主義種種性質,也是一種制度決定論。)
制度決定論就是把人(主體)和制度(結構)割裂,認為只要把制度往人頭上一罩,人便各就各位地去實現制度。好像即使不存在把制度內化的人,制度也可以自動運作一樣。
對經濟主義與制度決定論的最具體駁斥,莫過於雷根與佘契爾主義的實踐。雷佘二人均宣稱,國家對市場的干預越少,經濟就越發達,社會就更民主自由。但事實證明,二人的經濟政策不旦失敗,而且在二人任期內,英美兩國民主與人權大倒退,對外則大動干戈。
事實上,若要一個制度能運作並產生預期的效益,人必須參與在制度的建構過程中。
例如,市場制度成功建立的條件是:人必須是經濟人,即,人早就進行市場的活動,由這些活動而產生的類型化(typified)行為,才形成市場制度。而不是如制度決定論倒果為因地以為,若有了市場制度,就會有那些市場活動。 從經濟決定論與制度決定論,教條自由主義會很容易導出「階段論」。例如,階段論者宣稱,在時間上,必須先有市場經濟、中產階級興起,才能談民主自由,故在市場經濟未發達以前,不可能有民主自由。
階段論的另一種說法是,必須先克服政治上的支配(宰制)關係,才能克服其他各種支配關係(如「勞-資」、「男-女」等 )。亦即,只要政治上建立起民主制度,就會有民主,這當然又是制度決定論了。
換句話說,階段論認為人們應先克服主要矛盾,才能克服其他次要矛盾。(有些化約論者甚至認為,這些次要矛盾皆因主要矛盾而起,克服主要矛盾後就自然解決了其他次要矛盾。)
然而,沒有次要,何來主要?主要矛盾之所以存在,正因為次要矛盾的存在。所謂先克服主要矛盾云云,如果不是障眼法,也是絕不可能成功的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