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文章以卡維波為筆名,發表於《聯合報》副刊「狂飆年代」專欄,1995年11月27日」
民進黨總統候選人彭明敏因為被稱為「祕雕」而引起有關殘障的討論。如果說「祕雕」風波是個不當名稱的問題,那麼也許我們更應當開始談論「殘障」這個名詞本身了。
一般所謂的「殘障」就是指身體或心智不具某些功能,像眼睛看不到東西或耳朵聽不到聲音(老花、重聽、或甚至盲聾)。這個說法預設了只有某些功能才是理想的、「正常的」。但是人的身體和心智可以有許多差異不一的功能,為什麼一定要沙文主義地只看重某一些功能呢?把人的身心功能區分成「正常/殘障」兩種,是從很單一的標準來衡量的,這個標準就是人在資本主義社會中的生產功能;而這種區分本身就是一種對殘障的壓迫、對殘障者所具有的多元多樣功能的貶低。
因此,我們不應該再用「殘障」這一名稱,而要開始用「特能」,以表示所謂「殘障」人士不是「不能」,而是有很多特別的、不一樣的功能。
其實我們每個人都是特能人士、都應該認同特能人士,並且揚棄「正常/殘障」的分法,這不但是因為所有的人有一天都可能不良於行、重聽、健忘、等等,而是因為「正常」的說法假設了一種完美的、全能的身體形象,和這種形象相較下,我們都變成了「不能」。但是其實我們每個人都是在某些方面「能」、某些方面「不能」,而不是「全能」,並且,我們「能」的方面又都不同、各有特色──所以,我們都是特能人。
(或許有些人不滿意我在這裡提議的「特能」名稱,甚至認為應當把殘障「酷兒化」,也就是用像「祕雕」[1]這樣的名稱來代替「殘障」。但是這個問題我姑且留給認同特能人士的社群日後討論。)
既然每個人都是特能人士,而非「全能」或「全不能」,那麼為何有些人的特能被視為「正常」,而另一些人的特能卻被視為「殘障」?這個現象表示了「殘障」其實是社會定義的結果,換句話說,某人是否殘障須視他所在的社會是否將此人的「特能」定義為「能」或「不能」。所以,殘障不是一件自然的事實或生理的特徵,殘障是一種社會建構。
「殘障的社會建構說」主張:殘障不是生理或自然造成的,而是社會造成的,是我們彼此共同造成的。乍聽之下,這好像沒有什麼道理:某人看不見或少一隻腳干我們什麼事?怎麼會是我們造成的呢?
的確,我們並沒有造成某人少隻腳,但是我們卻造成了他的殘障──因為,「少一隻腳」本身並不等於「殘障」,但是我們卻把少一隻腳的人當做殘障者、定義為「殘障」。
為什麼一般的想法總認為少一隻腳就是殘障、殘障是自然的事實?這種想法其實不願面對「我們全體造成殘障者的存在」,想要逃避我們對殘障者的社會責任。因為如果我們願意付出足夠的社會成本,將資源投向社會環境與文化觀念的改造,使得少一隻腳就像少一根頭髮一樣,不成為一種顯著的社會差異,那麼少一隻腳就不會是殘障。
我們可以想像,如果到處都有為跛足者所提供的先進設施,使跛足者和不跛足者一樣有行的方便,那麼跛足就不是殘障。另一個例子是近視,如果我們不去發展眼睛方面的研究,不將資源投到眼鏡的發明或改善視力的方法,那麼近視就會是一種殘廢。這清楚地說明了,殘障是一種社會建構,殘障是我們(特別是我們之中有權力控制資源者)的責任。
當然,某些人會不願意將資源作那樣的運用以消滅殘障,他們就會把殘障當作「天意」或個人的不幸、倒楣,並且以這樣的意識形態來欺騙殘障者。更進一步地,他們會歧視殘障者;「歧視」的目的則是為了繼續鞏固「正常/殘障」的區分,加深「殘障就是自然的不能(做正常的事)」這種信念,從而掩蓋「殘障是一種社會建構」,亦即,掩蓋「殘障可以藉著資源重分配而消除」這一事實。
「歧視」因此是社會建構的機制或手段,其功能歸根究底是為了維持某種資源分配的型式。
如果有「特能解放」這個不同於「殘障福利」、「同情殘障」這些目標的終極遠景的話,特能解放意味著透過資源的重分配、特能的身份認同政治,消滅「正常/殘障」這樣的社會區分。
[1] 「秘雕」其實是黃俊雄布袋戲中的一位將軍,原為美男子,但因戰敗,在敵軍放火燒森林時不幸毀容,腿蠶臉傷,變得其貌不揚,行動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