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文章發表於個人專書《性無須道德》,中壢︰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2007年11月,308-312頁】
嚴格管制代理孕母,就是以國家的力量來強迫女人免費提供子宮生殖服務給男人。只要代孕工作仍然不是自由的一天,女人就一天被警察與司法強迫從事無償的生殖勞動。
一、國家管制代孕乃源自現代的「生命權力」
為什麼或者憑什麼現在國家法律可以管制人們的代孕行為?過去懷孕生殖(或整個生老病死)都被當作自然的過程,也缺乏管制的技術;但是在現代國家的興起過程中,人口及其質量成為國家權力監視的目標,因此生殖、性、身體成為國家權力施行的對象,這被法國哲學家傅科稱為「生命權力」。國家在生命權力方面與醫療權力是密切合作的,事實上對所謂「醫療化」的理解是不能離開國家的生命權力的脈絡。由於醫療權力深入生活世界與身體,所以國家可以藉著管理醫療來介入生活世界與身體。於是我們看到在現代國家中關於生老病死的法律規範不斷形成。對於生殖的控制,例如是否可以避孕,是否可以墮胎,都先後被法律化(曾經有段歷史時期,在大部分國家內連宣傳避孕方法都是非法與不道德的,現在某些國家仍然存在避孕的法律或藥物管制)。目前對於人工生殖或代理孕母的國家管制也應該從這個角度來觀察。
二、反對國家管制代孕會觸及國家複製社會關係的正當性
現代國家的生命權力當然是為了其本身的存在利益──權力使國家存在與壯大。但是現代國家也依賴著資本主義的持續發展,而資本主義的社會關係(例如女人提供家務工作來養活男勞工與其子女;資本家下一代能夠接班等等)必須在社會文化領域中持續複製(被稱為「再生產」);德國學者哈柏馬斯就指出這種再生產或持續複製其實是依靠著許多傳統的文化或人的交往關係。因此對於那些可能直接改變現有家庭關係與性別角色方面的實踐,國家通常都是採取壓制的方式,以免會影響傳統文化與交往關係,從而影響資本主義的再生產。雖然如此,我們仍然可以反抗國家對代理孕母的壓制,挑戰國家法律介入代孕的醫療手段的正當性;我們的反抗與挑戰可以挪用現代國家與資本主義所慣有的意識形態(如自由市場與自由選擇),也就是利用體制的矛盾(體制一方面要鼓動自由市場商品化,另方面卻壓制如代孕的市場化與商品化)來反對體制。如果說國家之所以有正當性去介入代孕契約,是因為國家有正當性介入經濟領域的商業契約,那麼為什麼會旁及和商業規範無關的部份(例如限制代孕契約雙方的資格等等,而非自由交易)?如果說國家介入是為了保障醫療權力下的消費者,那麼這顯然是幌子,因為代孕消費者的權利經常受到限制,不能自由選擇。如果說國家介入是因為代孕衝擊到現有許多人的價值觀或人倫關係,所以需要各方民意協商,而國家則代表了民意的同意,國家必須妥善管制以作為代孕的配套措施;但是,國家法律向來所維護的傳統價值觀或現有人倫關係又經過什麼民意協商?又何曾得到了誰的同意(顯然不是全體的同意)?國家又何曾設計了什麼不會製造問題的配套措施?國家介入與管制代孕其實是為了維繫與複製資本主義的社會關係;我們反對國家管制代孕則會觸及「國家依靠傳統文化來複製社會關係」的正當性。這也是進步左派應該支持代孕的原因。
三、女性主義支持墮胎與反代孕立場之間的矛盾
某些女性主義者反對代理孕母的立場,其實和女性主義支持墮胎的立場是有內在矛盾的。墮胎和代孕都同樣屬於生命政治,可以加以比較。在墮胎合法化運動中,西方女性主義者提出「我們的身體屬於我們自己」、「國家別碰我的身體或別管我的身體」,這些口號非常適用於支持代孕者追求身體自主的立場。
不過,並不是所有女人都認為墮胎合法化符合自身的利益,因為墮胎合法化使母職被當作一種選擇,而不是自然宿命,這使得很多與母職認同的女人反對墮胎。此外,墮胎合法化也被認為是鼓動男性玩弄女人的自由,或者促進了性氾濫。但是女性主義仍然堅持女性的自主墮胎,這種堅持是從女性更廣大長遠的利益來考量的。同樣的,代孕也使得母職被當作一種選擇,而不是自然宿命,所以也引發許多女人的反對。但是女性主義也應該考量代孕帶給女性解放的契機,從而支持代孕立場。
有些女性主義反對「生殖醫療化」,就是將女人的生殖置於醫療權力之手,因而使女人失去生殖自主。在這個理由下,有些女性主義反對代孕,把代孕當作生殖醫療化的結果。不過,這些女性主義卻忽略了墮胎才是居於「生殖醫療化」的中心,仰賴著醫療的科技與藥物。而且許多墮胎者甚至在手術結束後也不明白其醫療過程;墮胎偶而也可能造成或長或短的身心傷害。這些都可能是反對醫療化的理由。不過,女性主義顯然並不因此就反對墮胎。由此可見,女性主義不應該籠統的反對醫療化,而應是針對專業權力的單向支配、沒有充分告知等問題。故而女性主義不應因為代孕是生殖醫療化的一部份就反對。
四、代理孕母是建立在血緣主義之上嗎?
有人質疑不孕者為何不去領養,而非要尋求代孕,是否強調血緣或血統?但是考慮血緣是否就是自私呢?所有那些要求小孩是自己親生的人,是否都是基於血緣的自私動機呢?
其實在道德上,領養不見得比較優越,因為領養的動機是多樣不同的,沒有評估其真正的動機並做比較前,並不能斷言領養是道德上較優越的。而人們尋求代孕也有很多原因,並不一定是血緣考量。比如說,這種代孕可以目睹小孩懷孕成長與出生過程,此處考量的不是血統,而是希望看到小孩的成長(領養則看不到這個過程)。或者,尋求代孕是因為希望在生殖上有某種自主控制權,這也和血緣無關。
如果說,我們不應該鼓勵血緣主義,而應該鼓勵領養,那麼為什麼保守人士要反對同性戀領養呢?根據新聞報導:台灣的兒童福利聯盟指出,生活在同志家庭的孩子,可能會面臨嚴重的性別認同問題(參見〈性別認同 收養兒易混淆〉《中時晚報》2001年4月10日);這其實是毫無根據的揣測之詞。可見保守人士的「要領養、不要代孕」說法只是藉口。
五、違反法律規定而助人實行代孕者,應如何處罰?
目前國家管制代孕的法律中的罰則過於嚴厲,我認為不妥,原因有三:第一,生殖的事務本身屬於隱私或私領域,故而諸如避孕、墮胎等權利常以隱私權來辯解。現在國家對於代理孕母的介入,應該是站在逐漸開放的管理立場,所以還是要盡量保持對隱私的尊重。代孕根本沒有受害者,各方都是自願進入這個代孕契約,所以不應該懲罰這種成人自願下的違法。第二,如果罰的是提供代孕科技的醫生,他們是專業人士,嚴罰他們的話,對我們的社會造成很大的損失。如果他們違犯這個法,其實有專業名譽與專業形象上的風險,這本身已經是一種懲罰。第三,代理孕母問題本身有政治爭議,違反者其實是一種良心犯或持異議者:因為如果醫生冒著觸法的風險在做這個事情,那他可能是抱著一種幫助人、同情的心情,或者是他根本就是支持開放代理孕母,那這是一種良心犯,其立意是道德的,加以嚴厲懲罰,非常不妥。
六、誰才合格尋求代孕?
現行法律對於可尋求代理孕母協助者的資格要求過於嚴苛。姑且不提被排除在外的未婚者、同性戀、跨性別,即使對於已婚異性戀者,也不應只限一般醫療鑑定之生理問題或病理的不孕者為對象,應該還要包括懷孕高風險的、超齡而無法懷孕的、身心狀態或職業不適合懷孕者、不容易懷孕但檢查不出來原因者,因為這些人也是實際上的不孕者,但是不符合醫療模式。由於現在醫學科學,在這方面也不是全知全能的,所以醫療鑑定不孕是不準確的,應該以實際上病人無法生育的事實為判斷不孕的標準,不能說檢查沒有毛病,就不能算不孕,因為醫學科學本身可能不足,這個不足不應該以人民的福祉為代價。不過,最終來說,尋求代孕的資格不應加以限制,因為每個人的處境不同,必然是有需求才會尋求代孕;法律硬性規定資格等於抹殺人民對於幸福生活的追求、妨礙人民自我規劃的人生。國家管制人民生殖的暴政,應該儘早結束。
附錄:
2002年7月11日人工生殖法案代理孕母部份 何春蕤發言稿
第一,我認為今天不是要談「是否開放代理孕母制度」,而是「到底要不要面對代理孕母地下化的現實」。這個現實已經在這裡,大家到底要不要面對?還是要繼續做鴕鳥,不面對這個真實的需要和實踐?
第二,手邊相關法條寫到代理孕母的部分,一律都已經預設夫妻為適用範圍,我覺得這有很大的問題。在我們所知道的國外文獻裡面,幾乎都是用couple或者是parent(父母並不代表一定是夫妻)來指稱,並不侷限為夫妻關係,所以我覺得指稱使用代理孕母這種協助方式的人應該不要設定婚姻關係。難道只有在婚姻關係中的人才得以用這種方式來滿足想要有小孩的願望?為什麼獨厚已婚者?
至於使用這種協助的人本身必須有某種生理狀況,我覺得這部份不必侷限在沒有子宮或子宮病變或其他和子宮相關的條件,搞不好以後還會有其他狀況(例如在生理上也許沒有問題但是在情緒或心理上無法承擔完整孕期的人)也需要代理孕母這個技術。
第三,有些人反對代理孕母時會談到天生的感情、孩子是愛的結晶等等說法。對不起,孩子不是愛的結晶!只有愛,是生不出小孩來的。孩子是性的結晶,或者是某種生殖技術的結晶。這種過度強調感情的說法,會造成一種「天然」的觀點,好像生理和感情和關係之間有某種不可質疑的連結。我還記得朱天心說過,她生完小孩以後在房間休息了一兩天就想出去玩,根本忘了那個孩子。很多人的經驗都顯示,孩子和母親之間不一定會有天然的感情,太多的家庭暴力悲劇可以證明了這一點。未來人工生殖和代理孕母的演進,可能會提供機會讓我們大家再度思考所謂親情的問題。
第四,前面幾位反對代理孕母的發言者都提到「孩子歸屬」的問題。對不起,我不認為孩子的歸屬有什麼問題,孩子根本就不屬於誰。我們過去想像,誰生了孩子,孩子就屬於誰,這種佔有式的、罔顧人權、獨斷式的親子關係需要重新思考。其實國外的理論已經開始思考未來人工生殖可能形成一種「協力生殖」(collaborative reproduction)的方式,就是幾個人的合作來完成生殖,有人出精子,有人出卵子,有人出子宮,有人出養育,等等。不再是「自己」的小孩自己生,而是一種集體的、合作的方式來孕育大家一起來愛護的孩子。在這裡就沒有孩子屬於誰、歸誰掌管的佔有心態式問題了。
第五,對於人工生殖和代理孕母議題的爭議,其實很大一部份直接來自於我們對所有非婚生子女的歧視,而這些心胸狹窄的歧視則都出自於我們對於婚姻體制的過度保護,以特權位置來看待婚生子女,而把非婚生子女當成次等公民。這方面的歧視是關心兒童權益的人應該努力消除的。
第六,很多人反對代理孕母是因為她們相信弱勢婦女會因為代理孕母而受害,聽起來好像沒有代理孕母,弱勢婦女就會好過些。讓我把這個說法倒過來以便指出其中的問題︰說真的,弱勢婦女的地位並不會因為禁止代理孕母而有所提升,而開放代理孕母也不一定會讓弱勢婦女的地位下降,反而可能提供一個機會讓她們從中獲利,進而改變自己的處境。如果我們擔心開放會獨厚那些優勢婦女,那就在制度上去考量如何讓弱勢婦女也能享受這個制度!就像健保一樣,讓貧窮者也能夠看醫生、動手術。所以,真的想要避免代理孕母被剝削,那就應該讓真正擔任或者想擔任代理孕母的人來談在什麼條件下擔任代理孕母會少一點剝削。可是在目前這個一提到代理孕母這四個字就會被打得滿頭包的狀況下,誰願意來談她要怎麼樣代理、她想要什麼樣的條件?
第七,很多人會說,我們社會還沒有到那個地步來接受代理孕母,要等到條件成熟再來談這個問題,可是我們卻同時看到,外交環境對女人擔任外交官非常不利,可是婦女團體還是積極要求女性可以擔任外交官,甚至不惜上街頭抗議。在外交官的事情上,大家就很勇往直前,可是遇到了代理孕母,就說時機不成熟,連談都不肯談,這種雙重標準需要反省。
我覺得我們應該先把代理孕母這樣的事情放在台面上,多討論,多辯論,然後盡快以最好、最符合大家需求的方式來實現合法化。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