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文章發表於個人專書《性無須道德》,中壢︰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2007年11月,278-283頁】
2000年小沙彌性侵事件後有些文章寫得很好笑。例如紀惠容(勵馨基金會執行長)在勵馨電子報第34期的〈「小沙彌事件」誰在說謊?〉文章說:
在此,勵馨必須再呼籲,請關注這些小沙彌的後續治療工作。因為,任何人把手指頭伸進小孩子的小褲褲,孩子的一輩子都將深受影響。尤其,小男生遭受性侵害,將造成以後性別認同的困擾,若不加以正視、治療,嚴重者日後恐回溯摹倣成為加害者,這是許多的性侵害研究文獻所証實的。(紀惠容)
這裡說「小男生遭受性侵害,將造成以後性別認同的困擾」,還說「是許多的性侵害研究文獻所証實的」,那究竟是什麼樣的「研究」文獻呢?恐怕又是那種充滿宗教意識形態的粗糙研究,把男同性戀、男跨性別者的成因歸於童年性侵害,是標準的「恐懼同性戀研究」。
上面還說「任何人把手指頭伸進小孩子的小褲褲,孩子的一輩子都將深受影響」,這顯然是誇大之詞;更重要的,這裡的說法沒有提到父母可否接觸兒童性器官,似乎假設了只有父母可以碰觸兒童性器官,而避開「父母碰觸兒童性器官是否為性侵害?」的問題。還有一篇新聞報導標題是〈救命呀!有人摸我尿尿的地方〉,接受訪問的兒童福利聯盟、勵馨基金會等團體的人員,提到兒童被人摸性器官,必須告知父母,但是這個說法也同樣的不提父母可否觸摸兒童性器官的問題。
為什麼不提呢?這一方面是今日兒童性侵害論述本身的內部理論矛盾,另方面這些論述都是害怕得罪大眾與普天下父母的媚俗論述。
在理論內部矛盾部份:如果說父母觸摸兒童性器官的某些方式不是性侵害,那麼當然非父母的其他人觸摸兒童性器官也未必就是性侵害(參見本文後記)。進一步說,如果父母有可能性侵害,那麼保護兒童的社福團體與社工也可能性侵害,這一點最後再談。
在媚俗部份:甯應斌在〈從虐待、惡待到誤待兒童:Child Abuse的翻譯與「兒童性侵害」的政治〉一文[1]就顯示,當前的社福團體與主流的婦女團體、兒童福利團體、教育團體等,雖然服膺於西方的保護兒童論述,但是面臨台灣大眾育兒教養方式時,則選擇性的運用西方理論,只質疑下層階級父母的教養方式,而不能徹底地(radically)也質疑中產階級父母,其論述因而有劃分出階級差異的效果。詳細的論証可參考本文的附錄。
在上述引用紀惠容的同一篇文章中,她還說:
台灣社會必須在這些慘痛的事件中學習進步,尤其期盼媒體,不必要為了新聞抄作,一再地藉「平衡報導」之理,讓事件變成羅生門,而不願負起追求真相的責任,此次,是非應已明白,請相信這些「失去嘴巴」的小沙彌,給孩子多一點的支持。並幫助他們走出性侵害的陰影。(紀惠容,〈「小沙彌事件」誰在說謊?〉)
這裡的意思非常清楚,就是因為對於戀童與兒童性侵害的義憤,作者認為可以不經法律審判,就可以定罪。新聞媒體必須加入這股「道德恐慌」的討伐聖戰,不必中立,只需要用傳媒的力量去定罪。其心態令人不寒而慄。
但是媒體如果不中立,而加入定罪製造義憤與恐慌的行列,那麼任何人都可能是受害者。由於兒童性侵害論述常被利用來引發恐慌,並且被相關婦幼社福團體與政客或媒體以恐慌來收刮資源,因而有無限蔓延的可能,使人人都成為兒童性侵害的嫌疑犯。中時晚報在一篇題為〈戀童症 有的是大好人〉的報導中說:
精神科醫師指出,孌童症患者並不侷限於「老伯伯」,外表正常的年輕人也可能暗藏這樣的行為傾向,主要是因為性心理的偏差,而且部分患者會將極度的罪惡感轉化成對社會慈善公益的熱心…而這種患者通常是溫文有禮、風度翩翩、談吐不俗,而且往往熱心公益、負責盡職,是大家眼中的「大好人」。(《中時晚報》,2000年7月27日)
可是,我們不要忘了,兒童福利與保護兒童的社福教育團體不是充滿了熱心公益的大好人嗎?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說:「許多戀童癖加害者會設法找尋、潛藏在有孩子集體生活的地方…,並取得孩子的信任」(2000年7月28日《中國時報》,時論廣場版,〈失去嘴巴的小沙彌:孩童遭受性侵害、心理創傷更重〉)。既然如此,跟兒童非常接近的兒童保護、福利與教育團體豈不嫌疑最大?所以是否應該先自清呢?是否應該先由中立機關嚴格檢查這些主流兒童團體與兒童互動的方式呢?總不能採取「家醜不可外揚」的掩飾方式(主流婦幼團體一貫指責別的機構掩飾性醜聞)。還有,在各種監禁青少年的中途之家或教養院,其管教規訓兒童(包括「雛妓」等)的方式與日常互動,難道不需要更透明、更高標準的嚴密檢視?這類準監獄機構是凌虐、性侵、欺負、惡待…最可能發生之處[2]。公眾有權利將這些機構與主流團體放在鎂光燈與放大鏡下,做仔細的檢驗,以免兒童蒙受(二度)傷害。
後記:你擁抱與親吻小孩嗎?
成人和兒童身體接觸時,若成人因此有性快感(即使兒童並沒有不舒服的感覺、也沒有什麼意識),這是否構成兒童性侵害?對此一問題可繼續追問:如果接觸的是兒童「無關重要」的身體部位(例如母親在哺乳時自身有性快感,或陌生人僅僅環抱兒童而有性快感),那麼這是否為性侵害?另方面,如果接觸的部位是兒童的生殖器,但是成人並沒有性快感(例如陌生人去撫摸兒童的生殖器,但無性快感;或者,父母常常無聊時玩弄兒童的生殖器,但是沒有性快感),這是否表示性侵害?如果父母(而非陌生人)接觸兒童生殖器時自身有性快感,那麼這是否為性侵害?
提出這些問題的目的是要指出:如果我們認為「陌生人接觸兒童生殖器(不論什麼原因、不論有無性快感)」極可能就是「兒童性侵害」,那麼──只要我們貫徹「家庭性侵害」的邏輯,我們就可以看出──「父母接觸兒童生殖器(不論什麼原因、不論有無性快感)」同樣也是有問題的,是可能的「家庭性侵害」。
「家庭性侵害」的核心邏輯就是:父母和陌生人無異,都可能是性侵害者,所以人們必須提防父母進行兒童性侵害的可能性。這個觀點認為,我們不能因為成人撫摸兒童生殖器時沒有性快感,就認為這不是性侵害;我們也不能只因為這個成人是兒童的父母,就認為這個行為不是性侵害──「家庭性侵害」論述要求我們一體看待父母和陌生人,他們都有進行兒童性侵害的可能性。事實上,正是這樣的論述邏輯,才使得人們近來開始談論父母應該在兒童幾歲時就停止給兒童洗澡[3]。但是,為什麼成人替八歲的兒童洗澡就是「有問題」,但是給一歲的兒童洗澡就沒問題?難道一歲的兒童不可能被性侵害嗎?
主流論述宣傳說「陌生人撫摸兒童生殖器會造成終生的傷害」,那麼為什麼「父母撫摸兒童生殖器」就不會造成終生的傷害?有人說,因為前者被認為是「性侵害」,而後者不算性侵害,同時也是幾乎每個父母都做的事。這個回應忽略了兩件事,第一,父母以外的人撫摸逗弄兒童生殖器的情形曾經相當普遍,當時並不被認為是性侵害或有什麼大不了;故而現在每個人都做的事,未必就不是性誤待或性侵害。第二,現在很多人已經認為「父母撫摸兒童生殖器」可能就是性侵害;所以一、二十年後當社會共識普遍認為這是一種性侵害後,成年的子女不就要面對這種社會污名的性侵害經驗回憶嗎?[4]
Zygmunt Bauman[5]指出在目前,父母的溫柔呵護已經不再是「與性無關」(innocent),他引用Rosie Waterhouse的話:「擁抱、親吻、洗澡、甚至和妳的兒童一塊睡覺,這些是自然正常的帶孩子行為模式嗎?或者是不恰當、過度情慾化的侵害誤待行為呢?」Bauman還提到另一個社會現象:兒童的手淫、兒童對自己性器官的興趣,現在更被普遍地認為不是兒童自己的情慾傾向,而是父母情慾的影響,故而是性侵害或性誤待的徵候。
家庭性侵害論述的盛行也使家庭成員更敏感的意識到彼此是「性對象」,是可能引發性感受的對象,這個被喚醒的性意識也將使家庭成員更加提防,也因此更被吸引。在實質上,從性吸力與性防範的必然性來看,這將使得家庭成員與陌生人益加無異。家庭性侵害論述因此就是「家人戀」的性部署──家庭性侵害論述會鼓動激發家人戀所需的心理情感與能量。(摘自甯應斌〈從虐待、惡待到誤待兒童:“Child Abuse”的翻譯與「兒童性侵害」的政治〉一文)
2008補記:
註腳2及正文提到的「兒童少年社福機構(中途之家、收容中心)等準監獄機構是凌虐、性侵、欺負、惡待……最可能發生之處」,其實過去早就可能有類似事件,只是沒有被舉報(請參看下方附件)。2008年1月底則爆發苗栗縣牧羊人之家(收容遭性侵、家暴及少年犯)執行長林書賦坦承性侵兩少女事件(警方懷疑還有更多人受害)。這位性侵的林書賦原是保險業務員,因學生時期是帶團康高手,15年前經在教會服務的岳母介紹,與妻子一起隨教會到苗栗牧羊人之家,由他擔任執行長(參見〈收容中心爆性侵少女︰牧羊人之家執行長利用職權逞獸慾〉,《蘋果日報》,2008年1月30日)。相關新聞標題如下:
〈中途之家主管 性侵2安置少女〉,《中國時報》2008年1月30日。
〈兒福機構執行長 竟是狼︰苗栗一頗負盛名機構爆性侵 兩名收容少女指控 檢警懷疑還有人受害〉,《聯合報》2008年1月30日。
〈社福機構有狼人 執行長性侵2少女遭聲押〉,《Upaper》2008年1月31日。
〈性侵安置少女 社福執行長收押〉,《聯合報》2008年1月31日。
〈安置女生遭性侵 「怕離開不敢說」〉,《聯合報》2008年2月1日。
(這些怕離開而不敢聲張的兒童們,在性侵疑雲後多數都被迫離開,這難道是另類教訓嗎──聲張的後果是被迫離開、大家都不好過?而且兒童一旦分散,是否會增加後續辦案偵查的困難,也使兒童彼此的團結和進一步更多的舉發成為不可能?)
〈爆性侵疑雲 少年機構轉走21人〉,《聯合報》2008年1月31日。
結果預防措施竟然是:
〈中途之家道歉 未來只收男生〉,《中國時報 》2008年1月31日,彷彿只要是男生就沒有凌虐、性侵、欺負、惡待的狀況?問題的根本還是應該回到兒少人權──為什麼從事性交易的少女就要被關數年之久?
附件:恐遭性侵少女向教授求救,教授提案並回信少女
為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的施行弊端,向行政院婦權委員會請求盡快處理事:
受文者: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會委員 (煩請劉毓秀委員,李元貞委員代轉)
寄信人:X大法律系C教授
說明︰
一、寄信人因為接受委託調查一件申訴案件,在調查過程中有機會前往新竹內政部少年之家,發現該少年之家所收容、因法院裁定必須受到保護安置的少女多達近兩百位(詳細數字不清楚),但他們在該所謂的教育機構所受到的待遇形同監獄的待遇,在我所看到的「輔導人員工作手」冊中,這些被安置的少女可能因為各種違規行為被處罰:
1 頭髮剪至耳中;
2 取消榮譽假,逛街各一、兩次;
3 每天拱趴10分鐘,為期1-4週;
4 禁止通信、會客,購物(指在機構內購物)、為期1-2個月;
5 假日中由監護阿姨督導清掃本家環境,每次三小時,計實施8-24次;
6 餐廳地板、洗碗台的清洗為期1-2個月;
7 清掃宿舍區廁所為期1-2個月。
究竟如何決定是否處罰及如何處罰是由宿舍阿姨或輔導老師及輔導組長決定處理,雖然這些阿姨及輔導老師或許不當然會有意濫用權利,但他們可能因為對於這些少女的看法不同,對於每個人行為標準的不一樣,而有不同的評價,最重要的是這個輔導人員工作手冊所列的懲罰學生的規定,都已經侵害受保護少女的人權了。據我所知,根據這個輔導工作手冊的實施,許多在少年之家的少女,可能因為行為不能為監護阿姨或輔導老師、輔導組長甚至主任所接受,連續受到處罰,因此有些少女進去一年了,回家的可能幾乎沒有,請問這樣的待遇這跟監獄有何差別?
二、對於此少年之家的情形,我與XXX教授等在90年7月份給內政部的申訴案件結案報告中,已經有所陳述(除了有書面陳給內政部社會司,內政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外,更在會議中親自向簡太郎次長做出口頭報告),然而至今經過四個月了,內政部均未採取任何措施改善該少年之家對於這些所謂被保護少女的處遇,該少年之家的主任原係老人福利機構的負責人,對於其所訂定的手冊已經侵害受保護少女的人權一事毫無認知,其對於在輔導上應該如何對待這些因為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入少年之家的少女,或許有專業上的困境
三、我個人看到上百位少女的處境,知道以個人力量無法協助,而內政部作為主管機關,對於此事未採任何改進措施令人遺憾,而由於目前因為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被關進所謂的少年之家的未成年人,以女性少女為主,因此向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會陳情,希望 貴委員會,對於目前內政部所屬的少年之家(新竹、台北及雲林各有一家)的管理方式進行瞭解,並希望能讓新竹少年之家輔導手冊中的懲戒少女的手段立即停止,改以其他的教育輔導手段,使這些少女的人權受到保障。
四、在寄信人的所拿到的一份裁定書中,寄信人發現被裁定繼續安置於教育機構及內政部少年之家至完成國中義務教育為止的少女的情節,這樣的裁定可能使該受裁定的少女只要未完成國中義務教育就不能離開該少年之家,這種裁定已經侵害該少女的人權,且應不符合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故該裁定應重新被考量。
五、究竟多年來我國司法機構所做出的有問題的裁定有多少?對於少女的人權的侵害的案件有多少案件都需要進一步調查,另外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並未給被裁定的少女或家長任何權利在執行過程中聲請終止所謂的保護(實則類似刑罰)的處遇,該法律實在應該馬上加以修改。
六、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的立法精神是在保護這些可能進入性交易行列的少年或少女,而如今此一法律的施行,卻是造成可能對於這些少女行動的限制,目前這些少年之家僅收容少女,且被安置在其中的少女形同被關在監獄中,此一法律已經違反比例原則,我們在社會上,有許多所青少年犯罪的情形,比這些少女的行為情形更為嚴重,但這些人可能受到司法機構較為人性的關懷,而有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性交易之可能或者根本只是一時好奇的少女,卻可能因此被國家假借保護之名,失去自由長達兩年。目前因為有從事性交易或性交易之虞,而被安置在所謂的教育機構長達兩年或更久的主要為少女(因為國家僅有安置少女的機構)這個法律的執行才牽涉到違反平等權的問題,因此請求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會盡快終止這種人權侵害事件,並促使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早日修法,保障台灣少女的權益。
大家好,如此及迫的寫信給你們請你們協助提案是因為我覺得個人力量有限,我需要協助這封信是昨天寫好的,已經嘗試發出去,但我不知道我的努力能否及時阻止一些事情的發生,請協助我
C教授
玉明(名字刻意改變), 2001年12月4日
首先我要向你道歉,我的信來的如此的慢,我希望這封信可以盡快到你的手中,也同時希望你能信任我,我目前正在盡我的全力希望可以讓你的事情有一個合理的解決的辦法,請你相信我,目前除了我之外,在台灣有許多關心女性的處境的大學教授都跟我一起在關心這件事。
首先我要告訴你,根據我們的調查,我們證實了JXX組長確實好幾次利用權勢將你帶離教室,我們雖然無法證明他究竟對你做了什麼事情,但我及其他委員都相信你的說詞,關於這一點我們已經在7月向內政部報告,並建議處理的方案,不過至今我們還未接獲內政部的通知,告訴我們他們的處理方式如何。
前陣子當我跟羅燦瑛教授發現,內政部似乎沒有告訴你我們的調查結果,因此我從九月中開始瞭解此事,目前這整件事我都在嘗試處理中,我希望你能給我一些時間,讓我可以找到解決問題的可能。
我在看了你們少年之家的輔導手冊發現,老師跟阿姨們對你們的處罰方式是有問題的,目前也正聯合一些人關心此事。請你相信我,我瞭解你目前在少年之家所受到的待遇是不公平,是有問題的,但請你讓我有時間去處理此事,我會在近日內努力讓你們的輔導可以更人性化些,讓老師們不可以隨意處罰你們,但這些都需要一些時間,在那個時間到來之前,情況看起來好像更惡劣,但我請你一定要忍耐,我希望你可以再等待一下,暫時不要作態衝動的事情。
我是一個法律系的教授,近日我跟許多人談到你們少年之家的管理方法,大家都覺得不可思議,但是便這些現狀需要一些時間,因此我請你務必再忍耐一下,好嗎。
很抱歉,我在收到你的信後,因為忙著處理此事,忘了回信給你,但近日裡我一直在為這件是努力著,我們大人對不起你們這些無辜的小孩,但我及我的許多朋友會想辦法改變這個現狀的。 請你務必要給我時間處理此事 祝好
C教授
[1] 收錄於《性侵害性騷擾之性解放》,原為《性/別研究》5&6期合刊,1999年6月,台灣中壢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出版,頁273-282。
[2] 2007年8月3日《聯合報》有一則新聞<收容少年 爆集體口交>,相信這種事件只是這類機構中的冰山一角而已。
[3] 〈兒童性發展(下) 給孩子正確的性觀念〉,《聯合報》1999年6月24日,34版。根據這篇報導,醫生認為三歲以後幼兒不應該與異性父母一起洗澡,這顯然是異性戀觀點。
[4] 試思量以下類比:過去在治療兒童頭蝨時,曾經在頭髮上噴DDT,這可能造成兒童終生的傷害,但是當時人人為之,並不知道其後果。故而,現在父母人人皆撫摸兒童生殖器,卻不知道其後果。
[5] Zygmunt Bauman, “On the Postmodern Redeployment of Sex: Foucault’s History of Sexuality Revisited”, Postmodernity and Its Discontents (Cambridge, UK: Polity Press, 1997), 141-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