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文章發表於《性無須道德》,中壢︰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2007年11月,47-54頁。該文之pdf檔提供於此】
根據臺灣的新聞報導,A女熟睡,B男猥褻她,法官判無罪,理由是因為睡眠中無所謂自主,故而B男沒有妨害性自主[1]。另外,有一名越籍武姓看護女工則被控性侵她所照顧的植物人[2]。我把這類例子歸諸於「睡眠中的性自主」,這個睡眠狀態則可以是長期昏迷不醒。睡眠中的性自主並不是個無謂的問題,我將顯示它不但和「婚姻內強姦」與「強姦公訴罪」有關,也和「強吻/偷吻」、「迷奸」、「心智殘障的性權利」等問題相關,值得我們深入探討。
但是我要假設:第一、A女的昏迷與熟睡都和B男的作為沒有因果關係,易言之,並不是B男將A女灌醉、撞傷、麻醉、迷昏等等,而是A女自己熟睡、喝醉,或被不相干的人撞傷、麻醉等等。第二、如果A女驚醒後,並且表示拒絕B男,B男就沒有繼續任何行動。因為如果在A女清醒時,B男違反A女的意願去猥褻她,那當然會被認為有罪的。以下的討論也假設上面這兩點。
所謂「睡眠中的性自主」問題的特點之一就是:B男沒有事先取得A女的積極同意,不過A女也因為昏睡而事前沒表示不同意或異議。那麼在A女昏睡時,B男的猥褻是否妨害她的性自主呢?我們可以就以下三種情況來思考
表格一
| 情況a | A女昏睡不醒,B男與之發生性關係。之後A女仍然昏睡無知或甚至是長期昏迷。(即,事後沒有表示不同意) |
| 情況b | A女熟睡不醒,B男與之發生性關係。之後A女蘇醒,並想告B男強姦(即,事後表示不同意)。 |
| 情況c | A女熟睡不醒,B男與之發生性關係。但是A女蘇醒後,並不想告B男強姦(即,事後表示同意)。 |
首先,或許很多人認為只要事先沒有征得同意的性交就是強姦,A女在昏睡中而沒有(無能力)表示同意,所以上述三種情形abc均是妨害性自主的強姦。但是雙方兩造的親密關係是否應該考慮在內呢?A女B男是夫妻或者是陌生人,是否會改變妨害性自主的評估判斷呢?近年來占主流的意見認為,強姦也存在於婚姻關係內;這似乎意味著強姦的成立並不因為雙方關係的親密與否而改變,強姦著重的是違背自主意願、是「同意」。故而雙方即使是夫妻關係,沒有事先征得同意,也是強姦。這可稱為「婚內強姦」觀點。本文會考慮到在睡眠中的性自主問題中堅持「婚內強姦」的利弊,並試圖指出:在堅持婚內強姦成立的精神下,「同意」作為「違背自主意願」的標記,其實不但可以進一步區分為「事前同意」與「事後同意」,而且兩者都還可以區分為「積極同意」與「沒有表示異議」,後者是個較寬鬆的原則,可能較有彈性且合乎我們道德直覺地來處理某些案例。
換句話說,如果「性自主」只建立在「事先須取得同意」的原則上,那麼情況abc都是妨害性自主;可是如果我們採取一個寬鬆的事先同意原則(亦即,將「事先沒有表示不同意」視為「事先同意」),那麼情況abc都沒有妨害性自主。不過,如果我們進而認可「事後取得同意」也表達了自主意願,那麼便只有情況ab才是妨害性自主了。當然我們還可以進一步採取一個寬鬆的事後同意原則(亦即,將「事後沒有表示不同意」視為「事後同意」),那麼情況a也有可能不是妨害性自主。
我將論證在睡眠中的性自主這個問題上,「寬鬆的事先同意」同時配合著「寬鬆的事後同意」原則,將是最符合道德直覺,也顧及「婚內強姦」、「心智殘障者的性權利」的考量,並且寬容地看待「偷吻/強吻」。這就是本文主張的大要,將在下面詳論之。
以下我的討論有時會假設A女B男乃是夫妻關係,之所以考慮A女B男可能是夫妻而非陌生人的狀況,一來乃是要凸顯道德判斷的原則──究竟在女方熟睡,且無事先協議的狀況下,此時的性行為是否必然為妨害性自主。這個原則性的問題,在假設A女B男為夫妻的情況下,能夠看得更清楚,也能排除文化情感對理性思考的心理障礙──因為一種性行為如果對夫妻而言乃是強姦,那麼對陌生人而言當然也是強姦。反過來說,如果一種性行為對夫妻而言不是強姦,那麼除非我們否定或修正「婚姻強姦」的相關判斷,否則這種性行為對陌生人而言也不應該是強姦(不過,考量是否強姦事實時,當然必須排除夫妻是否會訴諸司法告發強姦這類不相關的事情)。
很明顯的,事先同意乃是「性自主」概念的關鍵,是性自主的第一個原則。這個第一原則可以有鬆緊之分,「緊事先原則」:除非事先取得同意,否則就是妨害性自主。「鬆事先原則」:可將「事先沒有表示不同意」視為「事先同意」(類似「默許」但不同於「默許」),易言之,如果A女事先沒有表示不同意(即使B男沒有事先取得A女同意),那麼就不是妨害性自主。兩者的差別在於,根據「緊事先原則」,A女既然無法表達意思(如在昏睡狀況),那麼就等於沒有事先同意,因此B男妨害性自主。可是根據「鬆事先原則」,A女既然沒有表示不同意(因為她昏睡不能表意),那麼便視為「事先同意」,因此B男就不是妨害性自主了。
根據「緊事先原則」,由於B男事先沒有取得A女同意,因此情況a、b和c都是強姦,這大概是一般人與目前法律的認知。不過目前臺灣法律仍對強姦雙方是否有婚姻關係有所區別,配偶的強制性交屬於告訴乃論,但是對非婚姻關係者,強姦是公訴罪。所以如果他人檢舉你趁你女友昏睡時姦淫她,不論她蘇醒後是否同意,由於女友不是婚姻配偶,你都可以被入罪;易言之,情況b與情況c在此並無差別。另外,如果你的配偶長期昏迷不醒,而你與之姦淫,在強姦配偶屬於告訴乃論的前提下,這是否會入罪還是一個問題。但是根據「鬆事先原則」,則情況a、b和c都不是妨害性自主,因為A女並沒有事先表示不同意。
情況b(A女醒後想告B男強姦)恐怕是「鬆事先原則」的棘手問題(例如,A女因車禍而昏睡路邊,B男剛好經過而姦淫她,直覺上應該算是強姦)。至於情況a與c,在某些案例中,如當A女B男為感情很好的夫妻或情人時,我們在道德直覺上會認為他們的行為是符合道德的。例如,A女長期陷入昏迷,B男則是長期照料A女,但是B男為了不想因性欲無法發洩而外遇,或者B男仍想借著性行為來表達愛意,因此偶而會與A女發生性行為。或者B男從事性實驗或性遊戲,不過A女醒過來後不會反對這種性遊戲或實驗(另方面,A女也可能熟睡或喝醉,因此沒驚醒過來)。這些都是我們認為沒有道德問題的案例。可是「緊事先原則」會使這些案例變成「妨害性自主」。
另一種解決方式是讓「事先取得同意」的原則容納「反事實條件句」(counterfactuals),也就是容許不符合事實的假設狀態,例如A女雖然事實上是昏睡不醒或甚至長期昏迷,但是我們可以說:「假如B男事先有徵求同意(事實上由於A女昏迷,所以不可能),那麼A女會同意的」。那麼上述案例就不會構成強姦了。不過,容許「反事實條件句」的「事先取得同意」原則,可能要依靠心證,而心證的根據則很可能會和雙方是否親密或陌生有關;當然,有時這種心證也不容易證明(有根據)或否證。此外,如果出現「事後不同意」時,這種假設的事先同意則可能變成無效(如果上例中陷入長期昏迷的A女突然醒來,結果指控長期照料她的B男強姦,則所謂反事實的假設的同意可能就無法算數了);這其實意味著「(反事實的假設的)事先取得同意」需要「事後同意」的補充。
不過,需要「事後同意原則」來補充的可能只有「(反事實的假設的)事先取得同意原則」以及「鬆事先原則」;上述「緊事先原則」並不需要「事後同意原則」,因為當事後與事先是一致同意時,事後同意並沒有作用或意義;但是如果我們認可「緊事先原則」後,還考慮事後同意原則,那麼當事前同意與事後同意相矛盾時(即容許事後的反悔),會製造出很多問題。易言之,在事前同意原則已經夠「緊」的條件下,無須事後同意來補充。
但是如果我們採用「鬆事先原則」後,我們可不可以用事後同意原則來補充呢?換句話說,在A女昏睡(因此沒有表示不同意)的情形下,B男行為是否為強姦,須視A女事後同意與否。因此情況b是妨害性自主,但是情況c則否。所以「鬆事先原則」與事後同意原則的結合補充,可以區分情況b與c的不同。但是這還不能解決情況a的問題。
若要解決情況a,事後同意原則也可以分成「緊事後原則」(除非B男事後取得A女同意,否則就是妨害性自主)、「鬆事後原則」:(A女事後須表示不同意,才是妨害性自主)。在情況a中,根據「緊事後原則」A女既然事後無法表達意思(如在昏迷狀況),因此B男無法取得A女的事後同意,這就等於沒有事後同意,故而B男妨害性自主。可是根據「鬆事後原則」,亦即,將「事後沒有表示不同意」視為「事後同意」,故而,A女既然沒有表示不同意(因為她昏迷不能表意),所以可以視為「事後同意」(類似「默許」),因此B男就不是妨害性自主了。
一般來說,以「事後同意與否」來作為判斷「構成強姦與否」的關鍵因素,似乎是有問題的;有些人認為這會鼓勵犯罪。例如B男知道妻子A女有某種性壓抑心理,總是不肯行房,因此B男不可能事先取得A女同意,但是一旦強迫發生性行為後A女就會同意。很多色情小說或通俗媒體或甚至實際人生中也有類似情節,或可名之為「強吻情結」,就是男方必須強吻女方,女方起先抗拒反對,但是最後卻又同意屈服,這樣的一種互動心理。與此相似的還有偷吻。因此,B男趁A女昏睡時猥褻她,因為知道A女在事先清醒時一定不會同意,但是A女醒來後會在「生米煮成熟飯」的情況下同意,這就是一種強吻或偷吻情結。全盤的譴責強吻或偷吻情結為性騷擾或性侵犯,似乎沒有彈性地考慮到性文化中的主動被動之互動腳本,還有個人性心理的差異性,但這裏就不詳細多論了。
不過,我在此處的建議只是以「事後同意」原則來補充「鬆事先原則」,而不是完全代替之。因此,等於是對「強吻情結」做了合情的中道處理,而不是絕對無彈性的譴責或寬容。
以下讓我用簡單表格來表達上述討論的結論。在只考慮「事先同意」的第一原則下:(X:妨害性自主。O:沒有妨害性自主)
表格二
| 事先同意 | 情況a | 情況b | 情況c |
| 緊(事先取得同意) | X | X | X |
| 鬆(事先沒有不同意) | O | O | O |
「緊事先原則」的缺點是:情況c的某些案例可能在我們的道德直覺中並非妨害性自主。「鬆事先原則」的缺點是:可能有問題的情況b也被認為不是妨害性自主。
若以「事後同意」來補充「(鬆事先原則的)事先同意」,(也就是不絕對譴責「偷吻/強吻情結」),那麼就可以認定情況c並非妨害性自主,但是情況b則是妨害性自主。更有甚者,如果事後同意原則也分鬆/緊,那麼當我們採納「鬆事後原則」時,情況a也不再是妨害性自主了。讓我們用下列表格來表現這裏的觀念:
表格三
| 事先同意 | 事後同意 | 情況a | 情況b | 情況c |
| 鬆(事先沒有不同意) | 緊(事後取得同意) | X | X | O |
| 鬆(事後沒有不同意) | O | X | O |
附注:如前所述,事先同意的「緊事先原則」無須考慮「事後同意」與否,所以不列在上表中。
但是之前我們之所以傾向情況a不是強姦,乃是因為考慮到A女B男的親密關係(例如婚姻關係),可是如果A女是在醫院昏迷不醒之病人,B男則是看護工,那麼情況a就很可能有強姦之嫌。為此,有人可能會建議:對於彼此沒有親密關係的狀況下應該採納「緊事後原則」來詮釋「事後同意」,但是對於有親密關係者則可以採納「鬆事後原則」。
不過這樣一來,等於在妨害性自主的問題上認定親密關係與陌生關係有別。例如,當我們認定違反「鬆事先原則-緊事後原則」就是妨害性自主,因而情況a就是妨害性自主時,我們可能同時要主張「強姦公訴罪」不適用於夫妻或情侶之間,或者主張情況a的「婚內強姦」不同於一般陌生人的強姦,這樣才能顧及某些情況a的特殊案例。
另方面,如果我們不願意在妨害性自主的問題上去區分親密關係(婚內強姦、告訴乃論)/陌生關係(一般強姦、公訴罪),那麼另一個解決之道是採納「鬆事先原則-鬆事後原則」,而認定情況a並非妨害性自主。不過這不是不合理的認定,因為從某一角度來說,「妨害性自主」此一觀念應該限制在一個自主人對另一個自主人的妨害。由於情況a的當事人基本上是長期昏睡不醒,故而不是自主的人,因此其實和重度的心智殘障者類似,其共通點都是無法有效的表達同意或不同意,性行為也不會對其自主人格造成傷害。如果認定情況a是妨害性自主,那麼這蘊涵著任何人和心智殘障者發生性行為都是強姦,因此等於剝奪了非自主人的性權利。故而,對於長期昏迷或重度心智殘障者的保護不應該是將情況a當作妨害性自主(即,我們堅持:「妨害性自主」只發生於自主人之間),而應該從其他方向入手(例如交由監護人保護,監護人可自行決定是否向侵犯者求償。監護人自身涉及與被保護者之性行為時,則可由中立第三者裁量)。
情況b與情況c的當事人都仍是自主的人,只有情況a(長期昏睡不醒)的當事人才喪失其表達自主意願的能力。這是為什麼我們將a與bc區分出來的原因。另方面,情況b與情況c的當事人雖然都對性行為無事先的反對或反抗,但是由於我們尊重其作為自主人的意願,因此尊重其事後的自主同意,但這也等於某種程度上容許了「偷吻/強吻情結」。這大概是有關「睡眠中的性自主」討論中最重要的後果之一。
或問:如果由於我們尊重自主人的自主意願,因此我們尊重事後的自主同意,那麼是否可以有「反悔」的情況?亦即,雖然事先同意性行為,但是只要事後不同意,就是妨害性自主?不過,由於我們也尊重「事先同意」的自主意願,所以「事後不同意」不能自動地就使事前的同意無效,也不能自動地就使該行為構成強姦。在兩個相矛盾的自主意願表達下,我們選擇「事先同意」為構成性自主的首要優先原則,否定因為「反悔」就可以構成強姦,乃是出於其他更廣泛的考慮,而非不尊重「事後同意」的自主意願表達。
注釋(2008年增補)
[1] 〈趁她瞌睡襲胸 嫌犯獲不起訴〉,《自由時報》,2002年3月22日。相關的新聞事件還有:〈女學生爛醉被性侵 英法官:強暴犯無罪〉,中央社新聞,2005年11月25日。英國BBC News則有個更精確的分析,可參見http://news.bbc.co.uk/1/hi/uk/4467078.stm#。此外,還有:〈睡夢中性侵 男子獲判無罪〉,《自由時報》,2005年12月5日。
[2] 〈愛上植物人?女看護工猥褻被訴〉,《聯合報》2006年1月3日。
附註:相關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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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控性侵案例──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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