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售男體寫真 負責人判拘役
晶晶 聲請非常上訴
2007.01.14 聯合報/C2版/北市要聞
晶晶書庫負責人賴正哲因販售男體寫真,經高院判刑定讞,但他聲請非常上訴,強調「這不是我個人案件,也不是同志案件,而是關乎大眾情慾自由。」
賴正哲三年前因販售男體寫真,經高院以違反刑法第235條第一項「散佈猥褻物品」判處拘役50天確定、易科罰金四萬多元。他聲請釋憲,去年10月大法官作成第617號解釋,雖認為「刑235」並未違憲,但也進一步界定「散佈猥褻」構成要件與可罰性範圍。
常青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李晏榕說,釋憲將「散佈猥褻物品」構成要件的物品分為「硬蕊」及「軟蕊」。「硬蕊」指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的資訊或物品;「軟蕊」指其他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的資訊物品。
她說,釋憲中「硬蕊」一經傳布就構成「散佈猥褻」,但「軟蕊」須「未採取適當安全隔離措施」才算。賴正哲的書刊有加封膠膜、警告標語並分區陳設,已採隔離手段,法院判決與釋憲看法明顯違誤。
賴正哲除聲請非常上訴救濟,也請求發還三年前扣押的書刊證物,他說,晶晶被收走的500多本書,其中兩種雜誌「HIS」及「e-東南風」誠品書店也賣過,沒有一本被認定猥褻。
他說,被沒收的書中,有98本被中華民國圖書評議基金會認定猥褻,一、二審時「被認定的更多」,顯見猥褻定義不清,這樣的法律絕對有問題。為突顯事件荒謬,若書刊無法返還,不排除提國內首宗的「情色刊物」國賠。
賴正哲呼籲全臺書店或出租業者,凡過去被判「妨害風化」,但曾在訴訟書狀中提出分區陳設、封上膠膜、加上警告等隔離證明,也來提非常上訴,獲得平反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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