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獸交上網 何春蕤一審無罪

【2004/06/26 中時】

王己由、陳志賢、黃筱珮/台北報導

中央大學教授何春蕤,被控利用學校網路架設「性/別研究室」網站,刊登「動物戀」人獸交等色情圖片,涉及散布猥褻圖片妨害風化案,台北地方法院廿五日審結宣判,合議庭引用大法官會議釋字四○七號解釋,認為動物戀圖片,只是網站整體內容的一部分,目的是學術研究,並非猥褻物品,判決何春蕤無罪。本案還可上訴。台北地檢署指出,對判決結果表示尊重,但將在接到判決書後,研究提起上訴。

有關何春蕤聆判後說,這是法院尊重學術研究及言論自由,檢方強調,檢方一向尊重學術研究,但學術研究絕非「無限上綱」,仍須受法律規範,不能作為違法行為的「保護傘」。

代表提告的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也發表聲明,對於這個判決深表遺憾,同時指責何春蕤以學術綁色情,是不負責任的學術研究,嚴重傷害整個社會。

基金會認為,維護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世界各國皆然,因此,要學術自由就應該要面對社會責任,否則空有學術自由之名卻戕害未成年人身心,就算扛著學術自由的神主牌也惘然。

他表示,基金會將在收到法院的判決文後,再與委員們討論,不排除會再提上訴。

台北地院是在昨日上午十一時宣判,當何春蕤聽到無罪二字後,難掩興奮之情,法庭內外立刻響起鼓掌歡呼的聲音,激動的她也和聲援學生相互擁抱。

何春蕤說,她很欣慰司法做出了尊重學術研究和言論自由的理性判決,使得我們對於台灣社會的前景又多了一些希望,她雖然一審被判無罪,但是寒蟬效應的高壓已經形成,必須努力消減這些壓力的根本源頭,亦即保守勢力和其所憑藉的法律。

何春蕤強調,她也做好檢察官會上訴二審的準備,「如果二審翻案,改判有罪,我就打憲法官司」。

合議庭在判決理由指出,依據大法官四○七號解釋,刑法上所稱的猥褻物品,乃指一切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社會風化的物品而言。

猥褻物品與藝術性、醫學性及教育性物品的區別,應就該物品整體特性及其目而為觀察,並依當時的社會一般觀念定之。

判決理由說,央大「性/別研究室」網站的「性解放」網頁內,總計有「性工作」、「一與多」、「性偏好」等十二個主選項,其下又各自有二到十一個的選項。其中的動物戀網頁,確有人類裸露生殖器官與動物交媾特寫畫面的圖片,這些圖片是放置在「性偏好」選項內的「動物戀」選項下「相片集」。

合議庭認為,網站相關性學領域的資訊、素材層層相疊、環環相扣,從動物戀網頁內連結的文章和報導內容來看,動物戀圖片僅為性學網站內有關「動物戀」項目整體內容的一部分,參照四○七號解釋意旨,不能擷取片段,就逕行認定圖片屬猥褻物品,依法應判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