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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软件+性工作者=被害风险增大?

【2015-08-19 香港凤凰周刊12评 《凤凰周刊》特约撰稿/赵军 采访整理 记者 / 徐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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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手机社交软件为载体的线上交易日渐兴起和扫黄风暴的持续推进,正在加大性工作者的遇害风险。

原题为《社交软件或增加性工作者被害风险》

过去,“高级会所、桑拿、洗浴中心、发廊、小休闲”等实体机构是性交易的主要平台,小姐们借以与客人结识、谈价、直至交易。五年前北京警方突袭查封“天上人间”等涉黄夜总会,拉开近几年来最大范围的扫黄序幕。警方严打之下,实体机构被查获的概率大为提高,性交易被迫转向更为隐蔽的方式。

与此同时,以微信、陌陌为代表的手机社交软件普及开来,颠覆了过往国人的社交模式。而性交易本就是一种市场行为,其从业者的市场嗅觉非常敏锐:通过手机可以直达客户,省却实体媒介的运行费用,降低性工作的经济成本。在某种程度上,这也可算是顺应了“互联网+”的时代潮流。更为现实的考量是,这种新的性工作模式降低了从业者在实体色情场所被警方查获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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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警方严打与社交方式转变这两种因素的叠加影响下,性交易方式发生转变,由“线下”转为“线上”,性工作者的被害风险也大大增加。尽管目前没有针对这一特定人群犯罪的统计数据,但在我们的实地调查中,多地基层民警均有这样的感受,也破获了多起性工作者在“线上交易”过程中遭遇犯罪侵害的案件。只是这些案件没有形成新闻热点,鲜为大众所知。

性工作者被害案件频发

2014年7月5日,张某某酒后通过网上招嫖信息到达某小区1号楼931室准备进行嫖娼,后与卖淫女(独处一室,18岁)因嫖资发生口角纠纷。张某某先用手掐卖淫女的颈部,因卖淫女大声呼叫,遂张某某因害怕又持房间内的无线网络路由器的电源线将卖淫女勒死后,抢得死者钱财逃离现场。

这一典型案件是这一新趋势的反映。不过就本质来说,性工作者遭遇犯罪侵害的机理并未改变。

地下化运作使得性交易双方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均难得到保障。尤其是更为弱势的女性性工作者群体,她们被杀害、被抢劫、被绑架、被勒索的恶性刑事案件在许多地方频繁发生,这已成为近年来困扰警方的一个重大难题。

美国犯罪学家菲尔逊和科恩的“日常行为模式理论”认为,犯罪的发生是通过以下三方面要素同时同地结合而形成的:一、潜在的犯罪人;二、合适的犯罪目标;三、足以遏制犯罪发生的监控者不在场。

就性工作者被害的具体情境而论,过去,在“一人店”、“准一人店”或“炮房”等无第三人监控关护的私密的封闭空间与客人进行性交易,以及向客人提供“出台”服务、前往客人指定的未知地点,正好满足了“足以遏制犯罪发生的监控者不在场”这一关键的被害要素。相反,那些不提供出台服务,在老板、妈咪、服务员、保安等熟人监控的状态下为客人提供性服务的性工作者,则因欠缺这一关键被害要素而极少被害。

越是脱离、不依赖实体场所,被害概率越高。这在“线上交易”中体现得更为明显,当性工作者将地点选择权交到客人手中,“单枪匹马”与客人交易时,其对性交易过程的掌控居于劣势,被害风险旋即加大。

另一方面,这种“线上交易”模式还扩大了性工作群体的被害范围。过去,“小姐命案”中的被害人多为站街小姐、发廊小姐等低端或接近低端的性工作者,被害场所多为“一人店”、“炮房”等无第三人关护监控的私密封闭空间;“小姐劫案”中的被害人多为发廊小姐、KTV小姐、应召小姐等具有一定经济能力并提供“出台”服务的性工作者;那些聚集在中高档桑拿、按摩、洗浴中心或休闲会所,在场所包房里从业的性服务小姐,在调查中未显现出明显的被害倾向。但现在,在脱离实体场所的“线上交易”模式下,性工作者群体类型间的界限被打破,更多的性工作者不得不陷于“无第三人关护监控的私密封闭空间”,被害风险大为提高。

回归模型数据显示,在控制年龄、文化程度、被害报警、求警意愿等4项变量后,小姐为客人提供服务的地点从工作场所的包房、到“不一定”、再到离开工作场所到其他地方,每上升一个层级,性工作者被害发生比就会增大2.117倍。

研究表明,犯罪情境不一定是预先设置的。除了不幸遇到那些有预谋的、职业的犯罪团伙、犯罪分子之外,很多性工作者是在突发的遭遇性情境中被害的。在性交易过程中,双方因交易价格、服务质量、甚至人际互动中的小小摩擦所引发的纠纷、口角都可能在特定环境下触发犯罪。一些人在平时与他人发生矛盾时可以控制自己的,因为他周围有其他人。但是在特定的无第三方监控的情况下,他就有可能失控,实施犯罪,这些人甚至是没有任何前科的。

以“线上交易”来防范警方的查处,这和过去从发廊、休闲店的按摩间转到小区里的“炮房”进行交易是一个道理。“炮房”是指老板在发廊、休闲店附近租用的专门供性工作者接客的房间,“站街小姐”供接客使用的房间也叫“炮房”。这类场所往往设立在“实体店”以外,目的就是防备警方的突袭检查,但这种脱离实体场所监控的交易空间却把性工作者置于了更易于被害的危险境地。

边缘化的权利

从预防犯罪/被害的角度看,性工作者要做的是尽量避免进入易引发犯罪/被害情境,如果不得已需要进入存在潜在风险的地点,也要制定一些救济性的预案。譬如,通过“线上”模式交易的性工作者,要通过短信、微信等方式与同伴保持联系,让同伴知道自己的动向,并尽可能获取、保留交易对方的通讯信息。有时候,一个装模作样告知同伴自己所处地点的电话,就有可能避免一次性命攸关的犯罪侵害。另一方面,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相关的行业人员,都应该认真研究预防犯罪的新手段,减少性工作者的被害几率。

研究性工作者被害预防的手段、方法、措施,无论在法律还是在伦理上都是站得住脚的。生命高于社会风化,即便性工作是非法的,也不能构成我们放任这个群体被杀、被抢、被绑架的理由。

目前的现状是,性工作者的权利在事实上已被严重边缘化。虽然她们和其他公民一样,其人身权、财产权在形式上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但实际情况远非如此。

在中国,警察与性工作者的关系比较特殊。按照道理来说,警察负责性工作者被害案件的侦办,性工作者遭到不法侵害,应首先求助于警察。但从另一方面来说,警方也是扫黄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性工作既有程序上的调查权,又有实体上的处罚权。更具特色的是,中国警方在法律上有权不经过司法程序,直接决定对性交易双方实施收容教育,期限短则6个月,长则2年。

性工作者常将警察理解为与她们对立的社会及角色。按照法律规定,“卖淫者”轻则面临10-15日拘留、5000元以下罚款,重则接受6个月至两年收容教育。因此,性工作者遭遇不法侵害后,往往不敢报警。而根据刑法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管制;情节严重的,可能获刑5年以上,组织卖淫的处罚就更重了。由此,“妈咪”、“鸡头”、老板基于自身法律风险的考量,通常也会劝阻遭到犯罪侵害的性工作者报警。被害之后不报案,侵害她们的犯罪分子就会逍遥法外,这个群体就会成为犯罪分子的“热点产品”,其合法权利的保护就是一句空话。

不过,除非受到舆论的干扰,警方其实极少对报案的性工作者进行处罚,即使是老板、“妈咪”报案,通常也不会处罚。当然,迫于社会舆论的压力,警方不会也不敢公开、明确地对外承诺不处罚报案的卖淫者或组织卖淫者。社会舆论的复杂性和多面性,在性工作及扫黄问题上体现得较为充分。

过去,也有个别地方的公安机关尝试过转变。他们将防范“小姐被害”的策略打印成宣传资料提供给辖区内的“从业小姐”,督促她们因地制宜地展开被害预防;升级“‘小姐’被害防范系统”,在“小姐”易于被害的从业场所安装了与警方信息系统相连的报警装置,以实现案发后的快速反应。后来,这些举措被当地舆论批评为“警匪一家”,为色情场所提供“保护伞”,最终不得不偃旗息鼓。

性工作者的合法权利难以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主流社会对边缘群体的忽视,反映了社会的法治化水平还不够,人权状况有待进一步改善。

无论性工作本身的法律性质如何,警方围绕性工作者被害所展开的防范措施都是合理、合情、合法的。这其实是警方的职责所在。

采访整理 记者 / 徐佳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

本文刊载于《凤凰周刊》2015年第23期总第522期

資料來源:http://kuaibao.qq.com/a/20150819A01HCB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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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1 月, 2015 at 3:53 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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