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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央大學 性/別研究室 資料蒐集整理留存

Archive for the ‘H003-非婚生子’ Category

朝向子女最佳利益的婚生推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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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http://cycu.lawbank.com.tw/essays/0124000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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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2 月, 2014 at 10:14 上午

【看新聞學法律】法官婚外情案 地院判定女兒非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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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網  文 / 劉孟錦律師】

【新聞事實】

男女法官婚外情事件引發的否認子女之訴,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依據婦產科的血緣鑑定報告審理後宣判,認定前新竹地院雷姓女法官所生的女兒,並非與她的邱姓檢察官丈夫所生,准許邱所提的否認子女之訴請求…….。2004/04/29 聯合報】
【法律解析】

一、婚生子女如何推定?

我國民法第一○六三條第一項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換言之,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在此期間內之任何一日,如夫妻間有正式合法婚姻關係時,其子女即被推定為夫之婚生子女。

至婚生子女之推定,是否必須夫妻有同居的事實為前提?實務上係採否定說,故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夫縱在受胎期間內未與妻同居,妻所生之子女,依民法第一○六三條第一項規定,亦推定為夫之婚生子女,在夫妻之一方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提起否認之訴,得有勝訴之確定判決以前,無論任何人皆不得為反對之主張(司法院三十三年院字第二七七三號解釋、三十五年院解字第三一八一號解釋、最高法院二十三年上字第三四七三號判例、七十五年台上字第二○七一號判例參照)。
二、妻子外遇生子,夫能否推翻其父子關係?

按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民法第一○六三條第一項)。惟夫妻之一方若有反證,而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提起否認子女之訴(民法第一○六三條第二項)。故妻子外遇生子,法律上雖推定為夫之婚生子女,但夫若有反證証明妻非自夫受胎者,仍可予以推翻,對於妻外遇所生的子女,得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不承認有父子(女)關係。惟為保護子女,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亦應有所限制,即:
1.限於夫或妻始得提起,第三人均不得為之;
2.必須以起訴方式行使;
3.須具有確實的否認原因(即妻非自夫受胎);
4.須在法定期間內提起(即應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為之)。

三、本件雷姓女法官與張姓檢察官外遇所生之女兒,依法為何人的婚生子女?邱姓檢察官有無救濟之道?

依民法第一○六三條第一項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本件雷姓女法官之受胎係在其與邱姓檢察官間婚姻關係存續中,故雷姓女法官與張姓檢察官外遇所生之女兒,依法係推定為邱姓檢察官的婚生女。

惟邱姓檢察官不甘「綠帽罩頂」,得於知悉該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檢具能證明雷姓女法官非自邱姓檢察官受胎的證據 (例如DNA血緣鑑定報告),以雷姓女法官及該子女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以資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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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2 月, 2014 at 10:13 上午

【看新聞學法律】假結婚未離 生兒子難正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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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網  文 / 劉孟錦律師】

【新聞事實】

宜蘭縣蘇澳鎮陳姓女子兩年前和大陸俞姓男子假結婚,後來她在台灣遇到張姓男子,並生下兒子,要報戶口時,才發現兒子必須姓俞,她的準公公、婆婆很不諒解,至今孩子一歲仍未報戶口。二十出頭的陳姓女子,九十一年七月和朋友到大陸,結識俞姓男子,不久兩人辦理結婚登記,俞姓男子隨她返台第二天就不見人影,結婚證書和相關資料都被俞姓男子帶走。後來她在蘇澳漁村認識張姓男子,兩人很快陷入熱戀,並且有愛的結晶。九十二年四月她生下白胖兒子,準公公、婆婆非常喜歡,接回家中照顧,成了一家人。但要為兒子報戶口時,才發現她和俞姓男子的婚姻關係還存在著,兒子是她和俞姓男子的「婚生子女」,不但要冠俞姓,父親欄也是俞姓男子。張姓男子家人無法接受孫子冠別人的姓,不准為陳姓女子孫子報戶口。陳姓女子循法律程序登報尋找俞姓男子,去年底到法院訴請離婚,婚是離了,不過法官仍判定兒子是她與俞姓男子的婚生子女……..。【2004/05/04 聯合報】
【法律解析】

一、何謂婚生子女?其要件如何?

所謂婚生子女,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的子女(民法第一○六一條)。蓋自締結婚姻,以至於婚姻關係消滅,夫妻無日不在性之生活中,而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法律上亦推定其有性交之事實,因此妻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即可推定其由夫受胎,其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而生的子女,不問其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抑在婚姻關係消滅後所生,亦可推定其由夫受胎,故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的子女,為婚生子女(參見民法第一○六一條立法理由)。

婚生子女,須具備下列要件:
1.其父母間有婚姻關係
此婚姻關係,須為法律上認許的合法婚姻。
2.為其生父之妻所分娩 如非由生父之妻所分娩,而將他人的子女,在戶籍上登記為自己與夫的婚生子女,亦不能受婚生的推定(最高法院二十八年上字第一四四五號判例)。
3.其受胎須在婚姻關係存續中 如母之受胎,不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其所生子女,不得稱為婚生子女。因此項要件舉證困難,故民法設有「受胎期間之推定」的規定(民法第一○六二條)。
4.為其生母之夫之血統
子女必為生母之夫之血統,始得稱為婚生子女。此要件亦舉證不易,故民法設有「夫之子女之推定(婚生之推定)」的規定(民法第一○六三條)。

二、婚生子女之法定受胎期間為何?有何例外?

(一)受胎期間之原則
我國民法第一○六二條第一項規定:「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亦即自結婚之日起一百八十一日以後,或自婚姻解消或撤銷之日起第三百零二日以內所生的子女,均應被推定為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受胎。由於懷胎期間之長短,隨各孕婦的體質而有不同,但依據醫學上的統計,自受胎至分娩,其期間最長者為三百日左右,最短者為一百九十日左右。我國民法乃仿效德國民法的規定,由法律一概規定受胎期間。

(二)受胎期間之例外
懷胎三百零二日雖為醫學上的平均分娩期間,但亦有受胎後經過三百零二日始行分娩者,為保護當事人的利益,民法第一○六二條第二項例外規定:「能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第三百零二日以前者,以其期間為受胎期間。」又對於結婚後不滿一百八十一日而生子女,是否也以其期間為受胎期間?民法未明文規定,通說採肯定說,故如能確切證明,應亦以此期間為受胎期間。

三、婚生子女如何推定?

我國民法第一○六三條第一項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換言之,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在此期間內之任何一日,如夫妻間有正式合法婚姻關係時,其子女即被推定為夫之婚生子女。至婚生子女之推定,是否必須夫妻有同居的事實為前提?實務上係採否定說,故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夫縱在受胎期間內未與妻同居,妻所生之子女,依民法第一○六三條第一項規定,亦推定為夫之婚生子女,在夫妻之一方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提起否認之訴,得有勝訴之確定判決以前,無論任何人皆不得為反對之主張(司法院三十三年院字第二七七三號解釋、三十五年院解字第三一八一號解釋、最高法院二十三年上字第三四七三號判例、七十五年台上字第二○七一號判例參照)。

四、不受婚生推定的婚生子女有哪些?

子女雖不能受民法第一○六三條第一項之推定為婚生子女,但有時對所生子女仍應與以婚生子女的身分。其情形如下:

(一)受胎期間在結婚以前者
依我國民法的規定,婚生的推定,以受胎期間內夫妻有合法婚姻關係為要件。因此,妻之受胎期間在結婚前者,並不受法律上婚生的推定。申言之,自結婚後第一百八十一日以內所生的子女,不受婚生的推定。

(二)妻再婚所生的子女同時受前、後婚生推定者
妻之再婚,自後婚之日起算第一百八十一日以後生育子女,而該子女出生之日,拒前婚解消之日未滿三百零二日者,依前述說明,將同時受前夫、後夫婚生子女的推定。在此推定衝突場合,民法無特別規定,故僅可由法院根據事實,判斷其所生子女屬於何人的婚生子女。民事訴訟法第五八九條所謂「確定其生父之訴」,即係在此情形下,以確定其父為目的之訴訟。

(三)妻之重婚,而於無效之後婚所生的子女
依民法第九八八條第二款規定,重婚為無效,故妻於重婚後所生的子女,只能推定為前婚的婚生子女,而不受後婚生的推定,故無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五八九條及第五八九條之一規定提起「確定其生父之訴」之餘地。但如確實非自前婚之夫受胎者,前婚之夫與妻得依民法第一○六三條第二項提起婚生否認之訴(參見戴炎輝、戴東雄教授合著「中國親屬法」,八十七年元月再增修第一版第三三四頁)。

五、本件陳姓女子所生之子,是否為婚生子女?如何才能讓該子女認祖歸宗?

按民法所謂婚生子女,係指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的子女(民法第一○六一條)。其非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的子女,即為非婚生子女。又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但能證明受胎回溯至第三百零二日前者,則以其期間為受胎期間(民法第一○六二條)。本件陳姓女子分娩生子,其受胎期間係在與大陸俞姓男子婚姻關係存續中,依前揭說明,陳姓女子所生之子,依法仍推定為大陸俞姓男子之婚生子女(民法第一○六三條第一項)。

該子女如要認祖歸宗,必須先依民法第一○六三條第二項規定,由生母(陳姓女子)或其夫(大陸俞姓男子)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向法院提起否認子女之訴,經勝訴判決確定後,再透過下列方式,才能讓該子女認祖歸宗:
1.認領: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民法第一○六五條第一項)。另民法第一○六七條定有得請求生父認領的規定(強制認領)。
2.準正:即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民法第一○六四條)。故如生母(陳姓女子)離婚後再與生父(張姓男子)結婚,該非婚生子女亦因準正而視為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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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2 月, 2014 at 10:12 上午

非婚生子女 同樣具繼承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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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1  記者蘇恩民採訪整理】

署名無助的女人問:
我知道丈夫外遇並生下一名女兒,至今已超過兩年,期間我都沒有提起任何民、刑事訴訟,將來如果先生過世或與我離婚,這個女孩會來和我兒子爭財產?

而外傳媽媽如果死亡,娘家及兒子各有一半財產繼承權,請問是真的嗎?而父親如果死亡,戶籍上突多出一名子女,真有權利分財產嗎?

律師張景源答:
非婚生子女的親子關係,必須經過認領或收養程序,其中,認領小孩的條件,是小孩必須是認領人的親生子女,而收養對象,則必然是別人的小孩,因此,對這名讀者來說,除非你丈夫生前已向法院辦理認領手續,否則外遇對象所生女兒,無權繼承財產。

DNA鑑定確認關係

問題是,讀者可能無從確知丈夫是否認領女兒,因這個小孩戶籍,應是登記在丈夫外遇對象名下,因此丈夫實際上是可以瞞著讀者認領女兒,且一旦完成認領手續,就會發生法律上的繼承效力。

一旦真發生這種情況,讀者只能向法院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訴訟,經由DNA鑑定,確認對方是否真為丈夫的小孩。若不是,就可主張認領無效;假使鑑定結果,真為丈夫的小孩,則小孩不但有權和讀者及其他子女平分遺產,還可另請求給付撫養費。
至於媽媽死亡,依法同樣也是由配偶及子女取得第一順位遺產繼承權,除非完全沒配偶或小孩,媽媽的母親才有權繼承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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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2 月, 2014 at 10:11 上午

非婚生子女 是否擁有遺產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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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先生結婚20年多,膝下有三位女兒,但卻無兒子,太太也於前些年因病去世。為了能有一子延續香火,吳先生與一陳姓女子簽下協議書,想要以人工受孕借腹生子方式得到他的  「兒子」。不料還是生下一名女兒,依照協議書上的約定,吳先生每個月會提供兩萬五千元讓陳姓女子扶養該「女兒」,沒有做「認領」的手續。

問題來了,當吳先生去世後,這名未被「認領」的女兒,是否有吳先生遺產的繼承權呢?依照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的規定:
「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其生父認領為生父之子女:
一、受胎期間生父與生母有同居之事實者。
二、由生父所作之文書可證明其為生父者。
三、生母為生父強制性交或略誘性交者。
四、生母因生父濫用權勢性交者。

前項請求權,非婚生子女自成年後二年間或生母及其他法定代理人自子女出生後七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所以該名女兒屬於非婚生子女,加上生父已超過七年沒有做認領的動作,照該法條來說,該女兒是沒有繼承權的。

不過,這只是依照法條的說法來認定的。因為這件繼承權案件在經過法院審判後,該名非婚生子還是得到繼承權,難道說,背後有黑金作業嗎?確實有「金」,但沒有「黑」,因為吳先生每個月提供的兩萬五千塊扶養金,早已經讓該女兒脫離了「非婚生子女」的封號,變成「確定認領」了。

依照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所以當吳先生提供扶養金給陳姓女子養育女兒時,就已是撫育的事實,而且有協議書及DNA鑑定等證物,證明徐姓男子是賴姓女子的生父,最後法官判定擁有繼承權,也是情有可源的。

如果吳先生沒有提供撫養金,該名女兒要取得繼承權,則會變的很困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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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2 月, 2014 at 10:08 上午

非婚生子女如何辦理出生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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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9.12.17
壹、案例事實

張大同與李小芬係國中時代即認識至高中畢業,因二人情投意合便結婚。數年後因張大同沒有一技之長,以打零工為生,以致結婚多年仍無積蓄。而張大同更因誤交損友而愛酗酒,酗酒後且對老婆會有暴力傾向,以導致李小芬離家出家。李小芬離家後便在一家工廠工作而結識領班陳一高,二人日久生情,不久更同居在一起,並於九十三年二月二日產下一子名為阿勇。有一天,張大同找到李小芬且談妥條件於九十三年五月五日到戶政事務所辦理兩願離婚登記。請問,阿勇如何辦理出生登記?

貳、法律解析

一、依民法第一千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依此,李小芬可先至戶政事務所依張大同及李小芬之婚生子女辦理「張」阿勇之出生登記。其父為張大同,母為李小芬。
二、依民法第一千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依此,請張大同或李小芬至法院提起否認之訴,並攜此否認之訴之法院判決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張」阿勇姓名更正為「李」阿勇而為非婚生子女。
三、 依民法第一千六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非婚生子女,其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依此,陳一高可至戶政事務所認領「李」阿勇為「陳」阿勇,同時生父登記為陳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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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2 月, 2014 at 10:07 上午

非婚生子女認祖歸宗的途徑有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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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網  文 / 劉孟錦律師】

面對「明知不可為而為之」的婚外情,第三者如果懷孕生子,甚難獲得社會的認同。不論這種結果是偷腥者或第三者有意或無意所造成的,該子女自出生開始即背負著「非婚生子女」的包袱。越來越多的第三者在身心煎熬之下,漸漸能夠跳脫鴕鳥心態,走出婚外情的陰影,解開「未婚生子」的心結,讓孩子認祖歸宗。

民法對於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地位,設有認領與準正兩種制度。而認領又分為任意認領、擬制認領(撫育)及強制認領三種。茲略述非婚生子女認祖歸宗取得婚生子女身分的途徑如下:

(一)任意認領
即生父自動承認非婚生子女為自己的子女,而使自己與非婚生子女間發生法律上的親子關係。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民法第一○六五條第一項前段)。惟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生父的認領得否認之(民法第一○六六條)。而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民法第一○七○條)。

(二)擬制認領
又稱撫育認領,依民法第一○六五條第一項後段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非婚生子女經生父撫育者,并不限於教養,亦不問生父曾否與生母同居,祇須有撫育的事實,即應視為認領(司法院二十三年院字第一一二五號解釋、最高法院十九年上字第三一○號、二十年上字第二八七○號、二十九年上字第一八三二號判例)。

(三)強制認領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常會因為顧慮其自身的利害關係而不欲認領,此時為保護非婚生子女的利益,民法第一○六七條規定,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對生父提起認領之訴。惟應限於下列四種原因始得請求認領:
1.受胎期間生父與生母有同居之事實者。
2.由生父所作之文書可證明其為生父者。
3.生母為生父強制性交或略誘性交者。
4.生母因生父濫用權勢性交者。

但應特別注意,倘由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請求生父認領者,應於非婚生子女出生後七年內為之;倘由非婚生子女本人請求生父認領者,應於成年後二年之內為之。又此認領請求權,生母於受胎期間內曾與他人通姦或為放蕩之生活者,應限制其行使(民法第一○六八條)。

(四)準正
乃非婚生子女,因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而取得婚生子女的身分(民法第一○六四條)。此係為保全子女的利益,及父母的名譽而設。一般俗稱「先上車後補票」者,即屬準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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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2 月, 2014 at 10:06 上午

瑪丹娜36歲私生子拍電影爆身世! 拜金女孩生出拜金男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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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18  nownews  特約記者史傑克/綜合報導】
不唬你,瑪丹娜15歲的時候,有生了一個私生子,人家現在長大成人,氣不過拍了一部叫《Material Boy》(拜金男孩)的電影,今年八月就要上檔,據說是要給他的親娘難堪啦!(精采影片&圖片如下)

電影預告這二天一出來,馬上引起騷動,影片開宗明義就表示:「1973年12月24號,一個很年輕、才15歲、名叫瑪丹娜的女孩,在密西根一家醫院生下了一個小男孩,36年過去,這個流行音樂史上最大的秘密,就要被揭爆!」

電影目前已經快完成後製作業,等著2010八月上檔,著名網站『The Advocate』報導說,這名自稱是瑪丹娜兒子的男子,在這部類似紀錄片的電影裡,不停述說自己詭異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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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中,他抗議似地住在墳墓邊,像流浪狗般在街上裸體流竄,甚至赤身躺進十字架裡,整個影像的確學足了娜姊「叛逆時期」,愛拿血腥、死亡、十字架、裸露炒新聞的調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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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不過,到目前為止,瑪丹娜方面居然沒有任何反駁的聲明,更增添這部電影的神秘感,尤其許多人在看了預告片之後發覺,片中的「Material Boy」,長得和瑪丹娜的哥哥克里斯多夫(Christopher,如下圖)年輕時候,真是超級像,所以不禁叫人心驚驚,莫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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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2 月, 2014 at 3:49 下午

章孝嚴,做蔣經國兒子真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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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7.11  環球時報  文/蕭遙】

7月5日,在台北“立法院”的記者會上,國民黨籍“立委”章孝嚴證實,他正在申請更改身份證,要將現有父母欄內舅父章浩若、舅母紀琛的名字更改為蔣經國和章亞若。章孝嚴説,這純粹是一件家務事,在作出決定前,他和家人、長輩慎重地討論過。他説,他的目的主要是尊重歷史,“回歸事實,完成父母的心願”。

一石激起千層浪。章孝嚴要更改身份證一事,一時成為島內媒體的熱門話題。

難倒台灣“內政部”

今年5月15日,章孝嚴帶著蔣經國生前的親信王升將軍出具的“生父撫育事實證明”和舅媽張鳳妹的撫養證明文件,向台北市的民政部門提出申請,希望認祖歸宗。但章孝嚴同時提出,他還要隨母姓,不將“章孝嚴”改為“蔣孝嚴”。

這可給台灣有關部門出了道難題,因為他們此前還沒有見過“這麼大的場面”。蔣經國和章亞若並沒有合法的婚姻,而且早已經雙雙過世,因此,從某些方面講,章孝嚴的身份“無法查證”。為此,在章孝嚴提出申請後,台灣有關部門決定從寬考慮,稱可憑出具親屬證明的方式來處理。於是,章孝嚴在5月15日提供了王升出具的“生父撫育事實證明”,以及舅母張鳳妹提供的撫養證明文件。

章孝嚴更改身份證的困難之一是他不願改姓。台北市民政部門提出的辦法是,先確定章孝嚴為章亞若的非婚生子女,再由“蔣經國認領”。但是章孝嚴堅持姓章而不姓蔣,這不符合“認領從父姓”的規定。台北市民政局為此抓耳撓腮,傷透了腦筋,只得發函給台灣“內政部”,要求解釋處理。而“內政部”想盡了辦法也解決不了,只得向“法務部”求助。

早在去年“立委”選舉期間,章孝嚴就曾多次找台北市民政局求助。台北市民政局的一名官員指出,一年多來,她多次接觸章孝嚴,深知章孝嚴“落葉歸根”和認祖歸宗的心情,同時也清楚章孝嚴和其子女為報答章亞若的生育之恩,並不希望更改現有姓氏。但這又與法律方面的規定有衝突,“不禁令人為難”。

蔣方良不予承認

在兩岸甚至國際上,人們都知道章孝嚴是蔣經國現仍存活的惟一兒子。章孝嚴執意要更改身份證,也許是因為中國人最講認祖歸宗、最怕來歷不明。不光章孝嚴,他的後代也必然要面對這個問題,因此,他們希望以書面形式確認自己是蔣家後代這個事實。

由於各種原因,章孝嚴與已過世的孿生兄弟章孝慈從小一直無法和生父蔣經國在一起,即使長大成人、成家立業後,他們也始終沒有與蔣經國單獨見過面,直到眼睜睜看著父親去世,他們都沒有這個機會。這在外人是很難想像的。難怪章孝嚴在記者會上談及這個問題時眼眶裏充滿了淚水。

蔣經國的三個兒子蔣孝文、蔣孝武與蔣孝勇均已過世。即使在過去,也只有蔣孝武和章孝嚴有來往。因此,章孝嚴和蔣家熟悉的親友、長輩都曾表示過,章孝嚴要從法律上成為蔣經國的兒子,需要通過蔣經國的夫人蔣方良這一關。而蔣方良對此又不予承認,所以,此事“實在是困難多矣”。

這件事也驚動了在舊金山居住的蔣孝勇的遺孀蔣方智怡。她對章孝嚴的身世又成為新聞焦點不願作直接評論。她説,她實在不了解章孝嚴的真正意圖,她考慮這個問題有一個標準:對先人的尊敬與愛護。章孝嚴的侄女、章孝慈的女兒章友菊則對媒體表示,她對章孝嚴所説“與弟弟的家人商量過”一事表示“頗感困擾”。她還説,她不希望父親的名字被當作工具來使用,更不願見到自己沒説什麼,卻被糊裏糊塗地捲進去。

對於蔣方智怡和章友菊的説法,章孝嚴指出,他雖然沒有專門找這兩家人一起坐下來商量,但2000年8月,他全家和章孝慈的家人曾到浙江奉化溪口拜祭祖墳,當時,章友菊和她的哥哥章友松及母親都去了,那時,他們已經講好了“認祖歸宗,但仍維持章姓”。至於更改身份證一事,他曾先後和章友松講過,也和他們的媽媽談過,“我們是商量過的呀!”

何以姓章不姓蔣

章孝嚴為何寧可姓章而不姓蔣?原因主要有兩個。章孝嚴的子女均已成年,他們更改證件會給生活上造成諸多不便,所以不願隨著父親改姓蔣;同時,他們也不願引發與蔣家後代爭遺産的猜測。但章孝嚴不願姓蔣最主要的原因卻並不在此。

章孝嚴的母親章亞若過世後,舅舅章浩若和舅母紀琛為安排他們兄弟二人的生活,可謂費

盡了心思。為掩人耳目以保住他們的性命,章浩若和紀琛在為他們報戶口時在父母欄內填了自己的名字。至於一手撫養章孝嚴兄弟的外婆,對章氏兄弟更是恩重如山。

章孝嚴在桂林出生,母親章亞若在他們兄弟二人不到1歲時突然去世。他們隨即被送往章亞若的故鄉江西省南昌市,由外婆撫養。兩兄弟7歲時,國民黨在大陸的形勢吃緊,外婆帶著他們移居台灣,躲避戰火。母親早逝,生父蔣經國又無法直接面對他們,外婆便成了他們惟一的依靠。外婆對章孝嚴兄弟照顧得無微不至,甚至到了70多歲還天天到車站去接讀初中的外孫。

舅父、舅母也是章孝嚴忘卻不了的。年幼時,章孝嚴兄弟雖然無法感受父愛和母愛,但章亞若的兄弟姊妹卻在填補這一空白。1942年,章亞若隱居到桂林生産時,妹妹章亞梅即前往桂林協助章亞若照顧章孝嚴兄弟,直到章亞若過世。章氏兄弟到台灣前,“亞梅阿姨”一直肩負著照顧兩兄弟的任務。章浩若是章亞若的大弟弟,與章亞若最親近。在大陸時,他擔負著兩兄弟的經濟開支。

此外,章孝嚴兄弟與章家的關係還延續到表兄弟姊妹。章孝嚴的表哥章修純當年也隨祖母和章孝嚴兄弟來臺。在台灣期間,他負責接送兩兄弟上下學。

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蔣家後代至今仍拒絕承認章孝嚴為蔣氏子孫。他們中的多數人對章孝嚴到浙江奉化“認祖歸宗”

不以為然,甚至説“蔣家沒有這個人”。章孝嚴曾數次請求與宋美齡見面,但均被冷酷地拒絕。

章孝嚴在3歲以前曾被喚為“蔣孝嚴”,甚至章孝嚴兄弟的名字也依蔣家第三代的“孝”字輩排行。但現在,章孝嚴還是堅持以章為姓,可見其中親情的成分起了多大的作用。

DNA驗證不現實7月8日,台灣“法務部”就章孝嚴向“內政部”申請更改身份證、在法律上以蔣經國為父作出答覆。答覆函説:“章孝嚴可以維持母姓。”但答覆函也同時委婉地暗示,章孝嚴應該依司法途徑完成“認領”程式。

對於“法務部”的這個表態,章孝嚴説,他是蔣經國之子,這是個事實,是兩岸幾億人都知道的事,台灣民政部門應該“就這個幾億人知道的明確事實”准許他更正戶籍上的父母欄;就事實論事實,從史籍、文獻及人證角度探討,將章孝嚴戶籍的父母更正為蔣經國及章亞若,不過是將“錯了五六十年的錯誤歷史”更正過來罷了。

一些台灣媒體指出,蔣經國過世多年,無法主動認領章孝嚴,章也無法以蔣經國為被告提起強制認領的訴訟;依蔣經國的特殊身份,以鑒驗蔣經國與章孝嚴DNA的方式,實際上恐怕不可行,比較可能的是章以父親生前的撫育事實,依有關法令“視為生父認領”,完成他認祖歸宗的心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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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2 月, 2014 at 3:47 下午

章孝嚴完成生父母姓名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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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2.13  bbc中文網  記者楊孟瑜】

台灣前總統蔣經國庶子、現任國民黨立法委員章孝嚴,完成”正名”心願,正式將身分證父母欄改為”蔣經國、章亞若”。

章孝嚴是蔣經國60年前在江西一段婚外情所生,後來隨舅父母定居台灣。蔣經國去世後,他的蔣家子孫身份成為公開的秘密,如今也是蔣經國唯一仍在世的兒子。

蔣經國與妻子蔣方良育有蔣孝文、蔣孝武、蔣孝勇三子,與婚外情對像章亞若生有一對孿生兄弟章孝嚴、章孝慈。除章孝嚴之外,其餘諸子已先後病逝。

從母姓的章孝嚴,多年來其”蔣氏身份”為兩岸所熟知,他也曾以蔣家後代的身分,陸續前往桂林祭祀母親章亞若之墓,及到奉化溪口蔣氏祖墳祭拜。不過,他始終缺乏”法定身份”。去年八月,章孝嚴向台灣政府部門,提出更改身分證上父母欄的申請。

“父親蔣經國”

近日手續完成,章孝嚴取得新的身分證,星期五(12月13日)舉行記者會,公開展示他身份證的父母欄上寫著”父親蔣經國、母親章亞若”。

章孝嚴說,認祖歸宗是為人子最重要的事,他終於完成心願,對父母盡了孝心,對子女也有了交代,否則每次別人問他的父母是誰,他都有些猶豫及羞澀,內心沈重的感受很難形容。

章孝嚴原來身分證上的父母欄是登記舅父、舅母的名字。母親章亞若早逝於大陸,章孝嚴與弟弟章孝慈,是隨外婆和舅父一家來台,曾度過頗長一段身份不能公開的日子。

這次雖然完成父母欄的”正名”,不過章孝嚴還是保留母姓,因此在法律手續上必須立下選擇”從母姓”的決定書。章孝嚴說,否則他今日的身份證上就是”蔣孝嚴”了。他表示,一個人是父親的孩子,也是母親的孩子,為紀念在他小時候就過世的母親,他選擇繼續從母姓。

“既喜悅又感傷”

星期五的記者會上,章孝嚴顯得又喜悅又感傷。他說,本來在11月27日就接到台北市民政局的電話,通知他可以去領新的身份證,但他刻意延到12月12日才去拿,因為這天是他和妻子黃美倫結婚三十二周年紀念日,對一個家庭來說是非常重要的日子。他也鼓勵兒子章萬安,近日向有意深造的學校填寫申請書時,可以把曾祖父、祖父的名字都寫進去。

章孝嚴說,他的祖父、父親非常有名,對國家也有很大貢獻,他引以為傲。章孝嚴表示,這次也是完成先母希望他回到蔣家的心願,相信母親在天之靈會感到高興,父親在天之靈也會驕傲。

章孝嚴並預計,明年清明節時,到奉化溪口的蔣家祠堂及桂林的母親墓上,正式祭告這件事。

“不要複雜化”

至於原先曾傳出蔣經國夫人蔣方良等有不同意見,章孝嚴表示,”這是非常簡單的事,不要複雜化”,而為顧及蔣夫人(宋美齡)與蔣方良女士的感受,他並沒有驚動兩位老人家。

章孝嚴星期五也對此事相關人士,及台灣內政部、台北市政府民政局等單位的協助,表示感恩。

章孝嚴這次的”正名”行動,是奔波兩岸才得以完成。包括到桂林醫院找到自己的出生證明,確認生日﹔到南昌找到舅父母的子女,證明自己並非舅父母所生﹔以及在台灣,由蔣經國昔日親信王升將軍立下”經國先生對其親生子章孝嚴、章孝慈確有撫養事實”的證明等。收集到足夠的法定證據,才完成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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