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 是否擁有遺產繼承權?
吳先生結婚20年多,膝下有三位女兒,但卻無兒子,太太也於前些年因病去世。為了能有一子延續香火,吳先生與一陳姓女子簽下協議書,想要以人工受孕借腹生子方式得到他的 「兒子」。不料還是生下一名女兒,依照協議書上的約定,吳先生每個月會提供兩萬五千元讓陳姓女子扶養該「女兒」,沒有做「認領」的手續。
問題來了,當吳先生去世後,這名未被「認領」的女兒,是否有吳先生遺產的繼承權呢?依照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的規定:
「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其生父認領為生父之子女:
一、受胎期間生父與生母有同居之事實者。
二、由生父所作之文書可證明其為生父者。
三、生母為生父強制性交或略誘性交者。
四、生母因生父濫用權勢性交者。
前項請求權,非婚生子女自成年後二年間或生母及其他法定代理人自子女出生後七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所以該名女兒屬於非婚生子女,加上生父已超過七年沒有做認領的動作,照該法條來說,該女兒是沒有繼承權的。
不過,這只是依照法條的說法來認定的。因為這件繼承權案件在經過法院審判後,該名非婚生子還是得到繼承權,難道說,背後有黑金作業嗎?確實有「金」,但沒有「黑」,因為吳先生每個月提供的兩萬五千塊扶養金,早已經讓該女兒脫離了「非婚生子女」的封號,變成「確定認領」了。
依照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所以當吳先生提供扶養金給陳姓女子養育女兒時,就已是撫育的事實,而且有協議書及DNA鑑定等證物,證明徐姓男子是賴姓女子的生父,最後法官判定擁有繼承權,也是情有可源的。
如果吳先生沒有提供撫養金,該名女兒要取得繼承權,則會變的很困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