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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央大學 性/別研究室 資料蒐集整理留存

身體自主權的不足與濫用

(按:本文不代表本站觀點。事實上,本文觀點是常見的一種女性聲音,亦即,為了管制男性情慾而也不惜去限制女性身體自主。本站基本上不能同意這樣的觀點。)

【1999.03.07   中國時報   文/林芳玫】

衛生署最近提出「人工生殖法」草案,其中對代理孕母的資格及其受惠者做出許多限制,引發關於女性身體自主權的爭議。台大孫效智教授於三月六日時論廣場上指出,身體自主權須在個體與團體間尋求平衡,有其倫理考量。本人非常同意孫效智教授從哲學與倫理的角度出發,指出自由不是毫無限制的;自由不能妨礙他人自由,不能傷害別人,不能自我中心。然而,孫教授竟將「女性主義無限上綱」與身體自主權的濫用扣連在一起,顯然我們有必要從民法、刑法、社會秩序維護法、優生保健法、人工生殖法草案等各項法律來做全盤的分析,以便了解在現實情況下,法律如何限制女性的身體自主權,同時又縱容男性身體自主權的誤用與濫用。


我國刑法中有關妨害家庭之條文,明文規定已婚者不得有婚外性行為(通姦)。然而民法親屬編中關於子女之認定,已婚男人若在外面與別的女人生了小孩,不須配偶同意就可認領婚外性關係所產生的子女。如果去嫖妓,更是通行無阻,玩女人的快樂由嫖客來獨享,各種負面後果則由娼妓與配偶來承擔。首先,刑法全面禁娼,但卻不禁嫖;社維法對娼妓施以拘留、罰款等處分,嫖客卻高枕無憂;警方帶著媒體記者臨檢色情場所時,女性工作者被大肆曝光,男性消費者卻不會被騷擾。

雖然中央法規全面禁娼,地方政府又可核准民間設立不必繳稅之公娼館。公娼制度片面要求公娼接受性病檢查,對嫖客則無相關要求。在此情形下,嫖客若將性病傳染給公娼,倒楣的是公娼,甚至會被勒令暫停營業,得病之外還損失工作收入,真是人財兩失。不受檢驗的嫖客也可能將性病傳染給自己的妻子。台灣婦女子宮頸癌的罹患率在全球數一數二,已婚男性之不良衛生習慣與嫖妓習慣可說是原因之一。

除了嫖妓之外,男性身體自主權的濫用,第二個明顯的例子就是由外遇衍生的各項家庭、社會、法律問題。僅以法律層面而言,近年來幾件通姦罪判決結果顯示出,丈夫外遇後由太太去告單身的第三者並要求金錢賠償,丈夫不但可藉此甩掉不再有新鮮感的第三者,也許還可以和太太分享賠償金。夫妻應互負忠貞義務,我們的司法實務卻是叫婚姻外的女人替失貞男人的行為負責。

再回到傳統生殖與人工生殖的議題上來看。已婚女性墮胎要得到配偶同意,代理孕母要替別人懷孕生子也要配偶同意。不論是想生還是不想生,女人對自己的子宮都沒有百分之百的自主權,而是受到法律的重重約束。筆者同意孫教授從倫理角度將身體自主權做出適當限制,但是從抽象倫理到父權法律的實踐,我們看到男人的陽具可任意亂插而鮮少受限,女人的子宮與陰道則是負面限制遠多於正面保障。在台灣這個國家,對陽具亂插的處罰還不如對車輛亂停的處罰呢!

身體自主權的確不可無限上綱、無限擴張,然而造成身體自主權之濫用的原因,並非女性主義,而是民法、刑法、社維法等法律公然鼓勵男人以自己的自由妨礙了女人的自由以及整個社會的公共秩序與公共衛生。

建議衛生署與其開放代理孕母,不如從預防醫學的角度來規劃兩性健康,減低不孕症的發生率。此外,不孕症的成因男女各半,男性不孕比女性不孕更值得我們重視。男人的身體與性一方面要受到更多法律與倫理的規範,不可再濫用自由,另一方面也應受到醫學界與社會大眾更多的關心與體貼,使男性不孕等各種健康問題受到正視。

Written by admin

18 12 月, 2013 at 2:22 下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