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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央大學 性/別研究室 資料蒐集整理留存

代理孕母公民會議相關報導

【2004.09.18 聯合晚報   記者何思祁/台北報導】
民國74年第一個試管嬰兒誕生,究竟應否開放代理孕母的議題也開始爭論不休,迄今將近20年。為解決延宕多時的代理孕母議題,衛生署破天荒舉辦「代理孕母公民共識會議」,今天公民小組可望做出支持「有條件開放代理孕母」的結論,最可能受惠的是因先天或後天疾病而失去子宮的不孕女人。

今日,會議進入最關鍵的第三日議程,參與討論的公民小組,將於下午3時,提出一份結論報告,向社會大眾公布,衛生署長陳建仁也將出席,接受這份結論,並將作為政府部門參考開放或禁止代理孕母的重要依據。

經過9月11日、12日兩天深入了解、討論醫療、法律與社會等面向,18位來自社會各行各業的公民小組成員,初步達成共識,已經一致贊成「有條件開放代理孕母」。

所謂的前提是,代理孕母的委託者應限於已婚夫妻,男女雙方精、卵健康,女方因先天或後天子宮疾病而無法懷孕者,可由配偶雙方提供精、卵結,合成為胚胎後,植入代孕者子宮。

長期推動代理孕母合法化的權威人士指出,若照公民會議結論有條件開放代理孕母,目前有三類對象最可能受惠。一是先天沒有子宮或子宮萎縮者,二是後天流產、或因疾病子宮無法受孕者,第三則為身體不適合懷孕生子者。

據了解,前兩者的認定較單純,但第三者的認定,則有很大的灰色地帶,恐將成為未來執法時的一大考驗;另外,法規單位做過研究,結果發現代理孕母的複雜度,比行之有年的捐精、捐卵還要單純。

代理孕母 限有生產經驗本國人

【2004.09.19 聯合報    記者陳惠惠/台北報導】

延宕十多年的代理孕母爭議,公民共識會議昨天達成「有條件開放」的共識,可能受惠者包括精卵自備卻少了子宮、因病無法懷孕,以及數度實施人工生殖仍無法懷孕的夫婦。

這也是台灣健康政策透過公民會議結論形成共識,並決定法規走向的首例。

公民小組十八名成員昨天下午對外公布他們集體討論後的結果,並將報告送交政府有關部門做為決策參考;衛生署署長陳建仁聽完公民共識會議的結論報告後則承諾,將在半年內完成代理孕母特別法草案,送行政院審查。

值得注意的是,代孕者資格方面,由於公民小組成員擔心弱勢的外勞可能被迫從事代孕行為,所以,代孕者只限於本國人,不但要年滿廿歲,還需有順利懷孕生產的經驗,若是已婚代孕者,則需配偶點頭答應。

結論報告中建議,政府可以針對代理孕母單獨制定代理孕母法,並以特別法明確定義代孕生下的子女,母親應為卵子所有人,以釐清親權。

這一主張將打破過去民法所稱,母親就是「己身所從出」的定義,進一步確認代孕關係中的親屬關係。

在有條件開放代理孕母的大前提下,委託者應限於已婚配偶,夫妻雙方精、卵均有受孕能力,女方因先天或後天缺乏子宮,或因病無法懷孕,以及曾數次實施人工協助生殖技術失敗的不孕者,由配偶雙方提供精、卵,結合成胚胎後植入代孕者子宮。

專家建議 嚴審代孕 訂出罰則

【2004.09.19 聯合報   記者陳惠惠/台北報導】

台灣一旦開放代理孕母,將開亞洲風氣之先;美國部分州和英國則允許代理孕母。國內不孕生殖專家強調,必須有嚴格的審查機制,也要把罰則訂出來。

十多年來,不斷為不孕婦女發聲的和信醫院藥劑科主任陳昭姿昨天面對會議結論,不斷以「很驚訝」、「刮目相看」回應,難掩興奮之情;她還是不放心地表示,衛生署應訂出時程,才不會讓不孕婦女再度失望。

最令陳昭姿驚訝的是,公民會議結論裡將因病無法懷孕、曾經數次實施人工生殖都失敗者,納入可以委託代理孕母的範圍內,這比過去討論過的範圍開放,許多婦女都是不明原因的不孕。她表示,以前大家認為收養優於代理孕母,很高興報告結論尊重不同選擇。

有醫師說,代理孕母問題紛紛擾擾了十多年,有些婦女等不到合法的那一天,自行找代理孕母,但有更多婦女變成「傷心檔案」,就算立法通過,卵子可能也無法使用,有些婦人甚至進入停經期,這輩子無緣擁有自己的子女。

生殖醫學會理事長張明揚建議,應有嚴格的審查機制,否則很可能有不少人會假造資料,或乾脆不申報;另外,罰則的訂定也很重要。

對於公民小組成員將數次實施人工生殖都失敗的人也納入委託者範圍,婦產科醫學會理事長李茂盛抱持較保守的態度,認為不宜貿然開放。他說,這些婦女雖占不孕者的多數,但界定困難,未來立法時,應以沒有子宮,或子宮受到嚴重破壞、失去懷孕能力的婦女為優先。

醫界部分人士也主張,政府未來在制定法律時,應嚴守無償精神這道防線。李茂盛說,一旦無償這道防線失守,種種商業和仲介行為就會出現,造成嚴重後遺症,法令制定時,或許可考慮無償中的有償,即像器官捐贈或精卵捐贈,給予一些營養或慰勉補助等。

強烈反對代理孕母合法的萬芳醫院主治醫師張立明說,若非走上合法一途不可,政府一定要嚴禁代孕商業化,避免鄉下低階層婦女迫於經濟淪為工具,並明文保護代孕者權益,比照以色列,容許代孕者在產後一定期限內反悔。

【記者陳惠惠/台北報導】代理孕母公民共識會議結論報告昨天出爐,衛生署署長陳建仁承諾在半年內完成特別法草案。陳建仁說,未來包括健保給付範圍、終止懷孕、居家隔離等問題,都可透過公民共識會議討論,做為政策制定時的重要參考。

陳建仁:半年內 提代理孕母法草案

【2004.09.19 民生報   記者薛桂文/報導】

國內首度舉行的「公民會議」經過5次討論,昨達成共識,建議政府「有條件開放」代理孕母;而衛生署長陳建仁也隨即回應,將採納公民會議的共識,半年內提出「代理孕母法」草案,希望一年後能完成立法。

參與公民會議的18名代表一致認為,生育是基本人權,社會不應要求不孕者以收養小孩來滿足生育下一代的需要,因為收養和代孕是截然不同的觀念,不能相互取代,不孕者有權選擇代理孕母,以獲得營造健全家庭生活的機會。

會議成員也都贊同,開放代孕可能損及某些人權益、影響社會秩序,所以須嚴格管制。依共識,未來委託代孕者應為已婚夫妻,雙方精、卵有受孕能力,而女方先天或後天缺乏子宮、因病無法懷孕、或曾數次實施人工協助生殖技術失敗者。

換言之,未來代理孕母合法後,精、卵都須來自委託夫婦,代孕者只是單純提供子宮,以免產生母親認定的困擾。

至於代孕者的條件,公民會議認為,應限本國人(以免外勞被迫從事代孕)、年滿20歲、曾有順利懷孕生產經驗、已婚者應經配偶同意、且身心健康事先經專業評估通過。

不過,與會者對代孕應否有酬勞,並無共識。贊成有償制的人主張,代孕者身心都付出代價,理應有適當的勞務所得;但主張無償的人擔心,若有報酬,代孕恐成商業行為,可能導致低收入婦女被迫進入代孕市場。

公民會議建議,對代孕過程可能發生的各種狀況(如胎兒異常、代孕風險等),應以契約明訂權利義務關係,衛生署應設「審查委員會」嚴格把關,以保障胎兒最大利益,代孕者的身體自主、醫療自主權,以及委託夫婦的權益。

陳建仁表示,公民會議的共識,極具知識性、合理性、可行性,是一歷史創舉,也為延宕近10年的代理孕母立法問題,提供重要參考;衛署將由國民健康局、優生保健委員會在半年內擬出「代理孕母法」草案,儘速送行政院、立法院審議,但未來法案的細節是否完全依照公民會議共識,還須經審慎討論。

代理孕母公民會議 為「審議式民主」立典範

【2004.09.19 民生報   記者薛桂文/報導】

代理孕母議題歷經5任署長、無數次會議討論,政策始終不定,18名來自天南地北的民眾卻在兩星期內、5次會議後就達成「有條件開放」的共識,不僅效率高,其決議品質也獲得外界相當高的評價。

台大社會系助理教授林國明指出,此次與會者原本立場各不同,但經反覆討論,最後除對代孕應否有償、不孕治療是否納健保給付無共識外,其他部分都有思考周延的結論,是「審議式民主」超脫「敵對式民主」的最佳寫照,也顯示台灣人民的素質,絕對有能力理解、討論複雜的社會議題。

多年來爭取代孕合法的和信醫院藥劑科主任陳昭姿,本來不贊成以公民會議討論此一議題,她昨天也改口,對這次會議「刮目相看」;因為與會者的意見遠超過預期,像他們認同領養不應與代孕混為一談,且委託代孕者可包括後天、因病無法生育者,比起許多專家的立場更為開放。

她表示,以往討論代孕合法化,多半只限先天無子宮的女性,但有此問題者畢竟極少;不孕者更常見的是因病無法生育、或不明原因,即使經歷多次人工生殖技術,仍無法滿足「子」望,未來若能允許這些人尋求代孕,將造福許多家庭。

不過,長庚醫院台北生殖內分泌科主任張明揚認為,委託代孕的條件較寬,執法時恐須更嚴格,因為台灣人擅鑽法律漏洞,目前代理孕母未合法,就有許多人偷跑,未來開放後,尤須提防遭濫用。

此外,「有無報酬」是代理孕母最受爭議的部分之一,此次公民會議並無共識,未來衛生署擬訂法條時,勢須處理這個燙手山芋;如果無償,肯義務懷孕的人恐不多,而有償又會引發商業化的疑慮,是否會因此延宕立法進度,仍待觀察。

儘管非十全十美,衛生署長陳建仁對公民會議的結果,顯然非常滿意,他說,未來衛署會多利用此一機制來討論公共政策,諸如全民健保的給付範圍、防疫的隔離規定等,都可先聽取民眾意見,作為制訂政策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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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2 月, 2013 at 10:47 上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