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聲明稿:

評論:

新聞:

後續:

 

§【聲明】針對13名參加Home party感染者將遭起訴一案§ 

針對「13名愛滋感染者參加『Home Party』,將依違反後天免疫缺乏癥候群防治條例(以下簡稱『防治條例』)起訴」乙案,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以下簡稱『權促會』)提出簡要聲明如下:

1. 除其中1人感染愛滋身份為自發坦承之外,其餘12名乃經由衛生署與警方進行名冊比對後確認。依防治條例第六條之一規定,任何人因業務知悉愛滋感染者之資料,不得無故洩漏。衛生署因業務知悉愛滋感染者個人資料,卻逕行持予警察單位比對,此舉無異於自行破壞法規!權促會認為,握有全臺灣愛滋感染者個人資料的衛生署若已自外於法治,則感染愛滋者的處境與罪犯無異,隨時被監控所作所為,白色恐怖亦莫若於此。

2. 防治條例第十五條之相關規定(明知自己感染愛滋病毒,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或共用針器施行,致傳染於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與立法原意(將愛滋防治所有責任限縮於愛滋感染者身上),原已違反「個人健康責任應個人承擔」的國際潮流,亦即,任何人都應有愛滋知識、分擔保護自己健康、免於感染愛滋的一半責任。權促會2004年內將進行防治條例修正法案民間版的草擬,本條即為預定修正條文之一。

回到這則新聞事件上,媒體清楚載明「現場保險套多達數百個」,顯然這場Home Party即便有性行為的發生,但是是「安全性行為」!當局針對高危險行為(如:肛交行為)所極力呼籲者,不就是應進行安全性行為嗎?同志們進行了安全性行為,盡了保護了自己與性行為對象健康安全的責任,卻不能免於自己被入罪!若起訴成真,等於是衛生署自己打了自己一巴掌,多年來致力推廣的「安全性行為」宣導教育直如廢物一般!

3. 針對警方得以對娛樂場所臨檢對象施以驗血行為,其法源依據為防治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衛生署81.9.19衛署防字第8144340號公告,此公告事項第三項為「毒品施打、吸食或販賣者。」應接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愛滋)檢查。然此公告未送立院核備,為衛生署自行閉門擬定施行,早有民間法界人士論述以為無效。

除此之外,權促會向來堅持,是否接受愛滋篩檢為個人權力,公權力不能假借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全或任何名義恣意破壞。草率、非自願的抽血檢驗,絕對缺乏細膩友善的篩檢前諮商(pre-test counseling),任何人在缺乏心理建設下被確認感染愛滋,對個人心理的衝擊與傷害之大難以預料,個人可能封閉、自卑、自戕或選擇自殺等等,後果不堪設想!公共衛生政策的施行,如果是得到這樣的結果,實在太可怕!

做為民間愛滋組織之一,權促會絕對可以理解衛生主管當局盡力阻止愛滋蔓延的理念,我們也絕對支援、盡力協助。但是,我們絕對反對藐視個人隱私、踐踏個人尊嚴、不顧個人身心狀態的篩檢、監控與懲罰行為,絕對不能因此對13名參加Home Party的愛滋感染者提出公訴!我們要再一次呼籲,愛滋防治的良善本意是協助個人免於感染愛滋,應再充實個人愛滋知識並教導正確的安全性行為,回歸個人篩檢權力到每個人的自主意願上,在個人身心皆有準備的狀況下,自願接受篩檢,愛滋防治的概念才能真正進入每個人的心裡、才能真正有效!反其道而行,將加深愛滋感染者的犯罪化烙印(stigma of criminalization),使有疑慮的民眾引此為誡,更吝於主動篩檢愛滋,對愛滋防治絕對有弊無利!

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於2004.01.20
聯絡人:秘書長林宜慧

---------------------------------------

小啟:聲明修正

感謝中央社記者提醒,防治條例第15條是公訴罪,因此,並非由主管機關提出告訴
而是檢方提起公訴,聲明已做修正,請大家稍微留意,謝謝!

另,當天的篩檢結果已經出來,總共愛滋感染者是28名,另有32名有梅毒,梅毒與愛滋感染者部分是重疊的(就是有人同時有梅毒和愛滋)。

國際邊緣頭條開講